2020四川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一)撤诉和缺席判决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二)举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调解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4)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四)量刑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