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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版权常识

来源: 2017-05-16 16:09
 版权常识
一、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吗?
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个概念,都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对其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三类。
二、什么样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4、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5、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6、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7、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8、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9、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1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1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2、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加以明确的一种作品,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3、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三、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有伤风化,比如具有宣扬封建迷信、宣传邪教、鼓动叛乱等内容的作品,则不在保护之列。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即: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 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之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
四、邻接权怎么回事?
邻接权的愿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意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即作品的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品,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这被认为是狭义的邻接权概念。广义的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除了上述权利外,尚包括出版者的权利。
新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五、取得著作权一定要“登记”吗?
在我国取得著作权不一定要“登记”——领取《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则强调首先在中国发表, 但也没有要求履行手续。对于外国人在外国发表的作品,如果其所属国与我国签有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某一国际条约,其著作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一旦在我国发生侵权,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也不论作者所属国是否要求履行什么手续。
六、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
 正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自动保护原则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但是实行这一原则也有不便之处,这就是当作品权属出现争议或作品遇到侵权的情况时,著作权人举证比较麻烦。而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则有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当对方举不出相反证据时,法院等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为著作权人。同时,证书也对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国家版权局曾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在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不过,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不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七、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八、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同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九、哪些情况下,可以“随便”使用他人作品?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益,法律设定了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制度——“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具体的使用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执行公务,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所谓"合理范围",指使用应当以满足公务执行需要为界限,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邻接权的限制也适用上述规定。
 
十、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随便”使用他人作品(一)?
 (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 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鼓励作品以多种渠道传播;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作者个人的权益只稍加限制,防止形成文化垄断;为了简化使用手续,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定许可使用的也有严格的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23、32、39、43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报刊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关于录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教科书出版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随便”使用他人作品(二)?
(二)、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人达成使用作品的协议时,被拒绝人可以向法定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使用作品,但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并且支付报酬。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其规定,成员国的国家版权当局,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强制性许可本国公民或法人使用的制度,但应当支付报酬。这种使用主要是翻译和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强制许可制度也可以依照公约在我国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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