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解放军文职招聘教育学系统复习:关于学生权利的易混点
一、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含义
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3.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对比
1.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涉及侮辱(言语、行为、暴力)和诽谤;荣誉权涉及非法剥夺荣誉称号、非法阻挠他人获取荣誉称号、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荣誉称号等。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总结:名誉权是所有人,而荣誉权是获得荣誉的人。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取得: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例如:小明和小李都是属于民事主体,两人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人都不能侮辱(言语、行为、暴力)和诽谤他们,小明获得过“三好学生”,小李没有,此时小明享有名誉权,而小李没有。
丧失: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例如:小李由于在本次期末考试中暂获全省第一名,县教育局为了鼓励优秀,给予小李为“优秀学生标兵”此时小李的荣誉权产生,但是经过调查发现小李是抄袭,县教育局取消小李的“优秀学生标兵”称号,此时小李荣誉被合法取消,荣誉权丧失,但是其他人不能因为这件事就辱骂小李,因为小李的名誉权是一直都有的,辱骂就要侵犯小李的名誉权。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例如: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小明写了一篇评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报道批评作者存在抄袭,如果他的报道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作者人格的,或者他的报道基本内容失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李由于在本次期末考试中暂获全省第一名,县教育局为了鼓励优秀,给予小李为“优秀学生标兵”,此时小李的荣誉产生,对“优秀学生标兵”享有荣誉权,班主任老师因为小李迟到,就宣布取消小李的“优秀学生标兵”称号,属于非法剥夺小李的荣誉称号,侵犯小李的荣誉权。
2.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无中生有;隐私权是指个体客观存在的事实有权不被别人披露,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不愿公开的秘密,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传述等,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虚构,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
(5)行为人心理状态不同。侵害隐私权可能故意或过失,侵害名誉权大多主观是直接故意,恶意。
(6)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侵害隐私权的目的可能故意或无意,侵害名誉权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营。
(7)保护方式不同。隐私权侵害只能通过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进行。而名侵害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侵害的方式进行。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