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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

来源: 2017-05-16 16:14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Copyright)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作品登记等手续。
作品登记——不是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也不影响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确权的证据、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
著作权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者
作者(author)也称著作人,是创作作品的人
确定作者身份,采用法律推定的方法,如果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以通常方式标出的姓名或名称的自然人或拟制人为作者。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的智力活动。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对现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 演绎作品必须保护原作品完整性,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
※ 应当在演绎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的判断:
   合意 + 行为
※ 合作作品的分类:
   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
※ 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 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 认定
—— 具有劳动法法律关系
—— 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
※ 一般职务作品
—— 作者享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特殊职务作品
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著作权主体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
※  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者创作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作品(works),亦称著作,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1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
•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表达方式是否唯一。
•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
※ 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它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日记、科学专著、盲文读物等作品,
 口述作品
※  是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尚未以文字或录音等形式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席演讲、宗教家的谈经论道、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通常以乐谱或其他形式表现。
2.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  曲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独有的一类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
5.  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1.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
※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T2: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T4: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民族或某一社群人民的传统艺术表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形式并不是详尽无遗的,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很有可能出现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不受保护的对象
1过保护期的作品
2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3禁作品
4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概述
※  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  与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区别:1产生和终止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权利客体不同
发表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上以真实姓名署名的权利。
2.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上以假名或笔名署名的权利。
3. 决定在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上不署名的权利
4. 变更署名方式的权利。
5. 同意他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  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作者自己在行使修改权时,有时候也会受到某些限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
※   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著作财产权
  概述
※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 著作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
1.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2.权利限制的程度不同
3.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客体不同
5.权利与人身权的联系不同
 复制权
※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复制行为的分类:
1. 从平面到平面2. 从平面到立体
3. 从立体到平面4. 从立体到立体
5.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
发行权
※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发行权穷尽: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给公众后,其就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出租权
※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表演权
※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公开表演作品指自然人的现场表演,亦称活人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以演唱、朗诵、舞蹈、戏剧、曲艺、口技、哑剧、演奏等各种形式进行的演出都是现场表演。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亦称“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放映权
※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权的区别
1. 传播媒介不同
2. 传播的信息不同
3. 接收方式不同
4. 相互间的关系不同
5. 容量的大小不同
6. 使用方式不同
 摄制权
※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即,著作权人自己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或者许可他人這样做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改编权
※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注释权:作者解释其作品的权利。
※  整理权:作者整理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或消灭之后还享有这三项精神权利)
发表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  一般原则: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特殊规定: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在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邻接权
概述
※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与著作权的关系:
相同点
都与作品相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出版者权
※  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  版式设计: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报刊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的安排。
※  《著作权法》: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权
 概述
※  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公开表演)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2.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表演者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义务
1.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  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唱片制作者权
概述
※  也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唱片录制者的权利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唱片录制者的义务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
  概述
※   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广播组织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
 广播组织的权利
1.  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的义务
1.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限制
 概述
※   是指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
概念与条件
※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条件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 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 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定义
※   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是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比较
相同点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区别1.使用者不同2.被是用的对象不同;3.目的不同;4.付费与否不同。
 强制许可
※  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
※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附件第二条规定了强制许可。
【简要评析】
※    音著协无须审查转交费用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音著协为此出具的《音乐作品使用收费证明》只是收费证明,并不代表音著协的授权。转交费用人即使获得了《音乐作品使用收费证明》,也改变不了其非法使用行为的侵权性质。
※    本案中,飞乐公司辨称,《两只蝴蝶》这首歌,我们已经通过正当渠道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过了相关的费用,手续都是齐全的。而经法院确认,他们填写的的确是《录音法定许可登记表》,支付的也是录音法定许可的使用费,但是因为歌曲权利人已经作了禁用声明,因此该歌曲并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
著作权的利用
 概述
是指著作权人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其版权作品以获得相应报酬或者受益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定义※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  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权中的一项或几项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许可使用 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转让 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著作权的质押
※  《著作权法》T26: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概念和作用
※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1.  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  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  减少和避免纠纷
 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表演者等的关系
许可使用关系 X
著作权转让关系 X
信托关系 √
隐名代理关系 √
 集体管理组织的的职能
※  代表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  负责与使用人谈判、签约工作。
※  追索作品使用费并定期向作者分配。
※  追究侵权行为和参加诉讼。
※  建立国际间的集体管理网络,维护本国作者在国外享有的权利。
※  向著作权人宣传著作权知识,提高著作权意识,增强著作权人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行为定义
※指未经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客体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5.剽窃行为。
6.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9.侵犯版式设计权。
10.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
2.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
3.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4.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
5.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
6.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7.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责任
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分子给予的刑事制裁。
要点
1. 著作权(Copyright)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作品登记等手续。
2.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确定作者身份,采用法律推定的方法,如果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以通常方式标出的姓名或名称的自然人或拟制人为作者。
3.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排除的领域为: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 著作权内容就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其他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可转让和放弃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5. 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其实质含义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6.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7.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8.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根据,擅自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客体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擅自行使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两类:一类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另一类是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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