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拘留的程序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1.拘留的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
2.拘留的执行程序
(1)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特殊情形下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手续。
(2)拘留后24小时内羁押、讯问、通知家属:①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区别于逮捕:逮捕后应当将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无24小时的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③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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