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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知识产权法2

来源: 2017-05-16 16:17
 知识产权法
 
 
课程设计
知识产权法导论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重点内容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前言
无根就不知方向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带给我们什么?
荣誉
财富
纷争
中国作家莫言获得2012诺贝尔文学奖
备受关注的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10月11日揭晓。瑞典文学院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宣布,中国作家莫言摘获这一奖项,他成为首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中国籍作家。评委会称,莫言的作品是“幻觉现实主义融合了民俗传奇、历史与当代性”,他本人也是当代第一流作家之一。
荣誉
哈利波特作者罗琳获票选英国最伟大在世作家
J.K.罗琳:比英国女王还有钱
    J.K.罗琳,这个曾经~度穷困潦倒甚至考虑过自杀的单身母亲,~定没想到有~天自己会成为财富超越英国女王的超级富婆。当年她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孩子投奔乡下的亲戚,栖身于爱丁堡~间没有暖气的小公寓里,靠政府的救济金度日。
    24岁那年,火车旅途中~个偶然的念头让她开始创作哈利·波特,第~本《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出版便备受瞩目,从此,~个黑头发、戴着圆形眼镜的小巫师成为风靡全球的小说人物,数不清的读者为之倾倒。
    之后的10年间,J.K.罗琳接连写出了六部续集,被翻译成了70种语言,累计销量达三亿五千万多册,位列出版史上非宗教市场销售类图书首位。
    《哈利·波特》光在中国就挣了9550万元人民币的版税,J.K.罗琳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位靠写作收入过亿的富豪。有消息说J.K.罗琳现在的身价达10亿美元,个人资产超过英国女王的6.6亿美元,并且在继续增长中。
财富
从出版开始,到电影、DVD、录象带,再到饮料、玩具、文具、游戏、服装等成千上万种特许商品,再到主题公园,以及英格兰正在策划中的哈利波特旅游业,哈利已经成为最终可能超过千亿美圆的产业,继微软之后的又一商业奇迹。
财富
世界首富是怎样炼成的
财富
豪宅生活
比尔·盖茨的家,位于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湖畔,是一幢结合美丽的自然生态与先进的资讯科技的豪宅,是美国除白宫之外最受瞩目的名人宅邸。该宅邸占地面积约6600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深不可测,外观呈现“西北太平洋岸别墅”风格,看似一座十八、十九世纪的庄园,由盖茨从1990年开始,花费6000万美金,经过7年时间精心打造,堪称当今智能家居的经典之作,亦是一处美丽景观。该宅邸有24个浴室、6个厨房、7套睡房、1座图书馆、1个宴会厅,还有一片养殖着鲑鱼的人工湖。
2012年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行榜
财富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现状
1、盗版严重,著作权纠纷不断;
2、“泡沫专利”带来的假象,授权后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因费用放弃;
3、品牌的丢失是最惨的失败:自行车、汽车、服装、钟表,贴牌生产;众多商标遭国外抢注。
纷争
今天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两难:
一是由于工业化建设还没有完成,创新能力不够强,企业自身还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强烈的制度需求;另一方面,中国又随着整个国际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进入了以知识产权贸易为主的国际市场,中国的企业缺少应对能力,而中国又不得不接受一个与发达国家相同保护水平相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更多的从正面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培训企业掌握知识产权这一工具,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规则。   什么是337?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财产所有权
智力财产所有权
智慧财产所有权
Inttellectual  Property
表达方法:1、列举法2、下定义法3、完全列举保护对象的方法
概 念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
概  念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辨 析
并非所有知识都可以享有产权
- 知识产权不一定就是财产权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并不必然带来财富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842年,英国著作权法增加了音乐作品;
☺1865年,美国著作权法增加了摄影作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动植物新品种;(1930年美国在专利法中保护那些通过无性繁殖手段获得的植物新品种);
☺广播电视。。。。。。。
通行的分类有两种
识别性商业标记
创造性智力成果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知识产权
通行的分类有两种
著作权
工业产权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权
版权
邻接权
知识产权
法定时间性
客体的无形性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可同时利用
独占性
地域性
(一)客体的无形性
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在空间上是无形的。
这一点也正是知识产权与其它一切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根本区别。因此,有形财产的转让、出租或赠与,权利人必须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由不同的主体占有该财产,而知识产权的转让、赠与,权利人并不需要将其客体交与他人,而且权利人可以同时允许数个主体使用其权利客体。
一般所有权有四项权能,而知识产权,由于有客体无形的特点,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占有的权利。所以,这一特征也使得他人很容易侵权。如,一个商标的使用,在甲使用之前已经有人注册相似的商标,但甲并不知晓,就构成侵权;相反,甲已经注册了这个商标,但有人在异地使用,甲也很难知晓,因此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例如,著名商标“鳄鱼”,在成名前互不知晓,只要有一个成功,知识产权的战争就在所难免,这一点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极为复杂的问题。
新加坡、法国、香港鳄鱼
法国鳄鱼和香港鳄鱼达成和解
香港鳄鱼启用新标志
历时5年的法国“鳄鱼”和香港“鳄鱼”商标之争终于有了结果。昨天,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鳄鱼商标拥有者)老板贝尔纳·拉科斯特和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高先生,在法庭上握手言和。主审法官程永顺提出的四项调解协议完全被原被告双方接受。
法国鳄鱼借状告中国国家商评委力驱新加坡鳄鱼
中国市场曾呈现“一坛鳄鱼”争斗的局面。2003年,法国鳄鱼与香港鳄鱼达成和解,香港鳄鱼2006年3月31日之后将停止使用原有商标而启用新商标;2005年11月,法国鳄鱼与浙江鳄鱼达成和解,同意给浙江鳄鱼至少3年宽限期,3年后浙江鳄鱼也须改头换面启用新商标。知情人士说,法国鳄鱼在与香港鳄鱼、浙江鳄鱼达成和解后,开始腾出手来,全力“收拾”最大的竞争对手新加坡鳄鱼。
40年鳄鱼商标三家世仇 长沙经销商卷入冲突
法国鳄鱼、香港鳄鱼、新加坡鳄鱼在几个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长达40年的商标之争,通过这起官司使双方战事上升到了更高的级别:法国鳄鱼策略性地选择不再向新加坡鳄鱼发动正面攻击,转而剿杀新加坡鳄鱼的经销商,并且效果立竿见影 。
(二)独占性
指知识产权只能由权利人独自享有,未经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利用该知识产权的客体。
“旭日阳刚”被禁唱《春天里》引发中国公众有关版权保护的争论。
(三)地域性
指根据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的法律保护,除依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外,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PCT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PCT:《专利合作条约》
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费用。
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我国已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互惠原则,可以亨有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四)可同时利用
指对于一项知识产权,虽然只有一个客体,但因为有无形性的特点,所以可以由数个主体同时分别利用。
曾经风靡一时的掉渣饼
                         -----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掉渣饼的兴衰
搜一搜08的流行词,“掉渣饼”绝对排在前几位。这种由湖北姑娘晏琳“发明”的快餐食品,几个月间就经历了从风光无限到风光不再的大起大落,而有“烧饼皇后”之称的晏琳,让家乡烧饼在全国风光一阵后,又因烧饼而身陷官司。
“五一”前夕,加盟商吴女士状告武汉市掉渣儿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掉渣儿”公司)一案开庭。吴女士说,去年“掉渣儿”公司与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收取加盟费3万元,她在湖北武昌开了“掉渣儿”烧饼店后发现,“掉渣儿”公司并不具备特许加盟经营资格。吴女士的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掉渣儿”公司并未取得“掉渣儿”商标注册证,也没有两家营业一年以上的自营店,无权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收取加盟费,而被告采用虚假授权等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属严重的欺诈行为。
生意从波峰到波谷
掉渣烧饼曾经有过辉煌的战绩: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各地的掉渣饼店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排队买烧饼曾经成为全国很多城市的一个景观。
但这些掉渣饼店的名字却各不相同,除了用得最多的“掉渣烧饼”,还有“掉渣渣”,“土家掉渣饼”,“土得掉渣烧饼”等。记者通过了解得知,这些店名有的是店主自己取的,有的是加盟时被规定的。虽然店名各异,但很多店员都信誓旦旦地保证“我们家的才是正宗的”。
生意一度火爆
现在,不少掉渣饼店的生意眼瞧着冷清了。在北京新街口大街上,一家烧饼店的店员告诉记者,现在生意最好的时候每天也就卖200来个,而在3个月以前,每天至少卖八九百个,最火的时候能卖1300多个。记者发现另一条胡同口的“掉渣王烧饼店”已经拉上了窗帘,下面贴着“转让”两个字。
一家烧饼店的老板抱怨说,现在干这个的人太多了,“光北京就有1000多家,谁还能赚钱呀?”而原来经常买掉渣饼的李女士发现,不同烧饼店的烧饼不仅大小、分量不同,就连口味也不相同,所以现在她已经很少买了,“实在不知道到底哪家店是最正宗、最干净的”。
摆放烧饼原材料的操作台直通厕所走访几十家店几乎都无证照
店主将几毛钱一斤买来的各种
废肉经挑选后做馅。
各种废肉拌上姜、鸡精、酱油,还撒上肉类增香剂做成了香喷喷的烧饼。
失败的原因
一、盲目扩张,目光短浅
二、连而不锁,缺乏标准化的管理
三、技术含量低,极易被模仿
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法定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如果客体消灭,该权利就随之消灭,因为物权消失。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永不消灭的,所以法律必须规定保护的期限。因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有时间限制,过期将进入共有领域,而其人身权则无时间性。
经典名著西游记
四、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内法:
1、1982年的《商标法》(1993年修订,2001年修订。。。。。。);
2、1984年的《专利法》(1992年修订,2000年修订,2008年修订);
3、1990年的《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2010年修订。。。。。。);
4、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5、1986年的《民法通则》;
国际法: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
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90年);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
6、《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
7、《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扇子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年);
8、《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1、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
2、司法审判组织:
      各级人民法院。
(一) 操 作 方 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产生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的含义
一、著作权的产生
相声、评书、戏曲
    -----由师傅口传身授;(敦煌)  
小说、诗歌
        ----手抄
印刷术
古代的书肆
[绍兴青藤书屋]
牛犊归其母牛,
抄本归其作者。
古代,文化被宗教和统治者垄断
印刷术
印刷术发明后,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第一次获得了大量复制与传播的手段,书籍出版利润相当可观,于是,作品逐渐有了商品属性,可以给作者、印刷商带来收益,从而也要求法律给予保护。于是,为了垄断印刷销售,民间印刷商开始寻求官府的保护,原始版权观念由此产生。
印刷术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作品极为有限的传播方式,使作者的文字作品很快随着廉价的纸张精确地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
印刷术
1068年,北宋神宗即位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此书,刻印需要经过国子监批准。这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刻印出版专有权利。所以,宋朝图书上有“已申上司,不准复版”。比欧洲要早500年。
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却于1709年产生于英国。直到200年后的1910年,中国才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完全照搬西方,且在其后的漫长岁月里,完全处于徒有其法的状态。
当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以后,德国人古登堡加以改进,并发明了印刷机,此后,图书印刷业得以迅猛发展,但整个行业面临着投机翻印的威胁,即今天之“盗版”,导致出力的不挣钱,挣钱的不出力。因此,印刷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不断寻求统治者的保护,终于在15世纪末出现了早期的版权制度,由国王授予某些人专有印刷权,不过,此时的印刷权还不保护作者的利益,著作权制度尚未产生。
盗  版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首先对书商无偿占有作者的劳动成果提出抗议,指责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所以,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然将盗印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称为“海盗版”。
“偷了别人的孩子不停地克隆赚钱”
18世纪初,在人权思潮的影响下,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为保护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已印刷的图书在一定期间内的权利的法案》
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在此,著作权与版权混用,他们是否为同一概念,在我国立法过程中曾经引起争议。从历史上看,版权的出现早于著作权,由于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所以最初的著作权就是版权,指复制权(coppyright),因此有观点认为,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更符合现代社会保护作品的合理要求,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应当使用传统的版权概念。
但也有观点认为,原始版权主要保护的是出版权,并没有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作者创作的作品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作者权利,则其他权利无从谈起。而版权一词显然已经过时,其内涵过窄,所以,还是著作权一词显得更为准确和科学。
关于著作权一词,由于不同的立法思想,其表述也不相同。如英美法系,英国最初保护印刷商的权利,即出版权,故“著作权”被表述为“coppyright”,译为“版权”;而在大陆法系,如法国,则注重作者权利的保护,将“著作权”译为“author's right”,我国惯用“著作权”一词,实际上是选择了大陆法系的观念---市民法理念和私权理念。这一理念是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基础,它不仅关注作者的财产权利,更是将作者的人格权利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
但是,毕竟“版权”一词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和历史渊源,而且在著作权立法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已经体现出相当程度的融合,考虑到这些因素,我国《民法通则》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语,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这确实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三、著作权的含义
(一)著作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1、是否承认和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2、保护哪些人的作品;
3、哪些作品可受到保护;
4、给作者多少权利;
5、保护多长时间。
三、著作权的含义
(二)著作权是一种特定的
            民事权利。并非人人享有,也不可剥夺
(三)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
(四)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利。被动的,受时间、地域限制
四、著作权的特征
(一)保护已经完成的作品,不保
           护为完成作品而进行的构思。
(二)权利的双重性。
(三)权利自动产生。
胸有成竹
北宋画家文同,字与可。诗人晁补之:“与可画竹,胸中有成竹。”
郑板桥画竹
创意如何保护?
创意如何保护?
五、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1、权利对象不同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
2、保护条件不同
4、权利保护期限不同
(原创、可识别)
五、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1、权利属性不同
3、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2、法律保护条件不同(原创、可识别)
经典案例
北京奥运会会徽核心设计者张武(左)、郭春宁(中)、毛诚(右)
“福娃”设计者韩美林
中国对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在现代知识产权策略中,利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对智力创作成果进行多重保护可以带来许多益处,这方面比较奥组委做到很精彩。他们一句我国法律,并按照国际惯例,充分行使权力,全方位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为保护北京奥运会会徽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奥组委在对会徽的著作权保护上先行一步。在会徽创作伊始,就同作者、修改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在法律范围内,合同约定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会徽不享有著作权,北京奥组委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与200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福娃”也经历了同样的程序。
第二,北京奥组委对会徽的商标保护上全世界开花。2003年5月19日,奥组委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北京奥运会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覆盖了345个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会徽子台湾和国外的商标注册事务,已经有国际奥委会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于2003年6月办理。另外,港澳的商标注册事务,也已经在会徽发布之前办理手续。如今北京奥运会徽已经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注册申请。福娃也一样。
第三,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启动后,奥组委将带有会徽和福娃标志的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以上措施,奥组委取得了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的在先权利,获得法律充分的变化。这些措施足以对抗第三方在任何载体上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可以说,做到了滴水不漏,是一个相当成功的案例。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及其构成
一、作品的涵义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马克思主义
法律对作品的保护很特别
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充分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方法最为简便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要求很低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要求较低,但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规定这样一些条件一方面可以使本质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一些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但实质上违背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作品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一)作品必须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案例1
城市公交车换乘的平面示意图
何先生运用格框、有色线条绘制了一种城市公交车换乘的平面示意图,个别城市经过了版权登记。运用这一方法可绘制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公交车换乘示意图,可以给一个城市的公交运行、给市民带来极大的方便。另外一个人用同样的方法绘制了另外一些城市的公交车换乘示意图。
      问:此人是否侵犯何先生的著作权?
案例2
1990年6月罗某为万家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设计出“万家乐--MACRO”中英文对应组合作为商标标识,万家乐公司当时没有采用,后罗某离开万家乐公司。1998年,万家乐公司将这一名称在其产品、宣传册上广泛使用,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MACRO”是英文中固有的单词,意为“伟大的”,其含义是固定的,不属于原告创作的作品,故部首著作权法的保护。
     罗某不服,进而上诉称:“MACRO”是“Macro  Applause from Customers Resound  On ”的缩略语,含义是“不断来自用户的数量巨大的称赞”,这是罗某独创的。
      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MACRO”的组合作为单词并不表达任何思想和感情;作为一个缩略语而言他人不可能理解到罗某所指的如此丰富的特定含义,所以,罗某的解释过于牵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山东新世纪酒店在报纸上刊出征集广告语的广告,要求应征的广告语语言简洁,能体现出企业形象、经营理念和行业文化特点,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
马某按要求寄去内容为“山东新世纪,聚散两依依”的广告语稿件,该企业对稿件未进行评奖。后山东新世纪酒店在报纸上刊出“相约新世纪,聚散两依依”的广告语。
     马某认为,山东新世纪酒店使用的广告语是对其广告语的修改,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一审认为,马某的广告语虽然有独创性,但从广告语的功能来看主要用于商业运作,不能归入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法院又认定马某的广告语是智力创作的成果,被告利用了马某广告语的创意,亦即利用了原告的智力成果,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马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只有10 个字,但具有高度概括性,反映了一定的思想、情感,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二)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任何作品都必须由文字、语言、符号、声音、线条、色彩等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公众能够感知到,否则就会成为一种令人难以琢磨的东西。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三)作品应当有可复制性
        作品是作者通过脑力劳动创作的智力成果,体现了先进文化,是人类的精神财富。作品能够被复制,目的在于能够使人们感知作品的内容,为他人所自由利用,从而促进人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果作者的思想情感仅仅存在于作者大脑中,人们无法感知它,无法使用它,即不符合保护作品的目的。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四)作品的固定性与合法性
1、固定性:是指作品能够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他人所利用。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作者只要基于创作这一事实,其作品即可取得著作权,并不要求作品的物质固定性。
         口头作品
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维护作品的财产权利为其最高宗旨,强调作品非经固定不能保护。
       
        即兴演讲
2、合法性:指从内容到形式都必须合法。
涂 鸦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文件、命令等由于不是作品,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五)独创性
《三国演义》    60回
作品欣赏
达利  软表
神曲
文学作品
葡萄叶的梦
红楼梦   十六字真言
因空见色,
 由色生情,
 传情入色,
 自色悟空。
......  遂改名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
二、作品构成的条件
(一)作品必须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二)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三)作品应当有可复制性
(四)作品的固定性与合法性
(五)独创性
《庄子》
不但思想深刻,而且写作独具风格:将生动浪漫的形象思维与高远深邃的抽象思维巧妙的结合在一起。
       文中大量运用寓言
       行文无拘无束,表面荒诞,背后却隐藏着严密的逻辑思辩。
抄袭与借鉴
俄罗斯最优秀的讽刺作家和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 。
     《狂人日记》
      无情地鞭挞了当时俄国社会的极端不平等。
果戈里
巴金  《家春秋》
水煮三国涉嫌抄袭
花儿乐队被指责抄袭国外同行
《吉祥三宝》被指责抄袭《蝴蝶》
月亮之上被指责抄袭《All  Rise》
做到了“十秒一个笑点”的《爱情公寓》,在逗乐观众上是成功的。从这一点上看,它抄到的不仅是美剧的桥段,更是美剧的节奏。不过,在网络写手“维权意识”日渐增强、网友“吐槽精神”日渐高涨的年代,但凡有一些雷同,都会被
但凡有一些雷同,都会被挖地三尺地翻出来先是赖宝指责其抄袭自己的网络段子,接着又有网友指出第一季模仿《老友记》的人物设定、第二季模仿《生活大爆炸》和《老爸老妈罗曼史》。至于今年的第三季也不例外,哪一段是模仿《老爸老妈罗曼史》、哪一段是拷贝《老友记》,都被一一扒出了对比图。有人讽刺说:“《爱3》是挺好的一部译制片!”--后剧组公开致歉并表示赔偿。
入门级,抄造型
山寨剧的“开山鼻祖”当追溯到《丑女无敌》,没有“丑女贝蒂”的神韵,女主人公林无敌保留的,仅是大龅牙、钢牙套、大眼镜的老土打扮。如今,杨幂(微博)担任制作人的“中国版《绯闻女孩》”又来展示“山寨美女”的魅力了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张杨(微博)幂在《中国女孩》中大波浪长发加发带的校服照,俨然就是美剧《绯闻女孩》人气女主角Blair的造型。
进阶级,抄剧情
经典美剧《越狱》不仅让无数中国观众为之痴迷,更深深影响了许多中国影视剧创作者。去年热播的宫廷大戏《美人天下》,被观众发现就是一出“皇宫版《越狱》”,而不久前热播的谍战剧《青盲》,更是和《越狱》如出一辙主角都是为了救人故意入狱,越狱计划都是从医务室入手,主角都跟女医务人员“暧昧不清”,都靠挖地道逃跑……
骨灰级,抄全套
近年国产剧出现了几部“抄袭界”的“神级”作品,抄到了“改个标点符号都觉得对不起原作者”的地步。先是有翻拍自《人鱼小姐》的《姐妹新娘》,连人名都懒得改;而芒果台的《回家的诱惑》更展示了翻拍的最高境界,除了换上中国演员,该剧与2009年韩剧《妻子的诱惑》几乎没有区别,连造型、对白、主题曲都如出一辙,甚至女主角脸颊上的痣都在同一个位置。
法律的模糊
8月4日,“段子”作家赖宝在微博上称,《爱情公寓3》未经其允许,大量使用他创作的段子。不久,该剧组发表公开道歉信并许诺以每千字一万元的标准补偿原作者稿酬。“付费买网络段子”这一举措,让圈内不少人大跌眼镜,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个“抄袭无法界定,法律无法定性”的影视圈,又何必这么较真?
影视作品涉嫌抄袭
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一、文字作品
古埃及的国王  蝎子一世
古埃及的契形文字
仓颉造字
《庄子》:
“昔者,...民结绳而用之”。
  哈尼族
结绳记事
契 刻
《易经》、《北魏书》、《隋书》等古代史书中还记录了当时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无文字,刻木记契”的情况
契刻符号
古代的图画文字
a,       啊,     八
由“八”衍生出的文字:
化、妈、娲、巴、蛙、华、瓜
文字产生以前,人们靠实物传递信息
古代的波斯人曾经接到北方西斯得人的一封信,信中有一只鸟,一只老鼠,一只青蛙和五支箭。
汉字、唐话
剑、头发、玉玦、戒指、玫瑰花、白菊花。      
张骞通西域
玄奘求佛法
Buddha
没驮、勃驮、浮屠、浮图、 佛图、佛陀、觉者
“悟得无上正等正觉的非凡的人”
菩提萨捶
菩提:断绝烦恼成就涅磐的智慧和觉悟。
萨捶:心系众生,不但自己修成正果,还要普渡众生。
兔:逸、冤
名姓:熊倪、石涛。
日本:松本、小泉...
           同姓不婚。
古代的姓:姬、嬴、姜、姚(孟姜女)
姐、母、符合
咬文嚼字
CHINA
1、瓷器:china
2、秦:chin
3、中国的茶:   cha
4、中国丝绸:
印度语:cina 译为“支那”
法语:chine
英语: china
图书--河图洛书
讨论:一般来讲,作为一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都会有题目和内容两个方面,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受到保护,那么,作品的标题能否单独享有著作权呢?
《五朵金花》电影剧本
由赵季康与王公蒲合作创作的庆祝建国50周年的献礼作品,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了电影。
云南曲靖卷烟厂
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的启发,开始经营“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商标,使用至今。“五朵金花”牌香烟已经成为卷烟厂的拳头产品,畅销全国,远销东欧。
著作权纠纷
《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作者认为,云南曲靖卷烟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于2001年2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赔礼道歉。被告辩称,“五朵金花”并无独创性,所以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剧本受法律保护,但标题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不服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一方认为
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标题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即使是可或缺也是从文学角度来看的,所以,缺少了标题往往并不损害标题的原创性,并不导致减少对作品的保护程度,所以,标题是否受保护的关键是标题本身是否具有原创性。
另一方认为
作品标题是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是作品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如《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作品标题是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还可以在作品和其已经获得的成功及作者之间建立起联系,如《围城》。
分  析
一方面:作者选择某些词语或语句作为标题并赋予它独特含义的过程便是一种“精心的安排”,因此,作品标题达到了创作的高度,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构成了创作。
        另外一方面:是否具有创造性不能看字数的多少,要看其是否具备创造性。
作品标题的单独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作品标题一般较为短小,极易导致雷同,极易侵权;
     第二:作品标题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代表整部作品的鲜明位置,与一般作品相比,标题更容易被人们所提及(如人的姓名一般),“无传播即无权利”,传播是作品的基本特征,因此,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一定范围内是以标题为主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的。
公众往往是通过标题去知道并深入了解某部作品的,甚至有些公众对某部作品的了解仅限于作品的标题。所以,知名作品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是知名在标题之上的。这样,知名作品的标题便具有了一种基于作品声誉而又超出作品本身价值的价值。标题的这种价值是一种可以被独立于作品而使用的价值,如果应用于商业领域即产生商业价值,而这种商业价值恰是一般作品不具备的。而司法时间中大多对作品标题的侵犯真实基于它的这种价值。
激情燃烧的岁月、不差钱、泰囧、小时代、致青春、北京遇上西雅图、色戒、越狱、智取威虎山、西厢记、红楼梦、一个都不能少、合伙人
烟花易冷--伽蓝雨
《烟花易冷》的故事发生于南北朝时期,当时,以宋武帝刘裕为首的南朝宋,以及道武帝拓跋珪为首的北魏,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分裂的时期。公元420年开始,南北朝之间因势力扩张以及疆土兼并,战争不断,其间南朝负多胜少。公元422年,宋武帝刘裕病逝,北魏明元帝拓跋嗣大举攻宋,先后攻取金塘(洛阳)、虎牢、滑台。430年,宋文帝刘义隆收复黄河以南失地,迫使魏军主动撤退,宋相继占领滑台、洛阳、虎牢。同年,北魏全线反击,连克金塘、洛阳、虎牢、滑台。
公元493年,魏孝文帝拓跋宏迁都洛阳。频繁南下攻齐(479年,宋中领军将军萧道成代宋建立齐朝),至此,北魏、南齐进行了长达23年的战争……
而《烟花易冷》的故事,正是对那个战火纷飞年代一个凄美爱情故事的描述。
天下起了雨,将军看着门外的烟雨、思绪飘到了很远的地方……
宋文帝时期,一守城将军奉命驻守洛阳城,其间邂逅当地一名女子,一见如故,很快便私订终身。此时北魏来犯,将军奉命出征,临别时拉住女子的手:“等我打胜了后,一定回来迎娶你……”
俩人依依昔别,女子守在城门口,看着将军坐在马鞍之上,头也不回地离去……
将军此征一去便是数月,其间刘宋节节败退,宋文帝一气之下连斩二将,北魏全线出击,强渡黄河,宋文帝不听朝臣进言,发动强攻,不敌之下,洛阳失守。宋文帝只得撤兵,而重伤的将军则流落于他乡。 待将军伤复之后,本想回朝,无奈此时刘宋大势已去,回去只有死路一条。死,将军从未怕过,但想着曾经的誓言,加上对宋文帝乱杀良将之举已至心寒,无奈之下,委身于他乡,希望有朝一日平昔战火,再回到她的身旁。
他们惜别的城门,有一位女子经常坐在一块石板上等着心爱的人回来。每每遇到前方归来的人,女子便问有没有见过将军,但始终没有将军得胜归来的消息。
女子从未放弃过,仍然日复一日地等着。又过数十年,最后女子苦守将领不遇后,落发为尼。这个故事,一传十,十传百,终于传到了在将军耳里。
但将军不能回去,此时北魏已迁都洛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南北朝战争还在继续,他必须活下去,等到战争结束那一天……
不知道多少年,战争终于结束了。
将军第一次回到了那个日思夜想的地方。
一身平民打扮的他,来到残破的早已斑驳不堪的城门前,他走到他们分别的地方,在那棵早已枯掉的大树旁边,摸着那块她天天等待他归来时坐的石板……
城郊传来优雅的牧笛声,路过的人告诉将军,这里曾有一个女人一直等着她心爱的人归来……
重新踏足熟悉的土地,他心里的感受,却是那么复杂,仿佛一切又回到了羡煞旁人的当年……
他在这座残破的孤城里寻着她的踪影,但始终找不到,天上的雨纷纷落下……
他相信她一直在等他……
孤城的老者告诉他,她一直是一个人……到死那天都是……
僧人又回到蒲团之上,静静地坐着,敲打着木鱼……
天上的雨仍然在纷纷落下,落在禅房外那块石板之上……
繁华声遁入空门折煞了世人
梦偏冷辗转一生情债又几本
如你默认 生死枯等
枯等一圈又一圈的年轮
浮图塔断了几层断了谁的魂
痛直奔一盏残灯倾塌的山门
容我再等历史转身
等酒香醇等你弹一曲古筝
雨纷纷 旧故里草木深
我听闻 你始终一个人
伽蓝雨
斑驳的城门
盘踞着老树根
石板上回荡的是 再等
城郊牧笛声 落在那座野村
缘份落地生根是 我们
伽蓝寺听雨声盼永恒
文字作品包括
一、汉语(包括古文字)、外语文字、也可以是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文字、数学符号、音乐曲谱等作品。
二、文字作品的除外:书法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一、直接用口头形式陈述的作品;
二、通过广播电视间接传播的口述作品:
    在电台、电视台、网络上的远程授课、演讲、政治家的即兴演讲、专家的现场咨询等。
著作权法所指的“口述作品”
即兴演讲、无讲稿的授课、未形成书面的法庭辩护词等。
      否则属于文字作品。
讨论
1、日常生活中的闲聊
2、口头传播他人作品
3、自编自演的评书、相声
4、口技
5、谈话类节目的著作权构成
各类谈话节目
分  析
1、嘉宾,在没有讲稿的情况下即兴谈话的内容,形成了口述作品,因而享有著作权;
2、节目主持人,虽然也在没有讲稿的情况下   即兴谈话,但其谈论的内容代表单位的意志,有单位主持并承担责任,所以其著作权归单位;
3、电视台录制并编辑,能否享有邻接权?
     目前,谈话类节目和体育节目一般被认为是机械记录实况的“客观性节目”,往往不被视为作品,因此不享有邻接权。
脱口秀节目的著作权归属
三、音乐、舞蹈、戏剧、
曲艺、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舞蹈作品
        结合作品
        合作作品
                            b-box
上古时代,诗歌、音乐、舞蹈三位一体
 “巫、舞、无”在词源上相通。
给舞以秩序的是乐
音乐
音----言
早在人类还没有产生语言之前,就已经知道利用声音的高低和强弱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情感,随着人类劳动的发展,人们在劳动中为了协调动作而发出了“哼呦”之声,这在当时非常动听,也有舒缓压力的作用,伴随着“哼呦”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高低、强弱和间歇的呼喊---劳动号子。这是原始音乐的雏形;当人们庆贺收货和分享劳动成果时,往往敲打石器、木器以表达喜悦、换了之情,这就是原始乐器的雏形。

音和乐两字含义相近,在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大乐篇》中已经连用:“音乐之所由者远矣。”
中国帝尧时代就有《击壤歌》
日出而作
   日落而息
   掘井而饮
   耕田而食
乐器的产生
称西域人为胡人、蛮夷
胡说、胡来、胡话、胡扯、胡闹、胡乱、胡思乱想、胡言乱语、胡搅蛮缠、胡说八道、胡作非为。。。。。
       胡---兽肉
       番---兽足
世界上唯一没有节奏的乐器
古琴
古琴是中国最古老的的弹拨乐器,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四艺之首,在古代是地位最崇高的乐器,它充满着传奇的象征色彩。
         长3尺6寸5分,13个徽位。琴面弧形代表天,琴底为平代表地,为天圆地方。
西方人评价古琴
这个乐器的构造,是依据中国天与地之间的关系的观念而设计的,使人联想到传说中只有天上神仙才能听到的音乐。
琴瑟合鸣
《诗经》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我看嘉宾,鼓瑟鼓琴。”
          瑟曾经销声匿迹千年之久,而今“幽兰汉乐”将传说中的声音再次呈现于舞台,琴瑟合鸣,乐声如流水,如凤鸣,如南风,如月行,引我们走进大自然深深的芬芳里。
舞蹈作品
有关音乐、舞蹈作品的版权纠纷
排练老师诉张继刚独占《千手观音》
2005年7月,在舞蹈《千手观音》登上春晚后,该舞蹈的著作权归属发生了分歧。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在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她应享有《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千手观音》的作者。
张继刚表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由于诉讼请求一审被法院驳回,刘露上诉至一中院。二审开庭时,《千手观音》的领舞者邰丽华欲作为张继刚的证人出庭,但刘露的代理律师认为,邰丽华的手语翻译和其有利害关系,会影响翻译的可信性,因此邰丽华未能出庭作证。
法院认定排练过程无法体现编创属性。
此案的原告与被告均提交了舞蹈手稿、排练草图、照片和大量的证人证词。法院审核后认为,草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的。所以此案中证人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
法院认为,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的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方面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钢对《千手观音》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千手观音》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
  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
首次受让人飞乐唱片以40万元的天价从北京音乐人田传军手中购回《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创造同期中国流行音乐单曲的最高转让价格。至此,“一女多嫁”的闹剧终于尘埃落定。
春天里
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
音著协早2003年就向王府井、中友、百盛、长安、贵友等商场发出律师函,因为这些商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音著协管理下的作品,要求他们交纳使用费,其中一部分商场交了使用费,但长安商场拒绝交纳该费用,被音著协起诉,要求赔偿22.8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1、播放的背景音乐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否构成侵权?
2、音著协是否有权对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费?
    最后调解结案,支付了费用。
激情燃烧的岁月
多次使用《解放区的天》《保卫黄河》《延安颂》《洪湖水》等10首作品为背景音乐,未经过授权,遭音著协起诉。
法院认定
《洪湖水》共使用三次,分别为4秒、6秒、10秒、,演员以无伴奏演唱,都是第一句歌词,这种使用篇幅较少,按照常例也很难认定第一句歌词为全曲的精华,类似使用认定为侵权过于苛刻。而《保卫黄河》虽然只使用了一次,但使用了56秒,演员无伴奏唱了两遍歌词,较为完整地使用了原作品的实质部分,认定构成侵权。
卡拉OK收费
2006年以来,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着手准备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的工作,2006年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二者共同拟订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每包间一天收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为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2007年7月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州、上海等地行业协会坚决反对,一时陷入僵局,争议的焦点:
1、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合法性;
2、受费标准由单方制定不合理;
3、打包受费不合理,因为有些民歌流传已久,已经无法确认作者,而有一大部分已经过保护期;
4、全国同一行业每年上交的费用是个不小的数字,将如何处理?
分  析
两个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认可的,所以是合法的,但不带有行政性质。《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收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钱柜支付千万卡拉OK版权费
 创国内单比费用之最
知名KTV企业钱柜将旗下16家连锁店打包,一次性支付给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1200万元,作为2007、2008两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也是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启动以来,卡拉OK经营企业支付的最大单笔版权使用费。
   钱柜此次签约店家包括在中国内地的所有16家连锁KTV,涉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钱柜方面强调,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歌厅并未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此外,目前还有将近10家全国知名的连锁KTV也在谈缴纳事宜。与之不太和谐的是,同样是全国连锁的好乐迪仍拒绝与运营中心接触。对此,有关部门正在准备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KTV企业无论在什么时候缴费,都必须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翠花 上酸菜》
《翠花 上酸菜》是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98班演出的一部和网络有关的话剧,它用现代人和IT人的视角去看中国这些年的城市变化和文化变迁,台词充满调侃的口吻。此剧一共演出32场,十分火爆。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状告其未经许可使用《东北人都是活雷锋》歌曲作为其主题曲,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
(二)戏剧、曲艺、
杂技艺术作品
游园惊梦----牡丹亭
梦回莺啭,人立小亭深院。剪不断,理还乱,闷无端。恰三春好处无人见,不提防沉鱼落雁鸟惊喧,则怕得羞花闭月花愁颤。
        原来,姹紫嫣红开遍,似这般都付与断壁残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       
曲艺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
建筑的前身-----人对栖息地的选择,在中国文化中,它有着比建筑和巫更为悠久的传统。从最早的元谋人到蓝田人、北京人、山顶洞人再到后来的仰韶文化及周代这200万年,先民对栖居地的选择基本上具有同一特征:环山临水。在这一共同特征中积累并发展着一种观念:人---建筑---宇宙的统一。这就是被后世总结成体系的风水理论。于是这种观念进而体现在巫的仪式中,更体现在仪式的地点中。
庙堂
庙堂仿宇宙而建,其象征意义:“上圆法天,下方法地,八窗仿八风,四达法四时,九室法九州,十二堂法十二月,三十六房法三十六雨,七十二牖(窗户)法七十二风。”
屋子
后来,庙堂演化为“屋子”,最早叫“明堂”。这里最有建筑意义的是,明堂平面布置的“井”字型。横梁、竖梁构成一个九宫格的房屋空间。据说,女娲补天“立四极”,就是指的形成“井”字形的四根大柱。河图洛书的九宫格是由井字形成的图案,古文字中出现的非常神圣的“亚”字形,也就是“井”字形。
“井”字
《禹贡》的九州,把整个中国看成是一个“井”形,西周的井田制,让农业生产形成“井”形,《周礼》中的王城也是一个井形,中国民居建筑最典型的四合院,其平面也是井形。
         在哲学上,九宫格里包含了五行八卦,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可见屋子的最初是一个宇宙模型,而“宇”“宙”两字都有宝盖头,表明宇宙观念最终定型在建筑形式之中。
而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正体现从“中”到“井”的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巫选择不同的仪式地点构成了建筑的演变过程。最早以神(天)为主体的巫/首领,选择空地中心,以鬼(祖先)为主体的巫/首领,选择坛台为中心,最后人为主体的帝王,选择以王宫为中心。这一演过程成正体现了人类从家到家族到宗族;从氏族到酋邦到国家;从古国到方国到朝廷,从村落到宗邑到王城的发展过程,神鬼人的三合一,最终体现在王朝的京城模式中。
从秦到清的都城法天择地,到明清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建筑哲学。同时,处于地球北部的地理位置,加上“万物负阴而抱阳”的思想观念,居中面南为尊的传统由来已久。所以,个房屋的功能也体现出家庭成员的尊卑地位。以世界上最大的宫殿--故宫为例,其建筑特点是:
    前朝后寝,左祖右社(社稷--地神与谷神),前宫后庙,坛台四环。
    整个京城把中国文化中天地人、神祖王、君臣民的结构关系以一严整的建筑形式表现了出来。
建筑作品
绘有古埃及人像浮雕挂有使馆旗帜的新艺术建筑
巴西利亚大教堂
世界上最杰出的17大建筑
巴黎凯旋门,宙斯大殿,希腊神庙,马来西亚双塔,自由女神像,莫斯科圣巴利亚大教堂,音乐之都维也纳,伊斯兰古城,比萨斜塔,旧金山金门桥,埃菲尔铁塔,意大利竞技场,俄罗斯古堡,万里长城,英国白金汉宫,印度姬陵,遗失的古城
印度拉克什马纳神庙,供奉毗湿奴神
马拉哈奇庙
坎达里耶的天尊庙
古埃及的神奇建筑
一、拉姆西斯二世神庙
         拉姆西斯二世是古埃及历史上统治时间最长的法老,妻妾成群,举世闻名的拉姆西斯二世神庙原址坐落于阿斯旺。几千年来,每年只有他的生日和登基日这两天的清晨,太阳光会准时直射神庙大门,水平穿过61米的长廊直达隧道洞底,不偏不倚的照在拉姆西斯二世的神像上。20世纪60年代,为了修建大坝,著名的神庙必须搬迁,数千名科学家经过周密的测算也达到了同样的效果,却留下了永久的遗憾:太阳光照在神像上的时间整整退后了一天,现代科学在拉姆西斯二世的神威下也黯然失色。
二、古埃及金字塔
1、吉萨三大金字塔的的排列和当时天上的猎户座三颗腰带星的排列格局是一样的,而天上星河与地上尼罗河的位置分布也完全对称,这样的天地对用关系并非巧合。
古埃及的神奇建筑
古埃及的神奇建筑
二、古埃及金字塔
2、胡夫大金字塔大约有230万块石块砌成,外层115000块,平均每块重达2.5吨,象一辆奥迪车那么大,有的甚至超过15吨,在4000年前,生产工具很落后的中古时代,埃及人是怎样采集、搬运数量如此之多,重量如此之大的巨石垒成如此巨大的金字塔,真实十分难解之谜。
迪拜26个建筑奇迹:
十几年前还是中东地区一个貌不惊人的城市,但现在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心,被誉为“梦幻城市”。“世界第一高度”、“世界上最大的购物中心”、“世界上最豪华的地铁”,一座座神奇的建筑拔地而起,迪拜创造的第一频频见诸报端。迪拜不仅没有因此而满足,反而继续“创造神话”。
迪拜塔有162个楼层,总高度818米,比台北101足足高出310米。总耗资约800亿美元。
0-14塔、阿拉伯刀片、迪拜舞蹈大厦、雪穹室内滑雪场、迪拜风中烛火大厦、迪拜海底酒店、云、达·芬奇塔、迪拜拱桥、
建筑作品的室内设计
谷歌五星级奢华办公环境:疯狂的办公室
谷歌公司位于爱尔兰都柏林的欧洲总部,占地面积达到47000平方米,由四栋建筑物构成,员工以销售、市场和财务人员为主。这些建筑由瑞士建筑事务所Camenzind Evolution设计,配合当地的Henry J. Lyons建筑公司共同完成。
谷歌公司向来以独特而舒适的办公环境而享誉世界,漂亮多彩的内部办公环境让人叹为观止。下面一组高清图带你走进谷歌欧洲总部,领略“疯狂办公室”的风采。
1、建筑作品的特征
新颖性、原创性、可复制性
2、建筑作品包括两方面内容
A、建筑物本身
B、建筑物的设计图及其模型
五、摄影作品
美到你“尖叫”的30副图片
摄影师抓拍壮观海浪翻滚瞬间
经典案例
封面照片侵权 李宇春首张专辑被判停发2006-04-25
      由于封面上的照片侵权,李宇春首张个人专辑被判暂停发行。昨晚原告的代理人天溢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将判决书传真至本报,该判决书显示,海淀法院于4月17日判令唱片出版方———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拍摄照片的龙先生1.2万余元,并暂停发行该唱片。
原告龙先生称,在去年6月举行的超级女声成都赛区10强拉票会现场,他抓拍了一组李宇春的照片。而去年11月,他到中关村图书大厦挑选CD时,发现一张名为《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唱片外包装和封面、封底使用了自己在成都拍摄的2张李宇春照片。龙先生认为出版该CD的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擅自使用了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而中关村图书大厦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他当即买下了这套CD,并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索赔3.5万余元。
法院查明,龙先生曾将所拍的2张李宇春图片通过网络上传到了“四川旅游论坛”,并请成都市公证处对涉案图片在该论坛的操作步骤做出了公证。而被告出版社发行的《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CD唱片在外包装和内附彩页上使用了龙先生上传的自拍图片,但未给其署名,并对图片颜色进行了修改。中关村图书大厦已销售出40套涉案唱片。
法院最终确认了龙先生对涉案的2张李宇春图片的著作权,并认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使用该图片的行为系侵权。故判决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李宇春玉米最爱———超女冠军首张个人专辑》的发行,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龙先生损失1.2万余元。本案的另一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被判令停止销售该专辑。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青藏高原
         民歌和神话传说故事是藏族民间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表大型史诗《格萨尔王传》。
藏族和日寺石经墙
        四堵石经墙中最常的165米,宽2米,高1.1米。石经墙是在厚1--5厘米大小不等的石板上两面凿刻经文后,按照一定顺序垒叠而成。石料达3万多块,所刻字数约1.5亿,堪称华夏一绝,视为世界石书奇观。
勒巴沟内,可有六字真言和经文的嘛呢石随处可见。有的浸润在涓涓细流之间,有的掩映在绿草翠叶之间,还有令人惊叹的巨石文化景观。这里有一座十米高的峭壁,满壁刻写着《无量寿佛经》《盘若经》《忏悔经》《行愿经》和《六字真言经》,有的用藏文,有的是印度古梵文,还有大量岩画。
(二)内蒙古的呼麦
         呼麦,又称浩林潮尔或潮尔,是蒙古族特有的单人多声表演艺术,暨一人利用嗓音的低音持续声部产生的泛音,与低音持续声部形成两个以上声部的和声。呼麦既可一人演唱,也可多人演唱,主要流传于中国北方的内蒙古和新疆,蒙古国的西部和俄罗斯的图瓦等蒙古族聚居区,从13世纪产生传承至今。
(三)新疆刀郎文化
          发源于喀喇昆仑山的叶尔羌河,经塔克拉玛干沙漠一路北去。在叶尔羌河两岸,有广袤的草地荒原和繁盛的原始胡杨林,还有在这片绿海中繁衍生息的刀郎人和他们的文化。如今,“刀郎文明”、“刀郎文化”、“刀郎艺术”、“刀郎风格”等词汇已成了时髦用语。
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太极图
从甲骨文说起:
          世界文明领域有一个界定文明出现的标准,那就是文字的出现,有文字以后的历史叫做文明史。如果问中国的文明从何时起源,有人会说5000年或者7000年,而正确答案应该是从有文字算起。孔子曰:将古代文化“祀夏不足征也。”因为没有文献是主要的不足;及至周兴而克商,这才“郁郁乎文哉!”所以,他的结论是“吾从周”。
我国最早的文字是殷商的甲骨文。甲骨文启示就是占卜的卜辞记录。先秦时期,道家思想与上古时期巫史文化紧密相连,老子正是继承了巫史之学,才创造了道家思想,而巫史之学的代表----周易,就产生于周代。
    伏羲书八卦,为我国文字的雏形;文王演周易,是我国文化的开端。《已经》这部书,不但是我国最古老的经典,而且自古以来就被尊为“群经之首”。
孔子删《诗》《书》,订《礼》《乐》,作《春》《秋》,晚年著述《易》,并将其冠为六经之首。而且,先秦诸子百家及唐宋以后的儒释道各家的学术思想,无不渊源于《易经》的天人之学。因而要了解中国文化,就不能不由《易经》着手。
    不可否认的是,《易经》是一部古代占卜的书,但也正因为此,才没有被秦始皇烧掉,得以流传至今。
古代民智未开,崇信鬼神命运并非不可思议。殷代盛行用龟甲占卜,以烧裂的纹路占断吉凶,称作“卜”,“卜”字就是裂纹的象形。到了周代又多用蓍草占卜,称作“筮”。
    《周礼·春官》曰:“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意思是说《连山》、《归藏》、《周易》是三种不同的占筮方法,但都是由8个经卦重叠出的64个别卦组成的。太卜是周代的一种官职。
《连山》、《归藏》、《周易》,是我国古代的三部书,这三部书合称“三易”, “三易”是用“卦”的形式来说明宇宙间万事万物循环变化的道理的书籍。《连山》,首先以艮卦开始,象征“山之出云,连绵不绝”,为夏代易学。《归藏》是商代易学,由坤卦开始,象征“万物莫不归藏其中”,万物皆生于地,终于又归藏于地。(“契”简狄)。《周易》是商代的易学,由乾坤二卦开始。象征天地之间,天人之际。
前两种已经失传,今天的《易经》就是《周易》,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占卜不但源远流长,而且已经发展成有系统的学术。同时,我国古代的占卜,不是仅仅消极的问结果如何,而是进一步要问应当如何。因而,《易经》不但启示事物发生的微妙契机,并且指引应当如何随机应变,避凶趋吉;不仅是消极的占卜,而且也是积极的虞世智慧,博大精深,所以易是古代卜筮书籍的通称。
《周易》是一部古老而又灿烂的文化瑰宝,古人用它来预测未来、决策国家大事、反映当前现象,上测天,下测地,中测人事。然而《周易》占测只属其中的一大功能,其实《周易》囊括了天文,地理,军事,科学,文学,农学等丰富的知识内容。只要能读懂《周易》,无论是哪一行从业者都能在其中汲取智慧的力量。应该说《周易》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占测算命,哲学,科学,或文化了。
为何取易?
    一说:伏羲书八卦,有时“远取诸物”,“易”是飞鸟的象形。
    一说:“易”字在金文和篆文中形似蜥蜴,而蜥蜴以善变著称--变色龙,而卜筮就是在把握天地间千变万化的信息的,二者实质是相通的。
    一说:日月为易,象阴阳,阴阳变易的思维方式是《周易》的核心,所谓“刚柔相济,变在其中矣。”
    所以,无论是蜥蜴还是阴阳,总离不开“变化”二字,对这二字最精妙的解释就是太极图。   
早在新石器时代的彩绘陶盆上,我们的先民已经用石墨勾勒出了神秘而博大的太极图。中国古人认为,宇宙之间首先是“无极”,即所谓无所不包,又至虚至空,它是一切所出的总门。由此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如此派生,以至无穷。太极图就形象地表明了这一浅显而深奥的哲理。
太极图看似简单,实则蕴含丰富,为儒道所共奉,孔庙、道观皆可见太极图,可称为科学,也可称为巫术。
    将24节气的日影长度的点用线连起来,即成太极图;太极图还表示太阳回归年的阴阳周期,周期内产生四季以生万物。所以,太极曲线救是生命曲线,同时又是龙的身形,龙又是中国文化的图腾。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P70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
张乐平
钱钟书
绝对保护
人身权 
相对保护
财产权   
一、著作权的内容
是否继承不同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是否转让不同
期限不同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法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作品权;
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美国版权权法规定视觉艺术家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为什么是首要权利?
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侵犯作者什么权利?
1、发表权的性质?
无发表则无权利
1、发表权的性质:
   发表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权是首要属性;财产权是次要属性。
2、发表权的特征:
(1)发表权的本质特征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提供;
(2)发表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
A、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要结合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行使。电影、文字、舞蹈、美术作品
B、发表权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秋菊打官司》                                                
C、不同性质的作品要受不同条件的限制。
    合作作品、结合作品
(3)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一稿多投
案例:杜先福是四川省一名普通的民警,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制宣传工作,发表了大量的法制新闻纪实作品。1999年,他将自己的一篇作品同时投给了几家杂志社,《青年与社会》和《接到》先后刊登此文。《青年与社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宣布他为其杂志不受欢迎的人。杜先福起诉后败诉,认为歌手可以反复唱同一首歌,文章为什么就不能反复刊登?
一稿多投对于媒体来说,不仅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更难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此处有一个极端的案例:2001.5.17《中国青年报》的“法治社会”和“青年话题”两个版面同时刊登了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尽管《中国青年报》及时对作者进行了封杀,但其影响确实显而易见的。由此也不难理解媒体对“一稿多投”的愤怒态度。
那么,当前的法律对“一稿多投”是什么态度呢?
从著作权法来看,作者享有发表权和使用权,同时,任何权利都有一定的限度,“发表权”显然不能无限度地行使,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权衡双方利益规定: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
专家建议:出版社最好和作者订立“专有使用”的合同,未约定,则作者可以一稿多投。
探讨:美术作品
案例:
          一位美籍华人、著名的生物学家为国内一位私人企业家题了一张条幅,该企业家未经许可,将题字印在自己产品的包装上。原告以为,被告侵犯了他的发表权,提起诉讼。
         请问,本案中被告是否侵权?
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有学者认为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人身权不随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但其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书法作品属于尚未发表的作品,原件所有人必须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原件的展览权,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被告侵犯发表权。
分 析
被告虽然仅获得了原件的展览权,但要将原件展览的前提必须是将其发表,否则,被告的展览权无从实现,那么《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是一纸空谈。因为,无发表即无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另外,展览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而发表权又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美术作品原件发生转移时,发表权不得不随之转移,否则,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就失去了意义,显然对原件所有人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推定为作者在原件转移时已经行使了发表权,那么《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著作权”应当指除了发表权、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
发表权的转移
当著作财产权发生转让或继承时,发表权则不得不随之转移。
         因为无发表即无权利,既然转让财产权,则发表权必须转让。
(二)署名权
作者享有署名权,就意味着只有真正的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有此项权利,作者之外的任何人无权享有。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也被认为是作者表明其资格的权利。
署名权的行使
1、作者有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有权署笔名、艺名、化名、别名等,署什么名字,由作者自己选择。如冰心、鲁迅等的笔名比真名更有知名度。
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以笔名行世的文学家不少:巴金、 矛盾、老舍等,而鲁迅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
       原名阿张、周樟寿、豫山、周树人。1881年9月生于浙江绍兴。当时其祖父周福清在京作官,当抱孙喜讯传来时,正巧张之洞来访,于是就地取材,给孙子取名阿张。此后又以同音异意字取作大名樟寿,号豫山。
       因为绍兴话“豫山”和“雨伞”音近,上学后同学们老是取笑他,所以请祖父改为“豫亭”,再改“豫才”。17岁入江南水师学堂,自改为“树人”。
1918年5月,在《新青年》第四卷第五号发表了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白话小说《狂人日记》,首次使用鲁迅。
         鲁迅一生用了180多个笔名,而以“鲁迅”闻达天下。许寿章曾对此解释说:“(一)母姓鲁(二)周鲁是同姓之国(三)取愚鲁而迅速之意”。
           鲁迅笔名最长 的5个字“旅沪-记者”,最短一个字“迅”“洛”“旁”等。
2、作者有不署名的权利:
     不署名不等于放弃署名权,因为署名权不可以放弃。
      在作者不署名的情况下,作者有权阻止非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中国印”引纠纷 张向东为作品署名权打官司 :
    奥运会徽“京”字中国印近日惹出一场著作权官司。2005年7月29日,张向东以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署名权为由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
张向东起诉时称: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他在始创公司担任设计师。2003年8月,始创公司投标的张向东与郭春宁设计的名为“中国印”的作品中标成为第29届奥运会的会徽。2003年8月张向东与始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武及郭春宁谈及“中国印”的署名权时,二人均承认了张向东的始创行为。但在始创公司向新闻媒体及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说明中均未提及张向东系“中国印”的主要创作者之一。
张向东认为始创公司侵犯了其应享有的“中国印”的作品署名权而提起诉讼,要求始创公司恢复其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中国印”的署名权,在公开场合承认其为“中国印”的主要创作者之一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5万元。  
北京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讨论
王某参加了一本工具书的编写工作,因个人原因提出不署名。该工具书统稿完成即将交付出版之前,编委会再次就署名问题征求王某的意见,王某仍然坚持不署名。编委会尊重了王某的意见,出版社也同意。后出版社将该工具书交付印刷,在已制版完毕印出样书时,王又提出署名的要求,出版社认为这样损失太大,王某出尔反尔,故不同意其要求。
分  析
本案中,王某最初提出在工具书上不署名,这是王的权利,是行使署名权的行为,工具书编委会尊重王某的权利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王某不署名并不意味着放弃署名权,所以,后来他又提出署名,这同样也是他的权利,是行使署名权的行为。编委会和出版社应当尊重王某的权利,不能因为出尔反尔就拒绝王某的要求。当然,王某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在编委会和出版社同意其署名的前提下,应当承担因行使署名权可能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
3、作者有权阻止作者以外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4、不同作品的署名问题:
(1)合作作品由合作者共同享有署名权,署名方式由双方商定;(署名顺序)
            学者认为,关于合作作品中作者署名顺序的问题,一般应当通过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违约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署名顺序,因署名顺序发生争议,法院应当按照作者在作品中的贡献、地位和作用确定署名顺序,也就是说,应当将署名顺序也作为署名权的内容。
(2)委托作品署名权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署名权归受托人;
(3)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4)电影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5、作者有权在自己作品的演绎作品上署名:
6、署名权只能善意行使:作者行使署名权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90年代,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拍卖一幅《毛泽东肖像画》,该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的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吴冠中曾转告上海朵云轩该画不是他本人所画,系假冒其名的伪作。但最终拍卖继续进行,画也被他人买去。为此,吴向法院起诉,称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中经过公安部笔迹鉴定,结论为该画的字迹不是吴冠中所写。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引起了理论上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著作权法第46条第7款作了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侵犯姓名权处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著作权是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创作作品就不可能产生著作权。凡是主张著作权的,必须先有作品的存在。吴并没有创作该作品,他对该作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当其名字被假冒时,捍卫其名字的权利就与吴的身份权有了密切联系。但是,严格地说他并不构成作者的精神权利,而应属于一般的人身权利。如果认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权,虽然保护了著名艺术家的利益,但从著作权法理论上说不通。
7、署名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也不能放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有生之年由作者行使,死后由继承人保护其署名权。
(三) 修改权
注意几个问题:
1、作者享有的修改权是针对已发表的的作品而言,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不断修改,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而是创作作品的方式。
2、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
3、文字作品的使用人为出版发行而做的必要的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修改。
4、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有的权利,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规定此项权利,但有些国家却规定了一项与修改权相关的权利--作品的收回权。
作品的收回权
通常指作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以赔偿作品使用者相应损失为代价收回已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洪磊:网名“累累”,番茄花园站长,番茄花园XP系统的作者。
在网上搜索“番茄花园”,找到相关网页约322万篇;搜索“洪磊”,找到相关网页约68万篇。显然,洪磊的知名度远不如番茄花园。但正是洪磊成就了番茄花园。这位网名为“累累”的年轻人对微软的WindowsXP系统进行美化,后来逐渐形成番茄花园系统,
相关案例
并运营一个名为“番茄花园”的软件下载网站。在短短4年间,番茄花园系统成为国内民间知名度最高的盗版操作系统。
   尽管做的是美化版,但它终究只是对WindowsXP的正版系统进行修改,涉嫌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8月15日下午,洪磊在苏州的家中被警方带走,一同被带走的,还有洪磊的服务器和电脑。
番茄花园养活了大量的盗版生产商。不过,在这个灰色利益链中,洪磊也找到了自己的盈利模式。在番茄花园系统中捆绑广告插件,成为他获利的主要途径。
  2006年,洪磊向郑朝晖介绍了番茄花园当时的盈利模式:一是通过预装在番茄花园系统和美化包的广告插件,为广告主带去流量或注册用户,每月由此获利10余万元;二是番茄花园网站的点击广告。
微软找上门来。8月15日下午,洪磊被苏州警方拘留审查。小区的录像显示,4名便衣警察带走了洪磊,录像中的洪磊面无表情。
事后,微软公司承认了曾向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投诉番茄花园版XP的说法。有人指责说,诸如番茄花园的盗版软件已帮助微软完成了占据中国市场的历史使命,微软这样做是要“卸磨杀驴”。还有人说,微软之所以投诉“番茄花园”,是要对付在中国的反垄断调查。
但无论如何,洪磊依然要面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指控。
如今,番茄花园网站被关闭,服务器及洪磊的电脑被警方带走,为洪磊提供技术开发支持的成都红果科技有限公司也被查封。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网络上一则报料称,警察在“番茄花园的老大被抓后,查处其账户有200多万元存款”。如果这一消息属实,这也许就是番茄花园的非法获利。
但按照洪磊父亲的说法,洪磊的银行卡也被带走。“卡里有40万元,还有他妻子房产款和陪嫁款大约32万元,加上其他的积蓄,大约在100万元左右。”
版权局回应番茄花园案 称营利与否均属侵权
国家版权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有关官员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日备受关注的“番茄花园盗版案”并不是执法部门专门查处的个案,而是“打击网络盗版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微软公司在6月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举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该案件。这位官员表示,盗版网站营利与否均属侵权。
“番茄花园盗版案”发生后,有网民对番茄花园网站提供下载免费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表示疑问。这位官员对此表示,凡是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在网上复制、改编、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而不是以网站是否营利来决定的。
同时,很多所谓的提供免费下载的网站,是用“免费”来吸引用户访问,通过点击率获得广告收入,或者通过在下载用户电脑中安插各种插件、广告软件甚至是流氓软件以获得“返点”等营利模式进行变相的经营性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以营利来定性。
据了解,番茄花园网站的站长洪磊根据微软公司的windowsxp产品进行修改,命名为番茄花园windowsxp版,并将其上传到番茄花园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据报道,洪磊近日已被江苏警方刑拘。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权利并不是指作品物质载体的损毁、涂改,而是指作品的内容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该权利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权利,几乎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中均有规定。
《女孩冲冲冲》
    导演改剧本 编剧称将起诉
   
原名为《向周星驰致敬先》的校园喜剧《女孩冲冲冲》正在哈尔滨台播出。前天,该剧编剧王远因不满导演范小天擅改剧本大光其火,扬言要诉诸法律,范小天昨天则回应将奉陪到底。这起导演编剧之争引起了不少圈内人士的注意。在剧本协议签订后,导演有没有权限更改编剧的剧本?改多少才算合理?著名导演高希希和编剧汪海林各自向记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起因:“女孩”被迫致敬周星驰
     《女孩冲冲冲》改编自网络小说《理工大逸事》,剧本由《春光灿烂猪八戒》、《仙剑奇侠传》的编剧王远执笔,原本该剧只是一个单纯的校园喜剧,但导演范小天在之后将该剧改名为《向周星驰致敬先》,并添加了48处周星驰电影中的经典桥段。
     对此,王远非常不满,炮轰该剧剧情“脱轨”,成了一个“秀”。剧组日前表示愿意将剧名改回《女孩冲冲冲》,但范小天昨天告诉记者,由于该剧已经在哈尔滨电视台播出,且最高收视率超过五个点,所以剧情肯定无法修改。
升级:编剧盛怒,称将起诉
    前天,对剧本被改始终不满的王远在与导演范小天参与网站聊天时,要求剧组更改有关段落,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他放出狠话“肯定告你”。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远抱怨道:“‘向周星驰致敬’根本不是我的本意,我的剧本是写给年轻人看的,有自己的想法,但现在却充斥着搞怪的内容,成了山寨版的无厘头电视剧。打破了剧本的连贯性,弄得喜剧不像喜剧,这对原作是一种伤害。”
“每个人的喜剧风格都不一样,在‘憨豆’的电影里加‘周星驰’可行吗?”王远表示,“作为编剧,我有权利维护作品完整性,我认为原来的剧本更健康活泼,更符合现实。我希望范小天和剧组能给我一个说法。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我将采取法律手段。”
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下:
1、修改他人作品可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修改他人作品和征得读者许可修改他人作品。实践中,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易被混淆,那么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那?其实他们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自己的作品以保护自己作品的完整性。
2、使用他人作品时可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包括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和征得作者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实践中做常见的是因改编他人作品破坏作品完整权。
电视剧《林海雪原》涉嫌侵权
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一方面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另一方面又会损害作者声誉,可能侵犯作者名誉权。
侵权作品
恶搞《西游》
保护作者完整权可在下述范围内行使:
1、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
3、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和篡改作品。
4、禁止擅自临摩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
         这一行为既侵犯了被临摹作品的作者的复制权,又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
《馒头》是否侵犯了陈凯歌的著作权?
春节前后,一段长约20分钟、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诙谐视频在互联网上呈加速度传播,该片截取了正统电影《无极》的画面,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新闻记录片,根据剧情还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人忍俊不禁。
随着《馒头》影响的日益扩大,《无极》的导演陈凯歌愤怒地声称要起诉《馒头》的
 制作者胡戈。这场纷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馒头案”或“馒头官司”。
案例分析
          A为某出版公司的专职摄影人员,1998年11月A在陈伯达的病房内为陈拍摄数张照片,后将其中一张陈的肖像照片送给其子陈某某。后陈某某又将此照片送给对象B某。1993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陈伯达传》一书,作者B某。该书封面使用了陈的那张肖像照片并被进行了裁剪。该书未表明照片作者。A与B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问:本案侵犯了作者人身权中的哪几项权利?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无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例分析:
92.6.30 A某与出版社签合同,出版《实用典故分类词典》一书。94.5  A发现出版社送来的样书上A的名字被署错,马上提出异议,但未受到该出版社的重视,不久该书出版发行,仍未改正,A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署名错是违约还是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其含义有二:
1、只有作者才享有署名权;
2、为了确立作者身份,作者既可署真名,也可署假名,或不署名,但不管哪种情况都要尊重作者的个人意愿。本案中A署的是真名,出版社有义务为其署真名,并应当署名正确,不得有误。如违反此义务则会导致作者身份不明的后果。
三、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  
        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三)转让权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红楼梦》问世不久,很快被传抄到各地,甚至到海外。其书稿曾经以手抄本的形式流传了30年,被人们视为珍品。“当时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昂其价,得金数十,可谓不胫而走者矣!”(程刻《红楼梦》程伟元序)及活字印刷出版后,立即流行南北。到嘉庆初年,已出现“遍于海内,家家喜闻,处处争购”的盛况。《红楼梦》成为当时人们谈论的中心,“开谈不说《红楼梦》,读尽诗书是枉然。”“争论不下,几挥老拳”。甚至有人因酷爱《红楼梦》而痴狂。
然而,这样一部奇书的作者,却因穷困潦倒,至于到了“举家食粥酒常佘”的地步,郁郁而终。因为没有法律保护他的著作财产权,穷困致死。
从著作权产生的过程来看,著作权最初就是指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著作财产权所带来的物质利益是很惊人的。
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
(截至2013年2月24日)
阿凡达(2010)
13.787亿元
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
12.5466亿元
变形金刚3(2011)
10.8955亿元
西游降魔篇(2013)
9.9260亿元
泰坦尼克号3D(2012)
9.7590亿元
十二生肖(2012)
8.7485亿元
画皮2(2012)
7.2639亿元
让子弹飞(2010)
6.766亿元
唐山大地震(2010)
6.733亿元
碟中谍4(2012)
6.4633亿元
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作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作为脑力劳动者他们用自己的产品与社会进行交换,以维持和发展再生产。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作家成为一种职业。(自学)
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1年10月修订,2010年3月修订,4月1日施行 。           
         此前1980年2月1日《中美贸易协定》约定互相给予对方版权保护;同时菲律宾与我国也签订双边协定;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中美知识保护备忘录》、《世界版权公约》。其中《伯尔尼公约》有追溯力,《世界版权公约》无追溯力。
案例分析:
《风月》是美国女作家A某描写中国人的旅美生活的一部长篇小说。该书1990年在美国出版发行,是一本畅销书。1991年3月,A某随丈夫回国探亲。A某将一本《风月》(英文版)赠与丈夫的密友B某,B某是某外文出版社的编辑人员,看过此书后爱不释手,认为应将此书介绍给中国读者,于是私自动手翻译此书,92年9月《风月》的中国译本与中国读者见面后倍受欢迎。
剧作家C某与B某的关系不错,C某看完《风月》的中文译本后,决定将其改编为电影剧本,但改编时未征得B某同意,因为二人关系相当好,C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为了增加B某的知名度,用不着那么多程序,C某在改编过程中,找到曾与自己合作过的某电影制片厂D,该厂以为剧本题材不错,决定拍摄电影。94、3、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风月》上映,正巧在放映之际,A某随丈夫再次回国,看到了影片非常气愤,认为B、C、D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1、外国作品在中国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
     依据是什么?
2、B某的翻译行为是否构成对A的侵权?
3、C某未经B某同意就将其中文译本改变成电影剧本,是否构成了对B的侵权?
4、电影制片厂已经征得C同意是否构成对A的侵权?
5、本案涉及到哪些著作财产权?
1、外国作品在中国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依据是什么?
       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但1980年2月1日《中美贸易协定》约定互相给予对方版权保护,所以本案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B某的翻译行为是否构成对A的侵权?
3、C某未经B某同意就将其中文译本改变成电影剧本,是否构成了对B的侵权?
      不构成。因为中文译本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但未经A同意,所以构成对A的侵权。
4、电影制片厂已经征得C同意是否构成对A的侵权?
      是,因为C的剧本本身就是侵权作品,所以C同意与本案无关而且并未征得A同意。所以构成对A的侵权。
5、本案涉及到哪些著作财产权?
      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也称著作权的产生,具体而言就是著作权因什么原因产生和符合什么形式产生。   
        著作权的取得制度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并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动取得制度;另一种是登记取得制度。
一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指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用履行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这一观念来自法国早期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不过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版权保护都是发端于自动保护。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中也明确确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我国也不例外,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的著作权,并获得注册证书。但这种登记制度与著作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系,它仅仅是著作权人证明自己对某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通过登记取得注册证书的作品与没有登记没有取得证书的作品在著作权问题上没有任何区别。
二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
指作品创作完成后或出版后必须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的制度,起源于英国《安娜女王法》其中明确规定了
  “登记”制度。
除这两种主要的方式外,《世界版权公约》又规定了加注版权标记制度。
        要求一切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均应加注©的符号,并著明版权所有人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coppyright代表版权,唱片 p---phonogram加注姓名、发行日期。
由于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是轻而易举的事,虽然其要求与《伯尔尼公约》不符,但加注版权标记对于表明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有好处的,因此目前大多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都遵从这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期限从书P95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P96
基于创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的分类
(一)根据作品属性:
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又分两类
A、基本著作权人——作者;
B、其它著作权人——其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主要包括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继承人、受让人、或受遗赠人等。
2、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等。
(二)按照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著作权人: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2、继受著作权人:通过继承、受遗赠合同方式发生著作权转移。
三、实践中的问题
1、未成年人对自己所写的作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闪闪的红星》  潘冬子
1976.6.22出生的方超是80年代最火的童星
2岁出演《啊!摇篮》
5岁出演《牧马人》
6岁《大桥下面》
8岁《驼峰上的爱》
12岁拍《我只流了三次泪》,13岁拍《熊猫的故事》,14岁拍《清凉寺的钟声》……15岁之前,方超出演了20多部电影,5部电视剧。
记忆里的童星
当年的《城南旧事》让小沈洁家喻户晓,成为童星中的佼佼者。赴日整十年四年学法律
2、罪犯对其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3、国家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1、当作者或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赠与、捐献给国家时,国家就成为该著作权人。
2、国家可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从而获得著作权。
3、作者或著作权人在生前用遗嘱的方式将著作权遗赠给国家时。
4、如作者始终不明,又无合法的所有人,则归于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5、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还可以成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人。
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组织,在其著作权的有效期内被撤销、解散、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则其著作权也可能归国家所有。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在一般情况下属谁所有?P97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因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作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独立创作作品的人称为自由作者。两个及以上共同作品的人称合作作者。
二、假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假名作品是指作者自发创作并自愿署假名发表的作品。假名包括笔名、艺名和其它别名。假名作品分为两种:一种是作者身份为他人所知的:如冰心、鲁迅;一种是作者身份不为他人所知的。
第一种假名作品与个人作品没什么差别,由作者本人直接行使著作权。
       第二种假名作品相当于匿名作品《著作权法》将它归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规定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直至作者身份确定以后,著作权才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四、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p99
(一)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创作作品的意思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做劳动。
3、每个合作者的创作行为都必须体现出独创性。
(二)结合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案例:A某与B某为某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同班同学。1990年毕业前夕,二人合作创作了一首抒情歌曲《恋爱季节》由A某作曲,B某作词,并在校园歌手大赛中一举夺冠。毕业后A某分配到某音乐学院任教,B某在某音像出版公司工作。92年,A某发现一盘录音带上主打歌为《恋爱的风》署名A某作曲,B某作词,由某歌星演唱。
A某发现曲完全没变,而词有较大变化,由原来的简洁明快风格变成了伤感的情歌。A认为格调较低有媚俗的感觉,十分气愤,写信给B说B未经自己同意就改了歌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B认为自己是词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且磁带封面也表明了A为曲作者,不构成侵权。你如何看待本案?
本案为可分割的作品,依法律规定:可分割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所以A与B既可以共同行使著作权,同时也可分别行使著作权。如B可将歌词收入某个诗集或在报纸上发表。并可以修改歌词再配上其它的音乐或一首新歌。本案中B对自己创作的歌词进行了部分修改,的确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词修改后仍配上了原来的曲子,已不单纯的对词的修改,而是对整个作品的修改,并未经A同意。所以侵犯了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另外,虽署上A的名字但事先并未经A的同意,所以侵犯了A对曲谱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所以认定为侵权。
五、汇编作品、视听作品、定作作品、职务作品、外国人作品著作权的归属。P100
第六章  邻接权
---作品传播者权P108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邻接权的产生
其实,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并不包括邻接权,邻接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在19世纪之前,音乐、戏剧这些文化现象早已存在,人们要看戏、听音乐就必须到剧场或音乐厅看演员现场表演。想多看几遍就要多去几趟。19世纪末,爱迪生发明了留声机后,演员的表演完全可以用唱片、磁带等固定下来,供人们随意欣赏。
一战以后,科技迅猛发展,使得唱片、电影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员的现场表演,从此,唱片和电影制造业成为一种新兴的获利颇丰的行业。据统计:仅欧洲1993年录音制品的销售额为1122.6亿美元,西欧和美国唱片制作、销售业雇员达30多万人。由于唱片、电影业的迅猛发展,很多人已不再花钱买票去看演员的现场表演,演员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他们不仅要与同行竞争,还要与自己的唱片竞争,不仅收入大大减少,而且面临失业。一时间大批艺术家失业,同时,由于无人再到剧场观看演出,剧院收入锐减,为了保护切身利益,演员和剧场老板都强烈要求法律的保护。1910年,德国率先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由于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等的复制技术很快普及。从此,复制唱片、电影成为一个特别赚钱的行业,同时也使非法复制行为大量出现,使合法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强烈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盗版业”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各国也都纷纷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后来,随着电视、网络的发展,相应的制作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邻接权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尽管对邻接权的保护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但在《伯尔尼公约》中却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寻求邻接权的国际保护。1961年,在意大利的罗马缔结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罗马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也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吸纳。(简称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我国目前尚未加入《罗马公约》,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实际上已经在遵守《罗马公约》。
科技进步推动著作权
保护制度的诞生与发展
1887年秋天的一个早晨,爱迪生从美国一个叫梅罗国的地方来到纽约一家杂志编辑部办公室。他小心翼翼地捧着一个奇形怪状的小东西,这小东西上面有一个长长的金属杠,一端有一个大一点的轮子,另一端有个小把手。
爱迪生把摇手摇转,然后把一小张锡纸裹上圆筒,再装上一根小针,对着圆筒唱了一句婴儿催眠曲。动作完毕,机器又重新转动起来,它竟一字不漏的把催眠曲重新唱了出来。当时在场的人大为惊异,大家乐不可支,所以的人都互相大声转告,说爱迪生带来了一个会说话的怪物。短短时间内,市内各家报馆的记者如潮水般用来,一时水泄不通。
这一发明一经传出,激起当时社会急速而巨大的狂潮长达数月之久,铁路特地开专车去参观,许多人开始并不相信这一发明,疑心爱迪生事先在里面藏了个什么会说话的东西骗人。有个主教用最快的速度对着怪物背诵圣经中的专门名词,当这些名词一字不漏的从机器中散发出来时,他才相信是真的。这就是世界上第一架留声机诞生的情景。
爱迪生1877年完成这项发明,使音乐表演者的表演从此可以被复制。催生了世界各国对表演者权的保护。
第一节  表演者权
一 、概述
      表演者是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表演者进行二次创作
曾经的经典记忆---87版《红楼梦》主要演员
新版红楼主要演员
二、表演者在表演他人作品时所承担的义务:P110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后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翻唱
烟花易冷
繁华声 遁入空门 折煞了世人
梦偏冷 辗转一生 情债又几本
如你默认 生死枯等
枯等一圈 又一圈的年轮
浮图塔 断了几层 断了谁的魂
痛直奔 一盏残灯 倾塌的山门
容我再等 历史转身
等酒香醇 等你弹一曲古筝
雨纷纷 旧故里草木深
我听闻 你始终一个人
斑驳的城门 盘踞着老树根
石板上回荡的是 再等
雨纷纷 旧故里草木深
我听闻 你仍守着孤城
城郊牧笛声 落在那座野村
缘份落地生根是 我们
三、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人身权:P111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类似于署名权)
         这是表演者最基本的权利,其本质是为了确立表演者与表演之间不可分割的人身关系。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形象,而不是表演者本来的形象,前者是著作邻接权问题,后者则是公民肖像权问题,由于艺术形象和表演者因果相关,所以由特定表演者所塑造的艺术形象应当属于表演者人身权利的范畴,法律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恶搞甄嬛传
恶搞《甄嬛传》
宝玉形象被歪曲
恶搞《红楼梦》
(二)财产权:P111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表演录音录像。”
        另外,由于对他人的表演录音录像涉及到他人的人格利益,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应当征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
        1999年,中国国际电视台总公司经中央电视台许可,出版发行了一盘vcd光盘,内容是陈佩斯、朱时茂在历届春节晚会上表演的小品《吃面条》《拍电影》《警察与小偷》《主角与配角》《警察与小舅子》等8个作品。而朱、陈等人并不知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表演权、获酬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66万元。
被告辩解称:本案涉及的小品虽由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下才出现在春晚中,成为央视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央电视台应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随意只需经央视许可,不为侵权。
分析:
       首先原告创作的这8个小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由二人亲自表演。所以二人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其次央视组织制作的春晚,从整体上应认定为属于电视作品,应享有整体节目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但仅限于这台晚会节目,并不能剥夺原告对其小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除非双方有合同约定,但事实上,双方并无约定。这样就涉及到原著作权和录像作品著作权。所以被告应获取双重授权才可录制发行该VCD,所以本案构成侵权,最后赔了33万元。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现在网络下载十分普及涉及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所以大部分不能随便下载,有的需要付费。
四、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1、人身权永久享有。
2、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著协在表演权管理方面的
                 第一例诉讼案
94年张学友演唱会在上海体育馆成功举办,事后主办方被音著协告上法庭,31首歌曲中《吻别》、《回头太难》、《情网》、《祝福》、《每天爱你多一些》的词曲作者涉及罗大佑、伍思凯、何启弘、张宇、十一狼、童安格、黄品源、巫启贤等多人。
         最终主办方败诉,支付使用费550635.38元,利息207810元。
     
2003年高秀敏维护表演者权   
            侵权光盘获赔5万元
第二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拍摄的并通过放像传播的作品。如MTV、电视剧、电影等。录像制品则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如:婚庆录像、旅游录像。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录像作品的拍摄和电影一样通常有编剧、有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剪辑、合成等独创性的活动。所以录像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而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它形象、影像进行直接录制产生,是一种简单的复制行为,没有经过艺术处理,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产生著作权,但制作者也付出了大量劳动,法律应保护,所以属于邻接权且只有财产权无人身权。
二、如何认定录制者?
问:将周杰伦的歌曲转为MP3格式是否为录制者?
        所谓MP3只不过是录音制品的一种新型存储格式,并不实质性的改变录音制品。仍然属于对录音制品的复制。而录制者必须是首次制作人。所以MP3不能认定为录制者。
三、录制者享有的权利:P115
第三节  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
一、电视节目与电视作品的区别: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P115
三、播放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为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许可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修改前的十年中,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直享有特权,即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实际上被当作合理使用。显然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同时这种事实上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属于一种行业特权,显失公平。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信息量特别大,一一征得权利主体的许可有一定困难,同时,广播电台的经费不如电视台,比较紧张,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对广播电台来说压力过大。
但这样做毕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际公约,所以此次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只支付报酬不需征得权利人许可。原因是:录音制品业已出版,而广播电台、电视台又是大众传媒,二者并不冲突,权利人在发表作品时研究享受了权利。
由于这一问题设计音乐界、广播电视组织双方的切身利益,多年来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所以法律留了一个余地,即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具体办法。
       目前,音乐人认为,因为可以不经许可,所以他们无法掌握具体情况,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使用了,使用的范围有多大,时间多长,因此很容易造成侵权,而且由于是单方面规定报酬二不是由双方协商具体数额,所以音乐人一直抱怨报酬太低。
谁动了央视的奶酪
2006年6月,第十七届世界杯足球赛开赛了,有幸去现场的人毕竟是少数,去不成的球迷只能守着电视机过眼瘾。球迷都爱扎堆儿看球赛,很多酒吧、咖啡馆及时把握商机,都提供了专门的球吧。
上海某电影院也看到此商机,首创电影院“公映”世界杯,于是在每放映一场收费电影之后免费直播八场重要赛事,票价一律50元。
很快,央视提出质疑,认为其使用了央视的信号,侵犯了央视的邻接权。而电影院认为其直播是免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权。
分 析
20世纪初出现了无线电、电视技术,并逐渐成熟。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海盗广播台”,不花一分钱专门转播节目,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电影院不是一个广播组织,不具备转播条件,而是直接通过技术手段由电视屏幕转换到电影屏幕上,并没有录制和复制央视节目的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
第四节   出版者权
一、概述:
         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方式来看,出版业的发展曾经促进了著作权制度的诞生,著作权制度被誉为是“出版业之子”。尽管现代人钟情于网络,但图书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所以,出版仍然是著作权人实现其权益的重要方式。
通常,作者很难自己从事出版活动,往往交由专业出版社复制发行。出版包括编辑、复制、发行等一系列行为,它与邻接权中的其他权利相比,其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再创作程度是最低的,甚至可以说出版对他人作品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再创作。所以,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不应该将出版者权纳入到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各国著作权法及《罗马公约》均没有将其列入邻接权的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P117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P119
一、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如何依法定继承方式转移?
答: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一人时,则死者的全部著作权归一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发生共同继承,由全体共同继承人对死者著作权进行分割。但不能象有形财产那样分割。
2、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依法剥夺继承权,死者的继承权既昂贵第二顺序继承人。
  3、死者没有继承人继承,则应当按照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将死者的继承权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二、违反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推定为作者。权利人如有充分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不是作者,没有参与创作,则此人构成侵权。如果是作者同意他人署名的,虽然欠妥但也不算是侵权。
2、未经人他人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但尚未发行是否构成侵权?
答:虽仅复制了他人作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复制不是为了发行的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3、学校购买盗版教材是否构成侵权?
答:盗版教材本身已构成侵权,学校购买盗版教材也构成侵权,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那些权利?
(1)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临摹其美术作品后买卖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
(2)已获著作权人的授权,则可以临摹后买卖,但必须在临摹作品上署上作者的姓名否则就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名誉权。
5、侵犯他人著作权或有关财产权利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答:有时候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其收入,但这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精神利益,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三、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四、演绎创作中的侵权行为
      演绎创作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汇编等创作方式。
(一)改编侵权及基本分类:
       改编侵权可分为侵犯著作人身权和侵犯著作财产权。改编他人作品通常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人身权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侵犯让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有:改编权和获酬权。
(二)改编侵权与侵犯改编权的区别
        二者侵犯的都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权利的内容不同,前者侵犯的权利既包括著作人身权利有包括著作财产权而后者仅侵犯了著作财产权。
(三)美化作品中的重要人物形象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答:美化与丑化作品中的重要人物形象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电视剧《水浒》中潘金莲的形象是否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水浒传》播出后,在人物塑造上,争议最大的就是潘金莲。其在原著中的本质特征是淫荡、狠毒,而在电视剧中其形象较原著有较大的改动。有人认为,电视剧中的改编有点美化了潘金莲,缺少原著中的淫荡、狠毒,已经不再是原著中的潘金莲了,而属于另外一个妇女形象,由此牵扯到了与她构成不同关系的多种人物形象的塑造。
电视剧中的塑造比小说有更丰富的细节,由潘金莲对武松的爱慕、追求、勾引到遭到拒绝后在王干妈的诱惑下投入西门庆的怀抱。体现了一个由善向恶转变的过程。其中与西门庆的私通不排除对武松的报复心理,同时并不想亲手杀害丈夫,又在西门庆与王干妈的步步紧逼下,因怕武松回来复仇才下手毒死了武大郎。整个过程展示了人物的性格的复杂性,使人物更为生动、丰满。
分  析
是否侵权,要看是否歪曲和篡改了原著中的潘金莲形象,要看是否偏离了原著中对潘金莲的定性:淫荡、狠毒。
          从剧中看,依然体现出了这一性格特点,符合原著的基本精神,所以不算侵权。
六、著作权法的行政法保护:(略)
七、著作权法的刑法保护:
1、侵犯著作权罪
A、个人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数额较大,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个人违法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数额在100万以上属于违法数额巨大,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个人违法数额在10万以上,单位违法数额在50 万以上的,属于违法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著作权法相关案例
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娅,女,现年48岁,汉族,现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南小学教师,住重庆教育学院教师宿舍27-3-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朱静萍,校长。
高丽娅自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校方的管理规定,高丽娅在每学期期末将自己所写的教案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上交教案共计48本,但校方在例行检查之后并未将这些教案本返还给高丽娅。
2002年4月,高丽娅因总结教学经验并撰写论文需要,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以销毁或卖废品等方式处理掉。高丽娅认为校方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践踏教师的心血结晶,侵犯其对于自己所写教案的知识产权及载有教案内容之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校方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高丽娅遭到了校方蛮横无礼和不公正的对待,直至下岗。高丽娅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校方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
【原审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初次接收本案之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法院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受理。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物权纠纷涉诉,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管辖,遂裁定发回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4日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认定高丽娅的请求于法无据的理由有三:一、空白的教案本属于学校所有;二、高丽娅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
    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教案包含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教师为完成校方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但二审法院显然认为这样的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遂于2004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及其理由】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遂于2004年5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经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仔细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对于教案应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含混不清,杜绝了原告方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虽承认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显然认为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为高丽娅可能从著作权角度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途径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2、原审判决对于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归属认定错误,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空白的教案本被校方发放到原告手里之后就处于一个不停地被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原告高丽娅在消耗空白教案本的基础上创造了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应当原始取得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
【再审裁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了再审判决。对于各界及媒体十分关注、检察机关在其抗诉意见中也着重提及的著作权问题,再审判决认为“高丽娅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如高丽娅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另案解决”;而对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再审判决仍然坚持原判决的意见,遂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检察机关并未简单地做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从而放弃自己的监督职责,而是一方面向高丽娅传达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坚决支持其诉求的态度,使高丽娅重拾胜诉的信心;另一方面帮助高丽娅详细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法院再审判决的错误所在,并向其提出了另行起诉著作权的建议。在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下,高丽娅于2005年8月毅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状告校方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判决高丽娅对于自己所写教案享有著作权,校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校方首次败诉,当然不服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2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鉴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动生效,高丽娅胜诉成为定局。这一围绕著作权而展开的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终于划上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点评】
      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作为全国首例,本案触及多处法律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空白,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一)教案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主要原因。
但我们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从《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显然犯下理解法条过于僵化的错误,并在后来的二审判决中被纠正。二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毕竟承认“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职务作品”。遗憾的是二审判决显然认为教案作为职务作品应由校方享有,这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要谈的问题。
(二)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该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已有相当细致的规定。
按此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高丽娅编写创作教案虽然利用了校方提供的教材、教学大纲、空白教案本、墨水等物质条件,但这些东西显然不能理解为校方为高丽娅编写教案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校方对高丽娅所编写教案质量之优劣、是否涉嫌剽窃抄袭等也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对于教案并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教案也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高丽娅所编写的教案无疑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职务作品,高丽娅对于其所编写教案应享有完整的、不可侵犯的著作权,其所在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十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因此有位法学专家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中论及此案时曾声称,即使高丽娅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其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被校方毁失,虽致使高丽娅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校方的毁失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为一方面要怪高丽娅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并无明文规定。   
关于高丽娅未能及时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教案从校方那里取回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看待著作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的问题。著作权在本质上是权利人对其作品表达形式、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专有控制权、支配权。
在法学上,所谓的支配权,是相对于请求权而言的一种权利,系指权利人可以不依赖他人而直接对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义务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可;同时,支配权也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消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这种消极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对其权利的影响只受法律有关时效或保护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在时效范围内或仍在保护期限内,权利就仍然存在,而不会因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而直接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著作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如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同时,著作权还应该具有消极权能——排斥他人妨碍、干涉权利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或侵害其著作权。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显然,那种认为高丽娅没有及时取回自己教案的行为就是怠于行使其著作权、并因此可以成为学校侵权免责借口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著作权权利性质的误解。
申言之,在本案中,既然高丽娅的教案属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高丽娅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式。不能以高丽娅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高丽娅怠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恰恰相反,所谓高丽娅“怠于”取回自己教案的行为,也应被看作是其行使自己著作权的一种(消极)方式,作为义务人的校方,仍然负有不得妨害著作权人高丽娅行使其权利的义务。
本案最终判决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对于其教案的著作权,我们认为这可称得上是著作权法的一大进步。它不但维护了教师作为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个空白。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作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兜底条款,但对于毁失著作权(唯一)载体这种在实践中可能比较重要且普遍的侵权行为不予明文规定而只能适用兜底条款或运用一般法理进行自由心证总是不太合适的。我们希望这个司法成果能在今后体现到立法当中,即在著作权法当中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四)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应当归谁所有。这也许是本案到目前为止留下的唯一遗憾。解决了这个问题,则第(三)个问题将不再成其为问题;而这个问题如不能解决,则第(三)个问题的解决也并未能够治本。   
我们先从正面分析一下当教案本作为高丽娅所撰写教案的唯一物质载体的时候,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能否分离。高丽娅最早起诉要求返还44本教案本,一、二审判决均将高丽娅不享有其所撰写教案的著作权作为认定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于法无据的理由。在高丽娅最初并未主动诉及著作权的情况下两审判决为什么会主动界定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我们认为这实质上并非两审法院有意越权(因我国诉讼程序法明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负责审理),而是两审法院已经意识到本案当中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不可分离:如不解决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则无法判定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从正当的程序角度来讲,本案的一审法院当时就应中止诉讼,并告知高丽娅先另行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待著作权判决出台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而两审法院均忽略了这一程序,匆忙认定本案当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再审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前面两审判决在程序上的重大失误,教条地以本案仅为物权之争,著作权问题需另案处理为由,勉强维持原判,仍然认定校方对于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这也是为什么结合法院后来的著作权案判决所形成的教案著作权与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让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许多人都感到别扭的原因。从语文学的角度讲,论点、论据、论证构成一篇议论文的三要素,对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否定都可以推翻论点。人民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和公信力的议论文。
在本案原两审判决当中,校方享有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是该两审判决的终极论点,而高丽娅不享有其所写教案的著作权则是支撑这一终极论点的重要论据。检察机关正是抓住原两审判决在论据上的错误之处提出了正确的抗诉意见。而再审判决以高丽娅并未专门提出著作权方面的诉求为由拒绝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但于法不通,也违背最基本的文法常识。
本案最终判决虽然明确了教案的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但却并未改变前面几审判决关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由校方拥有所有权的认定。据此我们不妨设想以下的状况:如果高丽娅老师是一位声誉卓著的名教师,如果她撰写的教案在全国范围出版发行并畅销多年,那么这些本应留在高丽娅老师手中的教案手稿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这些教案手稿被校方以某种理由收走并由于校方的原因而被毁失,则按照本案几审判决认为教案著作权可以和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高丽娅根本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
因为由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即使在附加了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内容后(即教案手稿)其所有权仍然是属于校方的,则校方丢掉自己所有的东西当然不会构成侵权;此外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已经刊行于世,她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不会因教案手稿的灭失而受到影响,所以也无法认定校方毁失教案手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颇具学术与收藏价值的教案手稿白白丢失,教案作者受到的权益损害和教育事业遭受的损失则可想而知。
但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荒谬的,是不近情理且与生活实践严重脱节的。正是为了纠正法院判决适用于实践时可能遭遇的谬误,检察机关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曾创造性地提出本案当中高丽娅撰写教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原物(即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逐渐灭失而新物(即载有高丽娅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逐渐产生的过程,高丽娅创造了这一新物,就应该是新物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虽然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抗诉意见,但至今我们仍然认为这个抗诉意见是正确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这个意见在理论上有多么无懈可击,而是我们认为作出这样的结论更符合常理,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郭德刚讨著作权案昨开庭 被告否认侵权
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相声演员郭德纲起诉被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市面上在销售由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出版、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郭德纲单口相声精品集2》、《郭德纲单口相声精品集3》。原告从未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授权二被告出版和发行上述作品。原告还发现被侵权作品在全国很多大、中、小城市都有销售。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行原告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53万元。
    被告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辨称:双方签定发数字化作品出版协议,协议规定郭德纲将单口相声全集和对口相声全集数码格式版权都给鸿达以太公司,并且认为其出版形式都是按照双方当时协议规定的,故没有侵权。
    被告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辨称,其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与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出版的,故未侵权。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第七章
  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
专利制度 
   的起源
1
"专利"一词,我国最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史载公园841年,曾经有一位大臣向周厉王献策,认为应当搞些赚钱盈利的事,厉王就实行了对山、川、林、泽等的独占政策。此时。大臣芮良犬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
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500年,在今天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锡巴里斯--古希腊城市),一种烹调的方法被授予为期一年的独占权。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被称为专利法的鼻祖。
英国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掀起了申请专利的一个小高潮,那时,政府批准了刀子、肥皂、纸张、皮革等制造方法的50项专利。
        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宣布以往国王所授予的证书一律作废,在《垄断法规》中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主体、客体、条件、有效期等等,这些规定为后来许多国家的专利立法划定了一个基本范围,其中有许多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它被成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
美国第一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方法的专利。专利制度诞生后,世界许多对人类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如:1752年弗兰克林发明了避雷针;1812年斯蒂文森发明的火车;1867年诺贝尔发明的炸药;1887年爱迪生发明的留声机等。
专利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说:如果没有专利的保护,今天百分之六十的药品发明难以问世,百分之六十五的不会被利用;百分之三十八的化学发明难以问世,百分之三十的不会被利用。
对于专利制度的这一巨大作用,最经典的评价来自于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一句话: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专利的含义
2
人们习惯上使用“专利”一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这是专利的最基本含义。如《专利法》9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专利是指取得专利权并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
      如《专利法》12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合同。”此处的专利指发明创造。
   3、专利是指专利文献。
怎样识别专利专利号
3
1、专利标记,03年以前以什么作为专利标记,我国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自行设计(“专利”“中国专利”)2003.5.30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规定: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中国专利的编号说明
(1)86年以前的专利号是8位数字:﹡﹡﹡﹡﹡﹡﹡﹡前两位—申请年份,第三位表示申请类型: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后五位表示当年申请的顺序号。
(2)87——2003年为9位编码:(8+1)﹡﹡﹡﹡﹡﹡﹡﹡﹡,第9位为校验码:各位乘以2、3、4、5、6、7、8、9之和除以11的余数。
(3)2003年开始将专利号升为12+1位,为区分国家,通常在专利号前加:cn.表示中国专利。
为解决8位专利申请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这一前提,更为我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于2003年上半年对专利申请号做了修改,由8位升为12位。该标准于2003年7.14颁布,10.1日起正式施行,授予专利权后在前加ZL然后在网站上查询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
      (一)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13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13年。
(二)申请种类号
    ﹡﹡﹡﹡﹡﹡﹡﹡﹡﹡﹡﹡.﹡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PCT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PCT:《专利合作条约》
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申请流水号
        ﹡﹡﹡﹡﹡﹡﹡﹡﹡﹡﹡﹡.﹡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四)校验码
由此可知如发现商品上所标专利号有下例问题,既可认定是伪造专利号的冒充专利产品:
     1、专利号不完整。
     2、专利号前两位数字小于85大于13,因为专利法是84年3月12日公布的自85年4月1日起施行。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 第二次修改,2008年第三次修改,虽经三次修改,但整部法律的施行日期仍是1985、4、1。
     3、第三位数是1、2、3、8、9以外的数。
     4、小数点后一位数是与前面介绍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不符的数字。
专利申请文件中如何区分各国专利?
Cn——中国 CA——加拿大
 SU——苏联 RU——俄罗斯
 US——美国GB——英国
 JP——日本DE——德国
申请专利
   的途径
4
1、自行申请,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或其设在各地的代办处提出申请;
2、委托申请,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事务所代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八章
 专利权的对象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技术成果,在我国将他们统称为发明创造,而在国际上,专利与发明是同义词,因为许多国家专利法只保护专利发明。
发明
发明改变生活
火的发明,使人类有了抵御寒冷的武器;农耕技术的发明使得人类开始有了相对稳定的衣食来源,进而带动物质交换,社会组织等文明形态的出现。蒸汽机、纺织机的发明拉开了工业社会的序幕;电动机的发明把人类带入电气时代;计算机的产生把我们带入信息时代;
今天生物技术必将开启人类历史上又一个新纪元。回望过去的20世纪,他的发明创造竟然是以往2000年总和,发明使人类的未来一片光明,然而在这一片光明之外,也常常使我们陷入新的忧虑,对于那些糟糕的发明我们是喜忧参半。
百年难解的白色恐怖—塑料
       
        塑料的发明使社会大生产的成本降低了百分之七十,它的出现曾一度使人们欣喜若狂,而今天却不得不为它付出代价,彩色的塑料袋与食物直接接触后会产生对人体肝脏、肾脏、生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的毒素,埋于地下100年都不会被分解掉。
城市生活中的流动杀手——汽车
         
         汽车的发明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世界发达国家,汽车几乎同鞋子一样必不可少。然而汽车这把“双刃剑”不仅制造了频繁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而且还是消耗能源的无底洞和大气污染的移动污染源。在它问世的100多年里已经又2500多万人在它的飞轮下丧生,而更多的人则在汽车尾气造成的污染中死于非命。
地球污染的超级公害—电池
          
        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使用价值,使600吨水无法饮用,而600吨水竟然是人一生的饮水量。
麻醉身心的毒品——香烟
         
        这个号称第一杀手的产品每年夺走250万人的生命,全球因为吸烟引起的各种火灾造成的损失每年都超过几十亿美元。
吉凶未卜的午夜凶铃—手机
       
       手机辐射可以致癌,可使人慢慢丧失记忆力和生育能力,同时全球大量的车祸和飞机失事,元凶就是手机。
神秘的克隆技术
自打克隆羊多利诞生以来,人们就琢磨着怎么克隆人,问题是我们要克隆100个爱因斯坦还是1000个希特勒?
另外味精过量会使人失明,氟利昂使得臭氧层的空洞日益扩大,电子游戏引发无数恶性案件,转基因打破原有种群的动态平衡;毒品、兴奋剂、抗生素、核武器、炸药,等等。更可怕的是人类已经意识到炸药的危害却没有人愿意第一个罢手。
当然没有发明也就没有世界的未来,发明对人类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无法估量的,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都保护发明专利,但到底什么是发明?各国说法不一。从广义而言,发明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制造或设计出来的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
鲜为人知的小故事 呈现汽车百年历史
第一个开车的是女人,她的名字叫贝塔·奔驰,是汽车先锋人卡尔·奔驰的妻子。她和两个儿子于1888年偷偷地把卡尔·奔驰发明的车子从德国的曼海姆开到普福尔茨海姆城里。她的目的在于向大众公开她丈夫多年来研究的新发明。结果证明,这辆车子改变了整个汽车工业的历史。
福特的T型车可以称得上这个世界里的成功汽车,也是汽车史上第一部可以在生产线上大量装配,让人人都买得起的四轮工具。这个简单但值得信赖和经济化的车型,诞生于1908年的美国市场。到1909年就卖出了1.9万辆。
世界上最贵的车——法国独立车厂生产的“布加堤”。这款车由一位美国人拥有。估计这辆车的成本在100万美元。
第一个最快卖到100万辆的“富翁”是福特汽车的“野马”。它在出厂后的第23个月又23天卖出了第100万辆车。
第一次的赛车活动起于1894年6月11日的法国巴黎。
第一个汽车展会开始于1899年的德国柏林,有10万名参观者前往2300平方英里的展示场,观赏134辆汽车。
第一个汽车上使用充气轮胎的人是法国的米其林兄弟。米其林兄弟在1894年发明了充气式轮胎,给轮胎技术带来了新的革命。在早先,车子的轮子用的不是木头便是金属。米其林在1888年脚踏车上设计了充气式轮胎。
   最早试制成功汽油汽车的是澳大利亚的德国人齐格菲·马克思。1875年他试制成功了汽油汽车,这辆车现保存在维也纳博物馆。
   最早发明汽车用的充空气轮胎的苏格兰人鲁医詹·博·邓禄普,发明于1888年。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汽车公司有:美国的通用、福特、克莱斯勒,日本的丰田、日产、三菱,英国的英格利兰,德国的大众、载姆勒-本茨、奔驰,法国的褒齐渥、雷诺,意大利的菲亚特。
   欧洲福特汽车厂制造了世界上最快最省油料的汽车,每加仑汽油可行驶3803英里。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展览会上,展出了一辆长达8.99米的轿车。据说是世界上最长的轿车。车内安装了电话、彩电、一套八只扬声器的立体系统,并备有冰箱、餐柜、录音机、摄影机和保险箱,适用于外出作长途旅行。
1939年的巅峰幻影
劳斯莱斯的品牌如雷贯耳,可以说是尊贵的象征。在劳斯莱斯历史上名气最大的就数幻影这个品牌了。第一代幻影诞生在1925年。有一款 1925 Rolls-Royce PhantomIAerodynamic Coupe 为后人推崇,然而那却是1934年由1925 Rolls-Royce Phantom I 改装的。不过有一款幻影可以称得上最为经典,甚至可以说是劳斯莱斯幻影的巅峰之作。这就是 1939 Rolls Royce Phantom III Labourdette Vutotal Cabriolet。
劳斯莱斯
100年前,经销法国汽车的商人查尔斯·劳斯(贵族)与制造起重机和汽车的工程师亨利·莱斯(平民)乘坐火车时邂逅。劳斯与莱斯达成协议,由莱斯负责生产汽车,劳斯负责营销。他们用二人的姓氏给汽车起名为Rolls-Royce,曾译为罗尔斯-罗伊斯,后译为劳斯莱斯。劳斯莱斯车标的外框为长方形,分上中下3格,上、下格由两个人的名字组成,中层两个重叠的“R”代表两者真诚、永久的联合。
纯几何长方形外框给人静穆、苍劲、深厚、庄重、严谨的感觉,表示劳斯莱斯最先进的技术、最精良的制作和制造者一丝不苟的精神。此标志属文字类,上、下层的字母“Rolls”、“Royce”采用歌德字体,粗壮有力,突出醒目。中间层两个“R”采用古罗马字体,体现上层社会的博雅风格。色彩的搭配也很考究,黑蓝色底与金黄色字的组合充分体现了劳斯莱斯传统、富贵和尊严的内涵,符合了英国皇室、国家元首、政府要员和有爵位者以及名流的心理特征。
今天汽车已不仅仅能深刻的表达人类奔走的意志,它已经让人们打造成一个仅仅不能生小孩的生物---房车。因为它的构造吸纳了人类当前最高的智慧,所以汽车性能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人类工业化整体提升的过程。因此它是一个检验工业水品的机器。同时它的出现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世界性的统一规则——交通规则,进而深深影响了人类的法制观念和维护秩序的心理,所以汽车是一台改变世界的机器。它不仅改变了整体工业方向,也改变了人类的思维。
科学技术的变革速度真是不可思议:第一台电脑大的占据了整所房间;35年后电脑可以放在办公桌上;又过了10年,电脑从桌上钻进了衣兜。高新技术不仅能带来社会的重大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场又一场的革命。
2009年4月27日,技术人员在荷兰试飞“飞天车”。这种由荷兰设计师研制的“飞天车”既可以作为汽车在地面上行驶,也可以像小飞机飞行。
室内人造云朵
在海面自由翻飞的喷水踏板
自动充气轮胎
3D照相打印馆在日本开张营业,商家可以为客户提供全身3D扫描,然后通过3D打印机将整个人“打印”出来,得到10-20厘米高不等的微缩小人,衣物的颜色与纹理、人物的表情与动作几乎与真人无异。一个缩小版的自己立刻诞生。
3D照相打印
这把智能味勺内置类似味蕾一样的味道感应器,可代替人类的感官“品尝”锅内的肉菜,并将咸淡等以图形方式的反馈给大厨,帮助他们精确把握放料量。
这台咖啡机可记忆您冲泡咖啡的特殊喜好,如浓度、甜味等,再次使用前只需扫描手掌信息,一杯香气十足的个人专属咖啡即刻在眼前啦!
这个牙刷的设计比较有趣,在牙刷的中间位置开了2个小口,让水流从大的口进入,水流改变方向后喷出,让人能方便的含取水流漱口,不必要水杯来装水漱口了。
自动洗狗机
狭义的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概 念
发明的特征
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这种创新既可以是前所未有的技术,也可以是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
这盏餐桌灯如同舞厅内的霓虹灯一样,可自动根据气氛需求改变灯光颜色,如浪漫粉、天真蓝、激情红等等。此外,它还可以扫描您的食物,并提出合理的荤素搭配建议,让您的晚餐更温馨,更健康。
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这是一款墙体式冰箱,家里的食物可直接插入其中,而非隐藏在厚厚的冰箱门后面,这样可及时防止食物过期或变质。
压缩式电冰箱
该种电冰箱由电动机提供机械能,通过压缩机对制冷系统作功。制冷系统利用低沸点的制冷剂,蒸发时,吸收汽化热的原理制成的。其优点是寿命长,使用方便,目前世界上91~95%的电冰箱属于这一类。目前常用的电冰箱利用了一种叫做氟利昂的物质作为热的“搬运工”,把冰箱里的“热”“搬运”到冰箱的外面。
可见,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能称其为发明。
    比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逻辑推理法则、数学运算方法等,都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永动机
不可能实现的、违反热力学第一或第二定律的动力机械。不消耗任何燃料或动力,却能不断地对外作功的机械叫做第一类永动机。能从单一热源(例如大地、海水或空气)不断地吸取热量,把它完全变为有用的功,而不带来其他影响的机械叫做第二类永动机。它们分别违背热力学第一、第二定律,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见热力学第一定律,热力学第二定律。 大致划分为无中生有的永动机 、以小易大的永动机两种类型。
任何发明都需要动力,永动机也不例外。既然人类幻想过永动机,这种幻想就会成为一种动力,由此也就有了形形色色的永动机的设想。
     仅就文字记载而言,最早的永动机设想是13世纪哥特式建筑设计师韦拉尔·德·奥努克尔提出来的。他在一个大轮的轮缘上用合页安上7个木棰,木棰打击轮缘,使轮子转动,并带动其它机械做功。
1575年,意大利的斯脱拉达·斯泰尔许设计一个永动机:先在上面水槽里装满水,从上冲下来的时候转动一个水轮,水轮可带动一块磨刀石工作。同时,另外一组齿轮则带动螺旋吸水器,把水提升到上面的水槽里。源源不断地补充水槽中的水,整个装置就会不停地转动下去。1618年,英国医生罗伯特·弗鲁德采用同样“原理”还设计了一个磨麦子的永动机。
尽管人们对永动机的幻想很早,但研制永动机的真正狂热则是在大工业发展起来以后。不管是职业技师,还是业余爱好者,很多人都想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试图在永动机上有所突破,从浮力、水流、毛细现象、热能、光能、磁力、电力、到化学反应等各个方面,都有人探寻过永动机的原理和设计,提出的方案先后不下几百种。
警惕冒牌的永动机:在从事永动机研究的人士中,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了解自然界存在能量守恒定律,想借永动机的制造发财;另一种就是骗子,借发明永动机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达·芬奇就目睹了第一种人:他们从不同的国家,怀着发财的希望来到威尼斯,从事静水中磨机的建造。他们允诺一定会成功,但经过巨大的花费和努力之后,没有一个人能使这种机器运转起来,他们只好偷偷逃之夭夭。
第二种人也不乏历史上的记录:1714年,德国的奥尔菲留斯声言发明了一个永动机(他称之为“自动轮”),并在社会上进行了成功的表演,有一位州官还特地请他去试验这架机器。发明家把机器放置在一个专门的房间内,房门上锁,有两名卫兵守卫,不许任何人接近。在这个房间里机器整整转了两个月不停。州官看了十分赞赏,发给他一张正式的证明文件,证明他的永动机每分钟可以转50转,
能够把16千克的重物提高到1.5米的高度,而且还能带动风箱和磨刀床。奥尔菲雷斯带着这个文件开始在欧洲到处表演,消息很快传遍欧洲,他收到了欧洲各地寄来的称赞信件,诗人把他的神奇的轮子写成诗篇和歌词。波兰国王首先对这个机器发生了兴趣,俄国皇帝彼德一世还特别派了外交官去交涉,想用高价收买这个机器,而且还打算连发明家一起请来(这个打算还没有实现,彼德一世就死了)。
奥尔菲留斯的“自动轮”很大,由于发明人和女仆吵了架,奥尔菲留斯的永动机的奥秘真相大白。原来这是一场骗局,机器是由隐藏着的人牵动绳子才得以转动的,那个隐藏着的牵动绳子的人正是和发明家吵架的那个女仆。
从研究永动机得到的意外收获
英国科学家焦耳也曾被永动机这一“奇妙”的发明所吸引,并为此做了一二十年的实验,但最后他留给后世的并不是永动机,而是证明永动机不可能的“热功当量定律”,这应该算是研究永动机得到的意外收获。
4、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可以实施
这些“千疮百孔”的小球随意漂浮在空中,时刻过滤并吸收室内的有害物质,而且它可以白天吸收太阳能,晚上提供照明,犹如一只只美丽的萤火虫,让家居环境变得清新自然。
发明对社会公众的意义
一、技术含量在三种专利中最高。
二、获得授权在三种专利中难度最大。
三、保护期限最长。
四、专利权最稳定。
五、经济价值在三种专利中最高。
分类P171
已完成的发明
未完成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分为
未完成的发明
独立发明
e-Business Perspective
按完成发明的人数分
共同发明
p171
独立发明享有完全支配权,共同发明的处分权由发明人共同享有,在其中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它共有方有优先受让权。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它各方均不得擅自申请专利。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其它方共同申请专利后,放弃者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本国发明
按发明人的国籍分
外国发明
职务发明
e-Business Perspective
按发明的权利归属
非职务发明
按照发明间的依赖关系分为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等
方法发明
专利法最基本的分类
产品发明
改进发明
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
改进发明
干冰、人工合成胰岛素
玻璃、塑料、墨汁
汽车、电脑、电视、手机
材料发明
物质发明
1. 产品发明
物品发明
汽车、电脑、电视、手机
2. 方法发明
最常见的有各种物品的制造方法,如造纸术、织丝绸的方法。制药的方法。此外还有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方法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纯抽象思维的方法如:游戏规则不能申请专利。
      实践中涉及到一个问题——祖传秘方的保护。
百年企业
舌尖上的中国
可口可乐
汽车、电脑、电视、手机
3. 改进发明
是指在已有发明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重大突破,而不是根本性的改变。
实 用新 型
我们都知道古代的四大发明,近代的飞机、汽车、电脑都是赫赫有名的大发明,极大的推动了历史的进程,我们可能不大注意那些小的发明。实际上有些小的发明也是极为重要,甚至影响着人类的进程。
1913年,玛丽 菲尔普斯 雅各布让女仆把两副手帕系起来兜住自己的胸部,感觉不错,并向朋友推荐,1914年就申请了专利。
        好身材,穿出来。
二、英国人威廉 埃利斯因犯罪于1770年被捕入狱,那时的人们用布蘸着牙粉清洁牙齿,一天早晨。。。。。。
牙刷
三、18世纪,有一个贵族叫约翰  蒙塔古伯爵,他嗜赌如命。。。。。
三明治
改变人类历史进程的小发明
罐头---悬赏之下的发明
1795年,法国政府为了简化军队的食品储备方式,悬赏12000法郎来寻求食品储存的最佳方法。15年之后,也就是1810年,巴黎厨师兼甜品师尼古拉斯 阿伯特发明了一种方:把食品密封在瓶子里,然后再加热到一定温度。他的方法通过了军方的验证,阿伯特因此获得了12000法郎的奖赏。人们普遍认为他是罐头食品的发明者。
剃须刀
有一天,一次性克朗瓶盖的发明者威廉 佩因特给他的销售员金 坎普 吉列提出一个忠告:必须想方设法发明一次性的日常消费品才能持久赚钱。为此,吉列绞尽脑汁,知道1895年的一个早晨,他在刮胡子的时候突然找到了灵感,那就是剃须刀片。
1901年,吉列建立了美国安全剃刀公司,并且为第一个安全剃刀申请了专利,该剃刀也是第一个使用一次性刀片的剃须刀。吉列和公司唯一的员工---威廉  尼尔森开始着手设计一种“T"型剃刀架。一个世纪后的剃刀还仍然保持着这种造型。
抽水马桶--起源于400年前
虽然伊丽莎白一世是约翰哈林顿的教母,但她以有失体统为由拒绝为哈林顿发明的抽水马桶授予专利。然而却把他的发明请进了里士满宫。由于抽水马桶的观念在当时太超前了,所以当时只制造了两个:一个放在皇宫,另一个放在哈林顿家里,用引力灌水。不能推广的原因并不是人们不接受,而是缺乏排水系统,所以又过了200年后,它才逐渐普及起来。
信用卡的由来
1950年,纽约商人弗兰克 麦克纳马拉在餐馆请客时,发现自己忘带钱包啦,幸运的是,他是这里的一名常客,因此可以留下他的商业卡作为抵押。这件事使他大受启发:如果能发明一种卡来证明持有此卡者有能力支付消费费用,那将大大方便消费者。于是1950年,他便推出“大来俱乐部卡”,世界上第一张支付卡诞生了。1958年,美洲银行成为第一家发行美洲银行卡的银行,该卡是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
实用新型的概念P17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
(2)该产品必须具有确定形状或者构造。
“形状”:是指作品所具有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外形。
“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结构,即产品零件、部件的有机结合。
2、实用新型必须实用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不仅能够制造和使用,还要
 求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双头牙膏
实用的小发明
产生积极的效果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点
技术含量相比发明较低
获得授权难度相比发明较小
审查周期比发明短
专利保护期限相比发明较短
专利权的稳定性较弱
外 观设 计
是指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外观设计可以直接在产品上如:脸盆、床单、书籍,有些不能直接设计在产品上就只能设计在包装上。如洗衣粉、方便面、牙膏、香皂等。
珠宝、玉石、瓷器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P176
概 念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注意: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某种新设计如果不能与产品相结合,不能称为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区别
(2)作为外观设计载体的产品必须是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气体、液体等);
(3)不能移动的产品不是外观设计中所说的产品,如各种建筑物。
汽车的外观
首先来看一下外观设计与产品包装的区别: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瓶子等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
  《韩非子》,“买椟还珠”:“为木兰之柜,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羽翠"。
   如此看来,包装和产品的外观就很难区分。
一般而言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与产品一同生产出来,一同销售,不可分割时即为外观设计,如:香水、啤酒、奶粉。而假如不是一同销售,可以分开的就是包装。因为没有它产品也可以销售。而装月饼的漂亮盒子如果与月饼分开,月饼就无法出售了,所以它是外观设计。
所以外观设计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关于产品的外形的设计,离开产品本身这种设计就是一个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也很容易混淆,一般而言二者区别在于实用性。
1、利于红酒保存:凹槽是为了葡萄酒瓶直立时能沉淀酒渣。一般,精品红酒瓶底凹槽较深,但瓶底凹凸深的酒不一定都是好酒。另外凹槽使软木塞不易异常的隆起。2、利于倒酒:在外国,侍酒师都是用大拇指扣紧酒瓶的凹槽,其余手指扶稳瓶身,凹槽有利于倒酒。3、利于美观
外观设计对社会公众的意义
1、获得授权的难度相对较低。
2、专利保护期限相对较短。
一、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二、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
三、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被大量复制,批量生产。
外观设计的特点
第九章
      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的条件
形式条件:程序方面的要求
实质条件:内在要求
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一、形式条件P202
        —程序方面的要求
    a、种类:发明专利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b、规则: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书面原则: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可见,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
先申请原则:P204
世界上从时间上确定申请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几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创造人。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专利就有可能通过审批后将专利权授予谁。
同时申请的处理P206
单一性原则:
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合在一起作为一件专利申请。
便于专利局对其进行审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数量太多降低审查效率
使公众可以方便地查询和利用专利文献
便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转让(法律不
允许部分转让,一并转让太难);
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申请的费用而同时获得多项不同的发明专利。
优先权(日)原则P208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申请现状
我国专利法实施时间较短,所以专利申请和保护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阶段,2002年以前专利保护令人担忧。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通信三大支柱之一,而当时我国却存在许多问题。
1、成果多专利少,技术流失触目惊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研究处处长韩秀成细算了一笔帐: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
      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各领域取得成果125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仅有242项,论文与专利比为81:1,鉴定成果为5:1,获奖成果为2﹒3:1.
2、据一份涵盖了一些我国医药行业生产与科研“排头尖兵”的报告统计,自1993年我国实行药品专利保护至1999年,这些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共1168项,但申请专利的只有32项。
     3、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同样令人痛心。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
以菌草技术为例,福建农业大学10多年来,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0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3项申请了中国专利,1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16个国家,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我们搭台,别人唱戏”,本可通过申请国外专利取得此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而能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如今只能眼睁睁看着肥水流入外人田而又无可奈何。
中国专利申请量增速第一2013-03-07
新华网布鲁塞尔3月6日电(记者 王晓郡)欧洲专利局6日发布的2012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在该地区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速方面拔得头筹,同比增加11.1%,亚洲国家在总体增长上贡献了过半的份额。
  报告显示,欧洲专利局2012年受理了来自全球共25.7744万件专利申请,同比增加5.2%。申请量位列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日本、德国、中国和韩国。63.5%的专利申请来自欧洲以外地区。
在专利申请量增速方面,除了第一位的中国,韩国和日本分别以9.3%和9.1%的增长率紧随其后。其中,三星公司超越德国西门子公司和巴斯夫公司,名列欧洲地区专利申请数量第一,这也是亚洲公司首次拔得专利申请量头筹。中国的中兴通讯成为在专利申请数量方面进步最快的公司,从2011年的第43名上升到2012年的第10名,这是中国公司首次进入前十。
按主要产业来分析,年度报告显示,欧洲公司在10大关键技术领域的8个中占据领先地位,尤其是汽车和航空业,超过60%的相关专利申请来自欧洲国家。超过一半的检测、发动机、泵、叶轮机、有机精细化工和绿色能源技术专利申请也来自欧洲国家。此外,医药技术专利申请目前被美国和欧洲公司瓜分,分别占42%和38%。
  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数字通信专利方面的申请量同比增加超过20%,属于专利申请中增长最快的技术领域,美国和亚洲公司在这方面遥遥领先。中国和韩国公司则是其中的主力。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中,42%涉及数字通信技术。
二、专利申请日
     申请日是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由申请文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申请日确定后,其在后申请就不能获得专利;另外专利权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同时专利申请日确定后,才能确定审查期限。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至少要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表明要授予专利权;
2、申请表明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是谁;
3、申请表明发明创造的是什么,要求
     保护什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
4、申请用中文撰写。
 缺乏上述任一条件都不能确定申请日。
补充:
         中国国务院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受理专利申请审查;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
         中国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版权工作。
二、实质条件
        —内在要求
a、消极条件:不能授予                           专利权P181
b、积极条件: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练 习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    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    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等特有的治疗方法。
C    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    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ABC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包括: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核心在于一个新字,不具备新颖性是绝对不能被授予专利的。    
         因为专利法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如果专利法对那些已经不新的技术也加以保护,则起不到鼓励的作用。
表面上看一个创造新不新要以现有技术为参照系,实质上就是看这项技术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开,所谓公开,即指任何人不需要采取任何特殊手段都可以合法的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所以公开的方式多种多样。
  A、以出版物的方式公开。P189
  B、通过使用而公开
  C、其他方式公开
公开是有一定标准的,一个是空间(地域)标准(在哪儿公开算公开)一个是时间标准(何时公开算公开)。
    1、地域标准P190
     目前全世界地域标准有两个:一个为相对标准,一个为绝对标准。最早是相对标准。
    2、时间标准
  与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制还是先申请制相对应。
     A、发明标准
     B、申请标准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P192
申请日与申请时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术语,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为被审查之申请的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所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抵触申请的四个构成要件:
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2、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3、公布日:由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创造性:
新颖性为何还不够?
1、概念: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与其明显的技术特征,这是发明的内在的质的标志;
(2)发明有显著进步:是指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发明具有长足的进步。
注 意: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与发明不同: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定,只有在有人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撤销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涉及。
2、我国专利法对各类专利的创造性要求:p197--P198
(1)对于发明专利,要求其在技术上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其在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与已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三)实用性:P198
         是指一项发明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不仅能用还能起到积极作用。  
        专利权的核心就是财产权,一项专利不应用就不会制造财富。所以实用性就是专利权的本质要求。
四种典型的不具备实用性的创造。
1、无再现性的发明创造。
     如一种鸡尾酒的调制方法,每一次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则不具有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
       克隆人、永动机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生产的产品。
4、无积极效果的发明创造
      赌博机、独特的吸毒方法。
                             麻将机?
指外观设计必须能用于产品的制造,并经过工业化的生产过程,实现批量生产的目的。
工业性
新颖性
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P19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二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批量生产,在数量上应达到国际通行标准50件以上的界限,而且必须满足在同一设计前提下最小的变形以及最低的成本。所以一些简单的手工编织品可包括在内。但对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一件的工艺品不在此范围内。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P193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十章P221 
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
一、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署名权”是否为专利权的内容?P221
专利权包括如下内容:P222
1
2
独占权
禁止权
处分权
处分权
3
Content Layouts
制造
二、专利权的效力:P225
使用
销售
进口
许诺销售
1
4
2
3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P229
缴纳专利年费
实际实施已经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
四、专利年费(补充内容)
    (一)概念
     指专利人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按规定逐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1--3年900元
4--6年1200元
7--9年2000元
 10--12年4000元
13--15年6000元
16--20年8000元
发明专利
1--3年600元
4--5年900元
6--8年1200元
9--10年2000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年费如何缴纳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交。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自然年度没有关系。
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   
    1999、6、1,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
1999、6、1——2000、6、1
第二个年度是:
2000、6、1——2001、6、1
    根据以上原则举二例:
例一: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是1998、2、1提出申请,于1998年11月1日授予专利权,则年费从1998年交起,办理登记手续时交600元,到1999年1月1日---2月1日交600 ,以此类推。
例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是1998、2、1提出申请,于2000、5、10授予专利权,则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交第三年度年费,前两年不交,600.到2001、1、1——2001、2、1间交第四年度年费900,以此类推。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交,同时交纳滞纳金,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如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第3个月补交的,则滞纳金为:Ax5%+Ax5%+Ax5%)。
否则自滞纳金期满之日1—2个月内,做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申请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专利权终止日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五、专利权的保护期P230
均自申请日起算
六、专利实践中,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终止?
1、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2、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而终止。
3、未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4、因专利权人消失无人继承而终止。
     (自然人死亡,组织或法人被依法注销或注销的)。
5、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终止。
七、专利权无效
     在专利权授予时因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未审查出来的,任何个人组织,都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宣告无效。
     当专利权终止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公告。
例一:甲研究所完成一项“纯稻草制做饲料方法”的研究开发任务。该技术利用稻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后制成饲料,可代替部分粮食做养豆饲料。
问:该成果是否属于《专利法》所指的发明?
例二:A发明一种“生产耐高温塑料的方法”用这种方法生产出来的塑料耐高温,色彩柔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这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如不严格按照操作规则操作就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对操作人员的身体造成重大损害。
      B经过多年探索,研制出一种用于防盗门上的防盗装置。其特征是:一旦未按程序开启防盗门,该装置便会发出刺耳的噪音,同时射出无数枚钢针,刺伤盗窃者的身体,变成蜂窝煤,有效防止盗窃。
     问:A、B能否申请专利?
答:A可以B不可以。
《专利法》规定1、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实践中,如果发明创造本身不违法,但由于被滥用或违章操作而违法的不适用本条件规定。所以A只需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则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法》规定2: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是指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以实现其目的,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使公共秩序受到不良影响。B发明本身也不违法,但实用效果上构成对社会、人类的危害。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实施许可(自学)
一、专利保护造成3000万艾滋病患者束手无策
全球目前约有3200万艾滋病患者,每天有7400人新感染艾滋病,有5500人死于艾滋病。数以千万的贫困艾滋病患者只能望药兴叹, 90%的死亡病例也正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贫困患者之中。我们不禁要问:当上千万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生命受威胁时,谈药品专利权保护是否人道?是否应该从拯救生命中牟利?
解决方法:强制许可制度
TRIPS协议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有关文件指出,“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通过援引该文件,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国内通过实施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关专利药品”。
在我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国家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实施许可证,具体体现在我国专利法第49、50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74条等规定中。
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功能在于限制私权的行使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其强制性和行政干预色彩极浓,其特点一般为:
1、强制性,即并非由权利人自愿许可;
2、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被许可人非独家许可,即不排除他人同样获得许可;
4、不得滥用,即只能在特定目的下(始紧急状态、公共利益等)才可实施强制许可;
5、被许可人一般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由于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并非是高昂的费用,因此,被许可人可以以较低成本来生产相关药品,从而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有利于更迅速、有效地控制和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保证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可以通过专利的强制许可解决艾滋病药物的高额专利费用问题,这样既可以保证制药公司利益,又可以保护低收入国家艾滋病患者的利益。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 申请人 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即利权人,在发明完成后到专利权产生的整个过程中还涉及到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
一、发明人 设计人P236
       
        指一项发明的创始人,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称发明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称设计人,是一个道理。
本法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计算机录入人员、实验员、描图员等,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应指出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P238
二、专利申请人P238
      
        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此时享有专利申请权,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是同一个人,但有不少情况是不一致的。
1、发明人、设计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设计人那里取得了专利申请权。P239
          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后是否要申请专利,由发明人和设计人自己决定。这种权利作为民法上的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专利申请
提出前的转让
专利申请
提出后的转让
1)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
        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属于普通的民事权益转让,此时还谈不上专利财产权。所以属于非要式行为,其效力仅限于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如果有第三人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先提出专利申请,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
         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权利受让人有权对抗第三人。即同样有第三人独立完成相同的发明创造在此后提出专利申请,则受到转让合同的排斥,因此这种专利的转让属要式行为,应当将转让合同报专利局登记,经专利局公告后合同正式生效。因为我国实行先申请制。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同上,专利申请权的继承在申请提出前属非要式行为,不对抗第三人。在专利提出申请后属要式行为,须报专利局公告。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
         如: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三、专利权人P241
       
        指根据国家授权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可见,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是在专利法律关系中不同阶段的主体,但不一定是一个人,因为可转让或继承,所以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外国人,专利权的转让人、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许多人对专利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不清楚,对于两者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很了解,误认为发明人搞出了发明创造,应享有所有的权利,实际不然。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区别
事例:某乡镇企业的王厂长,发明了一种具有杀虫作用的农药有机复合肥料,实验效果不错,此后他请来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进行确认,并在其帮助下使肥料生产更加标准化。在申请专利时,由于王厂长不了解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知道专利权人与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误认为只要是专利发明人就对其专利技术享有所有的权利。该研究所在办理专利申请时,将本单位作为专利申请人,而只将王厂长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王厂长却稀里糊涂地欣然认同了。
幸亏王厂长所在的乡镇企业生产自己研制的复合肥料未被该研究所亮红灯,要是自己企业在生产自行研发的复合肥料时受到该研究所的制约,并让其支付专利使用费,那王厂长就十分被动了,其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就更大了。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没有征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发明人也不能实施其发明的专利。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区别
          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并不是一个概念,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并不一定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权人。
         反之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而获得。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是解决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申请人资格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专利权人的确定则是最终解决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2、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一般是程序方面的权利或临时保护的权利,而专利人所享有的是实体上和确定性的权利。
3、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申请人还不是专利权的主体。
四、先发明人和先申请人
先发明制
优先权原则
先申请制
1、先发明制: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2、先申请制: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节  职务发明
一、概述
         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如美国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其资产评估为150亿美元,其中有形资产仅为25亿美元,在无形资产中公司拥有的两项基本专利的价值占了大头。另外知识产权还是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微软刚成立时资本才几十美元,凭借不断创新超越的核心技术,比尔成为世界首富,比尔到底有多少钱?
1、每秒赚250美元,每天赚2000万美元,一年赚78亿美元。
2、美国国家债务约56200亿美元,如果由比尔还还,他能在10年内还完。
3、如果比尔将钱捐给地球上每一个人15美元,到头来,他还剩下500万美元的零用钱。
4、迈克尔.乔丹是美国收入最高的运动员,如果他不吃不喝,将3000万美元的年收入存起来,他必须存上277年才能象比尔这样有钱。
5、如果将他的钱换成1美元,可修一条路往返月球和地球14次。
6、比尔今年58岁,假设他能再活35年,他必须每天花678万美元,才能在他上天堂前花完他所有的钱。
         不过,假如微软的用户每次在电脑死机时可以向盖茨索赔1美元,盖茨会在3年内破产。
比尔盖茨狂抛微软股票 20年才能卖完最后一股
他是一个天才,13岁开始编程,并预言自己将在25岁成为百万富翁;他是一个商业奇才,独特的眼光使他总是能准确看到IT业的未来,独特的管理手段,使得不断壮大的微软能够保持活力;他的财富更是一个神话,39岁便成为世界首富,并连续13年登上福布斯榜首的位置,这个神话就像夜空中耀眼的烟花,刺痛了亿万人的眼睛。他是微软公司主席和首席软件设计师。微软公司是为个人计算机和商业计算机提供软件、服务和Internet技术的世界范围内的领导者。在截止于2008年,微软公司收入近620亿美元,在78个国家与地区的雇员总数超过了91000人。
北京时间2008年9月9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今年6月底,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BillGates)正式退出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以把精力专注于慈善事业。虽然今年52岁的盖茨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抛售微软股票,以把财产转入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MelindaGatesFoundation),但由于盖茨手中持有约8亿股微软股票,若要完全抛售他所持微软股票,盖茨需花上12年时间。
换句话说,当盖茨卖掉自己手中最后一股微软股票时,届时这位亿万富翁已经64岁。今年8月期间,盖茨抛售了价值3.5亿美元的微软股票,但与他所持有价值203亿美元的微软股票相比,3.5亿美元的股票只能算是一个小数。
自今年开始以来,盖茨共出售了价值不足10亿美元的微软股票,如果要达到他去年25.4亿美元的套现金额,盖茨需要在今年圣诞节股市休市前再抛售价值15.4亿美元的股票。2007年,盖茨出售了8千万股微软股票,今年以来已售出6400万股,目前他手中还持有7.94亿股微软股票。
盖茨此前宣布,将捐出自己所有资产,以用于改善全球贫困国家公众的生活和健康水平。
此前盖茨忘年交、“股神”沃伦·巴菲特(WarrenBuffett)表示,将把价值超过600亿美元的资产注入盖茨基金会。此举使该机构一跃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按照美国相应法规,盖茨基金会至少需将年度投资获利的5%投入慈善事业。
相关管理文件显示,盖茨妻子梅琳达仍将继续持有她个人名义下的微软股票,数量为424816股。
这一切都是专利带来的财富。据统计,一个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需要1亿到六亿美元,花费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但有专利法的保护,产品投入市场就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远远多于非职务发明,据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比例为9:1,而我国则相反,二者比例3:7,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并非知识产权强国,如今由于全球化竞争趋于激烈,企业为了掌握竞争中的主动权,就必须拥有自主自主知识产权,否则难以做大,做强。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大公司每家至少有上千甚至上万个专利在手。而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占大约百分之一。很多企业不是没有研发成果,而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百分之九十九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目前,有不少知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但只有产品,没有专利。我国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是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仅占百分之二,为何我国职务发明远低于非职务发明?
有关人士分析,许多科研人员到退休前,大都不会将脑子里的东西以单位名义发表。因为如此发表专利权就归单位,然而科研人员在国家、单位的培养下58、59岁,恰好是出成果的高峰期,如果属于职务发明,则单位所给的奖励远远比不上自己拥有专利权,所以都选择退休后自己申请专利,尽管2000年后我国职务发明逐渐超过非职务发明,但因科技含量较低所以获得授权的却很少。
二、从发明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发明可分三类:
职务发明创造
自由发明创造
从属发明创造
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创造
2、自由发明创造
          指发明人在职务以外,完全独立靠自身能力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完全归属于发明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任何权利,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
3、从属发明创造
          指发明人并非履行职务或执行单位命令,自主完成的发明,但在科研过程中,却利用了单位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纠纷很多,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现行法律把从属发明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职务范围内。而其余部分为非职务发明。
现实中也有在单位和个人共同作为发明人提出申请的案例。法律也批准了,但一般解决从属发明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双方合同约定。一般遵循“合同优于法律”原则。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上述法律。
关于职务发明与
非职务发明的典型案例
在西安市有一项知识产权价值达1000多万元,围绕这项知识产权,竟有三方当事人接连打起官司。
       在80年代,太阳锅巴曾红火时,许多外地车辆在太阳集团门口排起长队等着购买刚出厂的锅巴,进入90年代太阳锅巴已经逐渐被人们淡忘。
然而99、6月太阳集团就太阳锅巴的发明专利打起一桩官司,将人们的注意力再次转向小小锅巴片。锅巴不仅养活了3000人大厂,而且还使得太阳集团跻身于全国食品企业500强,这其中原西安旅游食品厂厂长,锅巴的发明人李照森功不可没,他对当时发明锅巴的细节做了详细描述。
“有一次到西安饭庄去吃饭,上二楼有个牌子,上面写的是锅巴类菜肴,大家说点什么菜那?你一嘴我一嘴的,后来说点一个锅巴菜吧,服务员说没有。后来又去点了说有了。于是就勾起我小时候在家里的回忆,我妈妈把家里边哪个米饭的锅底晾干了,炸了吃,觉得很香于是来了灵感,也许这东西能成为一种产品,当时由于厂子生产钟表,后来被电子表冲击的退出市场,转产食品,生产糕点失败,厂长急于找到一个出路,于是让爱人试验。
爱人想不管产不产品,过年做点吃,小孩子都爱吃,另外也想帮爱人一把,于是不断的试,因为那时候粮油都很困难,不可能多做。就拿个小锅蒸米饭,一弄就糊了,不知道坏了多少锅,最后弄出来了。家人吃说好,就撒上味精、盐、五香面就更好吃了。李照森拿这些东西到厂里让大家品尝,都说好。后来生产,果然大获成功。
本案另一方面是任学义等6人,说他们当年成立了锅巴研究小组,在李照森的命令下研制出来,所以他们应是发明人,但他们都不能举证而在李照森的举证中,却有1988年任学义等人的许多证词,责问他当时为何不说自己是发明人,还作证说李照森是发明人?他回答说当时受了李的引诱,许诺让他当纪委书记,李照森当庭质证:
1988年你写这个证词时我是干什么的?答:党委书记。李拿出该厂大事记,证明当时连党委委员都不是,一个普通党员怎么能许诺让你当纪委书记?任无言以对,根据当年知情人透露,的确是李发明的,但儿女都在该集团,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那事隔十年后集团为何要争专利权呢?主要是利益问题
原来,太阳锅巴热销全国,不仅给太阳集团带来巨大利润也使得太阳锅巴的专利费逐渐可观起来,从85年生产到96年,锅巴的销售额已达到几亿元,如果按一定比例提取专利费李应提走1100多万,而对太阳集团来说,尽管销售一度辉煌,但1991年以后,每况愈下,太阳集团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诉讼中集团并没有举证发明人是谁,只是强调李当时是厂长,肯定属于职务发明。不管是在那里发明的的,这就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厂长的本职工作是什么?根据《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
于是记者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联系后得知:厂长的发明就一定是职务发明,这一点不能形成。北大知识产权学院法学专家说:厂长的职务是什么呢?他是个领导,管理、经营这个企业,但不负责具体研发工作。而厂内的研发部门,他们的本职工作才是搞发明。
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尽管李为发明人,但他当时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所以属于职务发明,判决专利权归太阳集团,二审认为一审有误,驳回了太阳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历时3年,最终专利权归李所有。但对于众人关注的1000多万元,李夫妇明确表示不要了,留在企业归企业使用。
如今已于2001——2002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三项食品方面的新发明。这一次,他并不担心发明专利会引来纠纷,担心的是他的新产品能不能再次投入市场。
职务发明创造判断的标准p244
是否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是否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
是否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是否作为立项开发的发明创造
是否是岗聘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P245
    第一款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二款规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三款规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
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从书
第十二章
商标法概述
商标,俗称牌子。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品牌经济的社会,衣食住行都要讲品牌,透过铺天盖地的广告,品牌已经与我们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广州宝洁的产品品牌种类已经超过了自然界昆虫的种类。
今天是一个
品牌竞争的社会
有人说,商战才是真正的世界大战,它无处不在、无所不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是作用,商战已经从最初的产品竞争、资本竞争转变为品牌的竞争,没有品牌就没有发言权。
乐百氏被法国达能收购,它是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之一。广东省第二批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三笑集团的全部股份被高露洁收购:你不一定记得三笑的其它产品,但你一定记得三笑牙刷和牙膏。
苏泊尔被法国SEB收购:翻翻自家杂物间,也许每家都有一能找到一个苏泊尔的高压锅或电饭煲。
小护士被法国欧莱雅收购:它曾广受中国女性和孩子的喜爱,如今你还能在各大超市找到它吗?
大宝被美国强生收购:“大宝天天见!”这句话你还记得不?那个胖胖的广告员现在在哪里!
双汇被美国高胜收购:曾经的中国肉类食品第一品牌,如今如同烂白菜,随意和其他产品摆放在货架上。
南孚电池被美国吉列收购,它曾经是吉列的强劲对手,中国力量的象征。每个广告都那么霸气十足。
统一润滑油被壳牌收购:它曾是中国润滑油市场的龙头老大,也是中国润滑油行业的希望。
哈尔滨啤酒被AB集团收购:它曾是中国四大啤酒商,东北三省占绝对市场份额,远销海外各地。
百思收购江苏五星电器51%的股权。它是国内第四大家电连锁超市,百思通过控股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佳木斯被美国约翰迪尔收购:它曾是全国唯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企业,占中国市场份额95%。
威孚被德国博世并购:它曾是中国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博世通过它进入前景广阔的中国市场。
好孩子集团67.4%股权被国际私募股权基金PAG接手,它曾广受孩子的喜爱,国内最大的童车生产商。
可口可乐称将以24亿美元现金收购汇源果汁:中国果汁行业是第一品牌,上市当日股份上涨60%.
2009年3月18日下午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接下来还有哪些?还能有哪些......
一、商标的起源:
商标在我国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不过从孔子时代一直到武则天时代都是其萌芽时期。由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商标的作用主要用于追究劳动者的责任,那时候都用姓氏作标记,是一种强制使用的符号。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相当发达,出现了大量的商标,如在一批出土的南宋瓷碗底部都有~标志,不过在宋朝已经出现纸质商,标现存最早的商标为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儿商标:“一只白兔在捣药”。旁边还有广告:“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他院使用;客转为贩,别有加饶。请记白”。现存历史博物馆内,外国最早商标出现在1473年英国街头的印刷商标,比刘家晚好几百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是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83、3开始实施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
二、商名是金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起个好名字,大家喜欢,容易记住,加上好的产品品质,会使你的商品迅速打开市场,成为名牌。所以说“名字也是生产力。”
从前兴化有个名叫易柏材的人,博文多能,才华出众,但公司都不敢用他,原因在于名字谐音----“易破财”,所以尽管才华横溢,最终因为名字不好而抱恨终身。所以在商家眼里,好名字就是金字招牌。“万宝路”商誉达几百亿美金。索尼只用了37美元一台价格买进上海产的收录机,贴上自己的商标,就可卖80多美元一台。可口可乐的品牌价格高达千亿美元。远超过公司财产总和。
1976年,可口可乐的老板曾经说过,即使公司一夜之间化为灰烬,照样可以起死回生,因为凭借其良好的信誉,立即就会有大银行找上门来提供贷款。
日本有位经济学家说:“现在销售商品的条件是什么?一是命名,二是宣传,三是经营,四是技术”。他把命名列为畅销商品的第一个条件,所以:千金易得,好名难求。
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为设计出既符合世界各地风俗,又符合各国法律的名字,邀请各方专家历时6年,耗资10亿美元,调查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后从设计的1万多个商标中选出一个商标,这就是世界著名商标“埃克森”,如今它的价值已经达到几百亿美元。所以说:“名字也是生产力”。
(一)概念:
P258
三、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二)特征: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构成要素的可视性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
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性。
1、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本质特征
        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的作用,只有具备显著性才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一个响亮的商标在其宣传过程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水浒》
商标就是商品的脸
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密切联系的,一般都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相关的广告宣传上,消费者见到商标就能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起来,从而区别于其他经营者。这正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所以,日本学者小野昌言、江口侠夫在其所著《商标知识》一书中指出:“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和评价”。正是商标这张脸,一旦被市场认可,将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和持续的成长空间。
2004年2月,“她加他”饮品公司用富有创意的名字演绎了市场传奇,首次让功能性饮料有了性别,相映成趣的两款饮料令人耳目一新。这是首次将人称代词作为产品名称,赋予产品以人格属性,洋溢着浓郁的人文色彩,上市后,“饮料分男女”的概念迅速引发强烈反响,一周内订货达2亿元,引来各家媒体争相报道,一时间成为黑马传奇。此前“娃哈哈”以其特有的魅力占据了半壁江山,很多企业都想与之一搏,“她加他”横空出世,再次成为饮料行业中的亮点。连老大“娃哈哈”也不得不为这一后起之秀刮目相看。
经典案例
2、商标构成要素的可视性
       在我国商标法中只承认视觉商标,目前还不承认其他类型的商标。如动态商标、听觉商标等。因为一般人是用视觉来分辨商标的。
 3、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性。
四、商标的功能
商标具有识别的功能
商标具有品质保证功能
商标具有广告及竞争功能
1、商标具有识别的功能
         商标就是为了将自己的产品与同类产品相区别,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历史上曾经被认为是唯一的功能。商标不是关起门来自我欣赏的,其目的就是要将产品推向市场,在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吸引顾客。所以,商标是产品的脸,看见商标就联想到商品的品质。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人们挑选商品就如同今天在菜市场买大白菜,全凭经验。而现在的一台电脑,加上包装,通过经验完全不能看出其内在品质,这就要靠品牌达到识别的作用。品牌建立在成功的营销和良好的口碑上,不同品牌代表不同品味和档次。所以,商标是不说话的推销员。所以,商标一定要有个性才可识别。--显著性  
如家乐福、美特好、麦当劳、肯德基、雪碧、可口可乐等,一听就能记住。向阳、胜利、红星则给人一种模糊之感,识别性较差。商标只有具备了基本的识别功能才能使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中很快将其识别出来。如,某餐馆的招牌菜:悄悄话、心痛的感觉、火山飞雪、一国两制、金银满盘、青龙探海。
著名案例:
           明末,山西来了个手艺人开了一家杨小泉帽店,买卖做的不错。掌柜的没什么嗜好,只是养了一只全身黑色的猴子陪伴身边。日子长了来往之人虽然不知他姓什么,叫什么,但只要提那个“黑猴的”就知道是他。后人又买了一只黑猴,与死去的大小一样,以招揽生意。结果,买卖一直很兴旺,黑猴儿的名声就传开了。再后来就改成门口放了一只木头猴儿。一位姓田的看到经营黑猴儿商品不但保险而且有利,于是也请人在门口做了一只木头黑猴儿,店名叫田老泉黑猴儿帽店。辈分听着比杨小泉大,后来成为最出名的帽店,后来发展成为一个大公司。
2、具有品质保证功能
         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功能,相同商标代表相同品质,即消费者认牌购货。在消费者心里,好品牌就=好品质。“广告做的好不如新飞冰箱好”,“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金利来成了身份和品质的象征。
人们普遍有这样的心理:凡是著名公司生产的商品就是好产品。如果“微软”公司涉足其他行业同样也会大获成功。娃哈哈生产童装照样火爆,海尔生产电脑一样畅销:海---通行四海,囊括天下,尔----万千消费者。其立意独具风格。再如“乐百氏”,含有对公众关心博爱之心。“宝洁”,给人以洁净典雅,珍奇高贵之感,刺激消费者购买。
3、广告及竞争功能:
1)某药厂生产的治疗痛经的新药,开始叫“痛经宝”投入市场后反应平平,调查后才知到名字太直白,俗气“痛”给人带来压力,很不舒服。产生拒绝心理,后改为“月月舒"结果成为知名品牌。
2)儿童食品“心太软”“清嘴”“小两口”名字新奇,但老师家长认为不符合儿童的消费情趣,易误导儿童,因此不让卖。
3)当初金利来的老板曾宪梓先生刚刚创业时将产品命名为“金狮”为推销产品曾先生到处赠送领带,但不知何故朋友们都婉言谢绝。后来他意识到香港人把金狮读成“净输”,人家当然不要了,后来改为“金利来”,因为名字吉祥,所以大受欢迎。
4)“钱柜”,名字新奇,让人联想到票号里的钱柜---吉利,同时意味着高消费、高档次,所以生意相当火爆。
5)香港曾爆发了一场“白兰地”和“威士忌”的销售大战。结果“白兰地”售出380万瓶,“威士忌”却只有20万瓶,相当于“白兰地”的1/20。论质量和知名度,二者相差无几,原因是“威士忌”的中文名字太可怕,连“威士”都“忌”,谁还敢买?而“白兰地”则是一个富有诗意的浪漫名字,令人喜爱。
6)“富士”与“樱花”之战:在上世纪50年代,日本胶卷市场上“樱花”占有一半份额,而“富士”则后来居上,最终击败了“樱花”。后来的市场调查得知,“樱花”一词在日本反映“桃色、软性、模糊”的形象,而“富士”则与富士山的蓝天白云连在一起,给人以良好的印象。
7)1933年,希特勒为笼络人心,下令汽车设计师保尔士博士负责设计一种命名为“大众”的小轿车,并强行规定零售价必须在1000马克以下,好让普通的德国人都能买得起。在今天叫经济型轿车,的确名副其实,成为世界知名品牌。
8)“万德福”-----wandeful的音译。
9)“长虹”---雨过天晴,带来希望和美好。“康佳”
 “999”---不懈追求,让人长寿。“金六福”、“剑南春”、“小糊涂仙”---郑板桥,“杏花村”、“旺旺”、“好劲道”。
10)荣声改为科龙
11)上海益民饼店设分店时取名“一定好”,结果广东话叫“压顶豪”,生意兴隆胜过总店,后益民饼店全部改为“压顶豪”。
12)力士,“Lux”,易读易记,在很多国家语言中发音一致,易于在全球通行。其拼写和读音会让人联想到“luxury”(精美华贵),“lucks”(幸运),这一名称来自古典语言“luxe”,具有典雅高贵之意。甚至可以让人联想到夏日海滨度假的浪漫情调,明媚阳光与健康皮肤,相映成辉,对产品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备受人崇拜。
11) 20年代的美国正处于迷茫时代,许多青年男女经过一战的冲击,精神上收到极大的创伤,认为只有尽情享乐才能冲淡这种创伤。因而在迪厅狂欢或者沉溺于香烟的云雾缭绕之中,这种抱怨促成了“万宝路”的问世。
为体现对女性烟民的关爱,Marlboro是Man Always Remember Loverly Because of Romantic Only.的缩写,“仅仅由于罗曼蒂克,男人总是记得女人的爱”。如此温情脉脉的用语,征服了许多女性烟民的心,同时,还把烟嘴染成红色。这种无微不至的关怀使女人陶醉,很快打开了市场。
进入50年代后,万宝路在女性香烟市场上已无发展的可能,公司另辟蹊径,重新塑造出表现男子气概的形象。而今其形象代表的是粗犷豪放、自由自在、纵横驰骋、四海为家、无拘无束的牛仔,代表了美国开拓事业中不屈不挠的男子汉精神,这正是万宝路的品牌形象。
广告语:哪里有男人,哪里就有万宝路
万宝路广告中的西部牛仔形象在广告史上是个永恒的纪念碑,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奔放不羁的防抗折的完美象征,是美国年青一代心目中的偶像和英雄。这个以当代美国年青一代心理需求定位而确立的牛仔形象,已成为企业市场制胜的法宝,那双蓝色的眼睛,一头浓密黑发和一张由棱角却极具亲和力的脸,一身粗犷豪放骠悍勇武的阳刚气概,当这个具有浪漫色彩的英雄想象在广告中出现时,立刻风靡一时,
心气浮躁的年轻人群起涌向这个品牌,因为它们也想像牛仔一样,成为一个冷峻自信,坚忍不拔的豪放自由的英雄男子汉。是成功的广告策略和表现创造了万宝路这个成功的品牌形象,是40多年来,企业花了上百亿美元的广告费塑造出来的,是它从一个一度快倒台的品牌,一跃坐上了美国烟草行业的第一把交椅,从1955年起着几十年间,几乎每年以25%的销售额增长,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所以,商标是最直接的广告工具,所谓“此时无声胜有声”,“蝙蝠牌电风扇”,出口后叫“美佳乐”,获得国际大奖,同时在北京展销,一处叫“蝙蝠”排起了长队,另外一处叫“美佳乐”,没有人买。
“宇宙牌香烟”
《宇宙牌香烟》,原名《一个推销员的故事》,是相声大师马季在1984年春晚上表演的一段单口相声。推销员(马季)误打误撞来到春晚的录制现场,推销他们生产的宇宙香烟。
          马季表演这段相声的本意是,借助推销虚构的宇宙牌香烟,讽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这段相声大受观众的喜爱,是当年春晚人们记忆最深的节目之一。那句宇宙牌香烟,誉满全球,也成为当年春晚流行语。
有趣的是,在春晚后,黑龙江的穆棱卷烟厂从这段相声中看到了商机,注册了宇宙牌商标,生产了货真价实的宇宙牌香烟,畅销一方。在没有生产宇宙牌香烟之前,穆棱卷烟厂是一家县级小雪茄厂。生产一种名为“琥珀香”的小雪茄,小雪茄就是无过滤嘴的普通香烟。当时的穆棱卷烟厂因为产品单一等原因,已经濒临倒闭。在借由马季的著名单口相声《宇宙牌香烟》,声名鹊起。烟厂从今严把质量关,将宇宙牌发展的红红火火。遗憾的是,穆棱卷烟厂被并入哈尔滨卷烟总厂后,宇宙牌香烟便停止了生产。
          如今,在穆棱卷烟厂中,仍然矗立着一面丰碑,上有马季先题字:宇宙精神。
13)2003年4月28日,联想集团放弃使用了18年的“Legend”(传奇)的英文商标,转而使用“联想Lenovo”。18年来,传奇品牌价值200亿元,至今联想在PC市场占有率仍为中国第一,为何要换品牌呢?因为在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被注册过“传奇”这个商标,涉及各个种类的商品,回购商标根本不可能,由于此前对进入国外市场准备不足,无奈只能改商标。
同时,良好的商誉为企业竞争开辟了道路,而信誉不良的商标会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1)一家汽车公司的汽车名叫“Nova”,销到西班牙没有人买,因为译成西班牙语为“不会走的东西”。
2)澳大利亚一家食品公司生产一种叫SARS的减肥糖,03年中国非典闹的人心惶惶,一看见SARS就害怕,没人敢买。
被315曝光的著名品牌
麦当劳将过期肉制品放保温箱继续销售
家乐福修改鲜肉产品包装日期
中国电信被曝群发垃圾短信 出售信息通道
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产品国内售后与国际双重标准
周大生百泰等品牌千足金涉嫌造假 添加廉价金属
“大众”汽车DSG变速器故障频发 祸从天降
高德地图等安卓智能手机应用涉嫌盗取用户个人信息
康师傅矿物质水(广告:优质水源)
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
执行标准放宽有害物质限量
2013-04-13近日,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的消息曝光之后让很多市民表示震惊,过过农夫山泉的公司予以否认,并且称是遭到了诬陷,是对手公司的诽谤,对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成为了网友讨论的焦点,之前就有报道称农夫山泉水中含有不明黑色物质。
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 “品质风波”继续发酵(组图)前晚,农夫山泉就“品质风波”发表声明,坚称“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但是,公开信息显示,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为浙江省标准DB33/383-2005,该标准由浙江质监局提出并归口,由农夫山泉作为唯一的企业代表参与制定。简单比对可知,农夫山泉执行的这一标准在有害物质砷、镉的限量方面,均宽松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其中砷指标限量甚至放宽到5倍。
农夫山泉“品质风波”继续发酵。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昨天向本报记者确认,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他表示,任何瓶装水企业都必须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若不能执行则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该来的,躲不掉
对于“品质风波”,农夫山泉在前天发布的声明中,将矛盾焦点指向竞争对手华润怡宝幕后操作,是否如此尚有待调查。如果真有企业在幕后操作,恶意打击竞争对手,那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此前也曾有过蒙牛攻击伊利、鲁花攻击金龙鱼等案例在先,最终实施这些行为的幕后操作者都被绳之以法,为业界和消费者所不齿。
不过,农夫山泉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其参与制定并执行的浙江标准中,多项污染物指标为何都宽松于国家标准?在公开声明中,农夫山泉始终回避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否低于国家标准这一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而是含糊地称“产品品质优于国家标准”,试问,对于标准都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产品,“优于”二字从何而来,消费者又凭什么相信?
农夫山泉委屈地责怪质疑者—“说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的声誉”,但农夫山泉要明白的是,食品企业的声誉应该由消费者来打分,企业首先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否则就是自毁声誉。
时评:王老吉成了品牌清醒剂
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硝烟散去。
权威仲裁机构5月9日判定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此,广药集团从鸿道集团旗下加多宝手中收回了王老吉商标租借权。
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争执王老吉的商标大战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的利益驱动。多年前,王老吉只是一种中药配方的乳剂,是一个日渐没落的传统医药品牌,广药集团手中的一块“鸡肋”,“用不上的资源”。当时颇有眼光的加多宝公司看中王老吉商标的潜质,历经数年将其从药业中分离出来,培育改良成“去火”的凉茶品牌,跻身饮料行业,也让妇孺老幼记住了“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朗朗上口的广告词。
王老吉是加多宝在关键时刻做的超级正确之事。1995年,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签订红罐王老吉的商标使用协议到2020年。加多宝老板香港同兴药业在不断增股王老吉,而同兴药业的东家又是香港鸿道集团。在2008年5月18日中央电视台汶川地震赈灾义演晚会上,王老吉豪捐一亿,“砸”出了市场美誉,也刺激了消费者的热情,转瞬之间,“中国饮料第一罐”的美名不胫而走。2009年,王老吉凉茶在中国市场销售达到160亿元,超过了可口可乐。
王老吉虽说是加多宝“抱养”的,但加多宝将其视为亲生儿子,精心抚养。几年间,投资十多亿元,强化广告宣传,扩建生产基地,拓宽销售渠道。加多宝捧红了王老吉,也让王老吉的辉煌遮掩了自身的风头,以至于人们只记得王老吉,却鲜知有加多宝。2008年6月,加多宝投资1亿美元在武汉建立了内地第五家工厂,其长期投资生产王老吉的意图十分明显。很显然,加多宝还是有野心的,想将王老吉品牌化为己有是早晚的事。
广药集团似乎看出了加多宝的心思,只是佯装不知,存心让加多宝为王老吉开疆拓土,并且还要搭顺风车,推出配方口味几乎与红罐王老吉一样的绿罐王老吉,抢了加多宝的市场奶酪。这让加多宝很恼火,终于爆发了红、绿之争的口水战。一个是“生父”,一个是“养父”,王老吉到底归谁所有,委实太纠结。
眼见绿盒包装王老吉跟着红罐王老吉火起来,广药集团暗中窃喜,红罐王老吉在前边打拼铺路,绿盒王老吉在后边坐享其成,何乐而不为?故而前几年广药集团并不急于收回王老吉商标租赁权。但此一时彼一时,眼看着“寄养出去的儿子”名利双收,王老吉凉茶已培育了一个成熟的市场,广药集团不免着急了,欲借王老吉品牌推行多元化发展,将王老吉品牌朝药酒、药妆、保健品、食品等领域延伸铺路,获得更多利益。尤其据北京名牌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王老吉品牌价值已达1080.15亿元,成为中国第一品牌。这当然让广药集团眼红,急着要及早收回商标租赁权了。
而将王老吉这一品牌从弱小培育壮大的加多宝,当然希望王老吉与自身紧密联系在一起,让王老吉光耀加多宝的门庭。于是,这场争夺历时两年而不休。在加多宝那边看来,把商标价值转化为品牌价值绝非一日之功,不重视培育自有商标,依赖别人的商标谋利,最终当然要付出代价。
商标是一种商业符号,而品牌价值是与生产经营者的运作能力譬如广告投入、销售营运等投入分不开的,品牌不仅是企业做出来的,更有消费者情感上的认同。虽然广药集团拥有王老吉的商标权,但并没花多少精力来培育,倒是加多宝打造出王老吉的品牌知名度。但倾注的心血再多,抱养的孩子毕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平心而论,这场官司,加多宝输得有点窝囊,含辛茹苦把“抱养的孩子”抚养成人,而且出人头地了,却被人家认走,精神上受损伤;而广药集团赢了官司,却在道义上失了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王老吉既是一瓶清凉的饮料,更是一瓶“品牌清醒剂”。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体现了企业的生存价值,企业对自有品牌的培育以及保护至关重要,租赁别人的品牌也应慎之又慎。有一些企业将自身的品牌转让或者特许经营以获取利润,另有一些企业出于缩短品牌市场培育期的考虑“借鸡生蛋”,傍上其他品牌,急功近利,最终为别人作嫁衣裳。
仲裁结束了,两家自将分道扬镳。眼下,“王老吉”三个字只代表凉茶,而依照广药集团的规划,王老吉品牌今后将出现在药酒、药妆、保健品、食品、运动器械等多个领域的产品上。这意味着王老吉润肤露、王老吉跑步机等产品未来将陆续上市,这种将品牌用于延伸到其他品类的做法,有透支品牌价值之虞,风险不小。
而加多宝似乎也早有预感,失去王老吉品牌支撑是早晚的事,因而正在着手推动“去王老吉”的改造运动。加多宝新近推出双面红罐,一面是王老吉商标,一面是加多宝商标,颇有点“双面娇娃”的韵味:一方面还要借力王老吉品牌赚取市场眼球,一方面又为加多宝单独出场作好铺垫。但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加多宝四个“对不起”系列广告
王老吉速回没关系
4、财产功能
         北京一位喜欢喝酒的侯姓先生,六年前与几位朋友聚会,酒喝至酣时,无意中吟了两句打油诗:“酒逢知己千杯少,好友相逢莫言醉。”
        莫言醉?
        朋友们兴奋地说,这可是个好酒名呢,赶快去注册个商标啊!
不想,侯姓工程师竟真的花了一千元钱,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莫言醉”的商标。此后,有几位朋友与他合作,筹备生产“莫言醉”白酒。他们试着生产出了“莫言醉”的品尝酒,但后来,由于资金问题,生产搁浅了。
          想不到的是,6年后,喜从天降,作家莫言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而“莫言醉”的商标身价,竟一夜飙升,名声大涨。全国有多位名酒老板找到侯先生,想用重金买走他的“莫言醉”商标。
据说,跟风涨价的“莫言醉”白酒商标前几天,已升至600万元,但侯先生仍然不肯出手。27日下午,传出消息,“莫言醉”白酒商标,已从几天前的600万升值到税后1000万人民币,其价值已是当初注册花费1000元的一万倍,而买家是中国一家相当有实力的知名酒业。
四、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P261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P265自学
第十三章
商标权的对象
商标权的对象,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
组成或状态划分

形象商标   
A
B
非形象商标   
一、形象商标P272   
1、文字商标
(1)普通词汇:按照词汇与商品或服务的紧密程度分三类:
   1)任意词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直接联系。
 雕牌、安利 、雀巢、羽西、七匹狼、飞亚达、马爹利、感叹号。
案例1、珍珠翡翠白玉汤
传说早年朱元璋为躲避敌人追杀,日夜奔逃,好不容易摆脱了追兵,此刻全军是人困马乏,又饥又渴,于是他赶紧招手下弄点吃的。几个军士来到一个破败不堪的村子,根本找不到能吃的东西。好在郊外地窖里发现了一些早已发霉变质的大米,还有菜地里一些烂白菜,军士们用这些东西煮了一锅汤。这时天也黑了,饥渴难耐的朱元璋接过随从呈上的一碗汤,一口气喝了下去,只觉得鲜美无比。
便问:“这是啥东西?”随从犯了难,不说有欺君之罪,说了还要挨骂。于是顺便编了个名:珍珠翡翠白玉汤。朱元璋一听便说:“等我当了皇帝一定要天天喝这汤。”后来真当了皇帝,一次突然想起这白玉汤,命御厨做,结果真用了珍珠、翡翠、白玉端上来,差点把朱元璋的牙磕掉,龙颜大怒,差点问斩。第二位把他们磨成粉做了汤。朱元璋喝了难受,打了五十大板。第三位做了一下情报工作,结果用大米和白菜做了汤,龙颜大悦。连声说:“对了,这就是我当年喝的哪种汤。朕厚赏你,加官一品,赏银千两。”
案例2、“六必居”
北京烤鸭用酱一是六必居,二选保定槐茂,传说“六必居”有两个版本。
严嵩亲笔题名“六必居”
六必居创业于明嘉靖九年,原是一家酒铺。“六必”作为字号,是由酿酒时六点必备的步骤而来的,即“黍稻必齐,曲基必实,湛之必洁,陶瓷必良,火候必得,水泉必香。”这六必是为保证质量。酒好自然能招来顾客。当时宰相严嵩下朝后也常来喝酒。店主很想请他给店铺题字,因其位高权重,不敢直接求他,便托夫人代为请求。但夫人也不敢让当朝一品屈身为其小店题字,于是聪明的丫鬟帮忙出了一计。
一天严嵩下朝回来,没见夫人出来迎接,感到奇怪,进门一看原来夫人正在练字,其中“六必居”三字最为难看。于是严嵩就提笔写了“六必居”三字让夫人临摹,这三个字可谓气势磅礴。第二天,夫人将字送与店主,店主重金请工匠做成招牌挂起来,大肆宣传,生意颇为火爆。当时也请人做临摹,后来酱菜成了主业,此前酿酒的六必成了做酱菜的六必:原料精选、酿制精选、酱味浓郁、色泽鲜亮、脆嫩清香,咸甜适度。
康熙提名“六必居”
一日康熙心血来潮,在夕阳西下时,唤贴身太监出宫到闹市私访。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忽然看见“六心居”招牌,便进室内就餐。一边吃饭一边还没有忘记体察民情,与女掌柜攀谈起来。原来六必居是由六位街坊姐妹合伙开的酱菜园,门面不大,本钱又小,只是她们将客人视为皇帝,诚心诚意为客人奉献精美小吃才能维持门面。皇上一听很高兴,便想给店题牌匾,随从太监很机灵,连忙说,咱家老爷是京城有名的书法家,想赏赐一幅字给你们。
六姐妹正苦恼无人会写好字,于是找出文房四宝,然而康熙哈哈大笑说:“不必劳烦各位,朕明日未时派李公公送到这里”。话音未落李公公就赶紧圆场,说咱家老爷姓甄,有名的紫禁城甄员外便是。
        第二天,康熙亲书“六心居”三个大字,但心字败笔,三点比例失衡,康熙是书法大家,眉头一皱,计上心来,顺水推舟,在心字中间加上一笔成为“六必居”。从此钦赐六必居便很快传遍京城。
19世纪初,著名的蓝带啤酒诞生于德国。
          杰克.巴士特在德国开一啤酒厂,酿的啤酒之地优良很快有了名气。便注册了巴士特公司,但规模较小,销量有限,后来前往美国发展。1828年,巴士特公司在特选的优质酒的瓶颈上系一蓝飘带以表示其优良的品质,没想到这一举动却产生了神奇的效应,一投放市场便大受欢迎。
于是产量、销量迅速提高,久而久之,消费者都称其为“蓝带”,公司也就顺乎民意将品牌注册为“蓝带”,带着几分浪漫的色彩,蓝带成长为美国的大公司,并打开中国市场,“蓝带”名称并不是生产者刻意选定的,而是来自于消费者口中,这在世界商标史上是首创的。
2)暗示词汇:消费者通过一定的联想可以发现商标与商品的内在联系。
        如:海飞丝、万里、最后的晚餐、宜家家居,一听名字就给人一种温馨甜美之感。北京内联升鞋店,“内---大内---清廷”,标榜其消费对象不同寻常,“联升”——连升三级,正好满足旧时角逐功名利禄之人,想平步青云,在朝廷连升三级的渴望。上海春风得意楼、雅芳、福临门、保定山外楼、山外园、玉立、万家福。
3)叙述词汇:消费者不假思索即可发现其联系。立白、白大夫、美食山、奇强、五粮液、物美、婷美、康师傅、两面针、泻立停、泻停封、美加净、娃哈哈。
案例:
新加坡一企业生产一种传统酱菜,味道挺好,价格也不贵,却好久打不开销路,后市场调查发现产品缺个好名字。后改为“开饭了”产品一下热销,年销售4000万瓶,并辐射到东南亚好多国家。
“世界十大驰名商标”前三位:可口可乐、索尼、奔驰,名字不同凡响,吸引着世界的目光。
可口可乐是享誉全球的饮料,人们一看到商品就有品尝的欲望,想一饮为快。我国有人对这个商标做了附庸的解释,说喝时可口,喝下去自然可乐。其实的名字取自两种主要的原料:生长在南美的类似茶树的古柯树的叶子和原籍在非洲与可可树同属的可勒树的树籽,从中萃取出原汁合酿而成。“COCA-COLA”这词本无意义,在这种饮料进入市场之际公司广泛征集译名,其中有人译为“口渴口腊”最后以为留英的中国汉学教授的译名被选中,这就是“可口可乐”。
(2)臆造词汇:指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的词汇。一般没有直接的含义,尤其是外文臆造词汇,可以完全没有任何含义。
    如:海尔、海信、今麦郎、索尼、让.古龙、拉芳、美特斯邦威。
成功案例
柯达:当初设计人乔治.伊斯曼认为相机的商名有两个“K”字的声音,读起来短促,不易拼错。但想了很久不能下笔,后来他站在地图前凝思,看到阿拉斯加最大的岛屿“科迪亚克”有两个“K”音,忽然来了灵感,由于念得快竟然成了“柯达”乔治一拍大腿连喊:好!好!于是柯达就诞生了。听起来铿锵有力,朗朗上口。
雪碧:是音译过来的,商家费了一番脑筋,英文“SPRITE”“精神”,而翻译成中文为“魔鬼”“妖精”,是中国文化所厌恶的东西,所以用它做品牌中国市场肯定不会接受,后有人译为“雪碧”给人以夏季未尝先凉的效果,深受国人喜爱。
失败案例
“三枪”:中国的纺织出口历来是创汇的大宗项目:宜而爽、红豆、南极人每年的出口额都超过国内的销售额,同样“三枪”纯棉内衣也远销美国。第一批两大集装箱“三枪”运到美国海关时竟被查扣,理由是“未经军方许可,任何人不得贩运武器入境”。再三解释也不行,最后双方领事馆出面调停,几经周折才交了货。因为其名字不符合美国进出口条例而惹了麻烦。
娜姿:娜姿化妆品由广州五羊河公司生产,适合欧洲人使用,当三个欧洲客商订货后却无人问津,原因是“Nazi”在英语中是“纳粹”之意,连德国人都不愿意用,更何况其他国家。有的国家的工商管理部门明文规定带有“Nazi”和“”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欧洲客商蒙受巨大的损失。
杭州老板集团公司前身是杭州市余杭县红星五金厂,高品质的抽油烟机开始用“红星”商标收益平平,后改为”“如宝”,效益稍微好一点,后又改为“顺达”又好一点,但好却不令人满意,最后经理再次改为“老板”,一下子打开了市场,“红星”与时代脱节,“如宝”“顺达”过于普通浅显。“老板”既符合时代特征又满足了人们攀高心理。从此一个几百人的小厂发展为一个国际化集团公司,商名功不可没。
人和腊肉店,联想到孙二娘。
芳草牙膏,汉语拼音译为英文“蛇的毒牙”,所以英语国家无人敢买。
(3)特殊词汇:
  1)姓氏:是最早用来作为商标实用的词汇之一,吉列、皮尔.卡丹、伏特、奔驰、王致和、松下、李宁、黄氏响声丸、卡西欧、马兰拉面。
方便面食品国内已有几百种,然而人们一提起方便面首先想到康师傅。它打破了一般化的命名方式,将商标人格化,让人们联想到一个方便面师傅的形象。同时“康”有健康之意,当然让人一下子记在脑海中,师傅又很亲切。《春去春又回》。统一比它大,但没有及时打入大陆市场。孔府家酒,把文化融于酒产品之中。孔府——孔子“家”--团结祥和,广告语:“喝孔府宴酒,做天下文章”让人容易接受。
“王致和”臭豆腐是北京著名特产,他创始于清康熙8年,至今300多年历史。创始人王致和是安徽省的穷秀才,赴京赶考屡试不第,长期漂泊在京都,生活无着落时就做起了臭豆腐来,不但百姓喜爱,还受到太后垂青,成为御用小菜。
一时间“王致和”名震京城,王致和特意邀请前清状元孙家副写了两幅对联挂在门口:“致君美味传千里,和和天机养寸心。酱配龙蟠调芍药,园开鸡拓锤芙蓉”。取头字“致和酱园”。可惜这些珍贵文物,在文革时被当成“四旧”给扫了。但王致和臭豆腐却“一臭万年”,至今已有了332年历史。
2)地名:地名做商标的历史与姓氏同样悠久。
    如:茅台、洋河大曲、泸州老窖、绍兴蒸酒、枝江大曲、青岛啤酒、金保定、板城烧锅酒、杏花村、牛栏山、金华火腿。
3)字母:美国经济学家埃里奥托·路易斯说:“一个公司即使具有了将强的开拓精神和现代意识的创造精神,如果不被世人了解则什么也没有。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开发世界市场产品工作中,应该有意识的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留下一个具有视觉冲击力的名字。当然这个名字是体现公司的开拓精神、创造精神和富有独特个性的,那就是再好不过的了。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这样长的名字不但难于记忆,而且不易读写,在宣传方面有很大障碍,后来在埃里奥托的建议下改为IBM。现在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计算机制造商。
VW(大众)MAZDA(马兹达)BM(宝马)TCL、ZEEP、VOWO(沃尔沃)GM(通用)
  M、KFC、L(李宁)
4)数字:最初人们对数字商标比较保守,害怕与商品型号混用,后来逐渐认可,德国4711香水由于太知名了,邮局一度把带有4711的信件全部寄到该公司。
现在世界著名品牌夏奈尔5号、国窖1573、555、999、777、505神功元气袋、章光101、5460、3721、第5季、第6感。数字商标易读易记,给人深刻印象--三洋、四通。一般不超过四个数字,注意各国风格文化,汉文化数字不用
  3、4、7,山是人去世后的归宿。
 “送老归山”4是死,7——气,8有地方特忌讳,而有的地方代表“发”。
5)口号:口号一般表达一种态度、主张,具有广告宣传作用。目前我国并不保护。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今年过节不收礼,-------。
感叹号知道不,--------。
用事实说话,------。
中国网,-----。
一口好牙,-----。
多一点润滑,少一点摩擦。
农夫山泉,-----。
人头马一开,----。
喝了娃哈哈,-------。
白天吃白片,------。
2、图形商标:比文字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再者文字商标有地域性,如英文文字商标,对非英语系的人起不到多大作用,而图形更直观、生动,哪国人都看得懂,易记易传播。
(1)普通图形:苹果、鳄鱼、啄木鸟、老人头、李宁、耐克、三利。
广州网友抢注“李宁点火”商标
2008年北京奥运会已经圆满结束,但仍有不少商家借着“奥运热”来大打促销牌。日前,一名广州网友更将“李宁飞天点火”的形象设计成商标,并抢先进行注册。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立即引来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昨日,该商标设计者刘先生向时报记者表示,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的申请,正在等待受理通知书的发出。而对此事,李宁公司昨日也首次通过时报记者做出回应,认为刘先生注册“李宁飞天点火”的商标标志纯属个人炒作,并质疑该事件的真实性。
设计者:“初衷只为纪念点圣火一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身在贵州出差的刘先生。刘先生向记者表示,当初设计飞天点火的商标,只是为了纪念北京奥运点燃圣火的一刻,“中国人的百年奥运梦想,在那一刻终于实现了,是多么令人振奋的事啊。看到李宁飞天点火后,第二天我就设计了这个标志。”
“而抢注为商标,则更多是出于商业考虑。”刘先生说,他是通过广州一家叫“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来申请商标的,“抢注商标后我就意识到它背后可能会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具体的价值有多少,目前我也不清楚。”随后,刘先生还表示,的确是有两家浙江温州的服装老板找他,希望能够购买他设计的商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不能告诉记者具体是哪两间公司。
不过,刘先生也表示有一点担心会对李宁或者李宁公司造成侵权,“毕竟李宁为中国体操事业作出了无可估计的贡献,可能是全中国人的偶像啊,就怕全国人民都来反对我抢注这个商标。”刘先生告诉记者,“设计的灵感完全就是来源于李宁点火的一刻,在设计的时候已经用人影的方式来避开李宁的肖像权了,希望不要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吧。”刘先生说。
“目前我还没有收到李宁公司方面的电话或者相关投诉,如果对方有不同的看法,我愿意和他们商讨解决的办法。”刘先生最后表态说。
代理公司:“商标管理局收到申请已回复”
随后,记者采访了帮助刘先生申请商标的“华进公司”。该公司一周姓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说,刘先生的确在8月11日前后委托他们申请“李宁点火”这一商标的专利。该负责人说,“我们已将刘先生所设计的‘李宁点火’标志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寄往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管理局,而且对方也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已收到我方发出的快递。如果不出意外的话,9月中旬应该就可以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旦取得受理通知书,就意味着该申请已经获得受理,这时候商标的注册人就可以利用该商标来开发相关商品,或者转售该商标。”周先生说,“但是要完全拿到《商标注册证》,可能要1年半到2年。”
      记者尝试通过电话联络李宁公司,询问其对事件的看法。随后,李宁公司通过负责其公关事务的罗德公关公司发表了回应。
不过,当记者向周先生询问现在能否在网上查询到商标申请的时候,周先生告诉记者,商标管理局在收到快递之后,到把商标放上互联网需要一段时间,因此目前在商标管理局查询到该商标的机会几乎为零。由于最后记者未能与商标管理局方面取得联系,因此,未能查证是商标管理局是否真的收到商标申请。
罗德公关一负责人侯小姐致电记者说,事件暂时看来只是网络上的传闻,属于个人借奥运会的势头进行炒作,并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确有此事。在不确定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司方面不方便发表过多的言论,但却表示会继续关注事件及其发展。
  网友:赞设计者“很有商业头脑”
虽然不排除商标设计者有点“耍小聪明,自己搭台,自己唱戏”,以及借奥运热赚钱炒作的嫌疑,但不少网友还是认为这个做法“很有商业头脑,很精彩”。而对于商标的设计本身,网友大都觉得,商标看上去虽然不算十分新颖突出,但对于“李宁飞天点火”的主题却有着非常清晰的表达。几乎所有人在看了第一眼后,都能马上认出商标显示的是体操王子李宁在奥运开幕上点火的一刻。
  律师:“影子像李宁也可能属侵权”
并没有直接通过面部的相似来指明该人就是李宁,但大家常说的肖像权并不仅仅体现在人物的面部,而是包含了人物的整体。若人物的整体相似度很高,或者换句话说,10个人看了10个都知道商标中的人就是李宁,那很可能就构成了对李宁肖像权的侵犯。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延喜。他分析,这个商标若出现侵权纠纷,则很可能分别涉及到了不同的3个方面。首先,是商标中手持火炬者李宁本人的肖像权。他说,虽然商标设计者在对手持火炬者的设计上采用的是人影的表现方式,
其次,是北京奥组委的权利。由于李宁飞天点火属于北京奥运开幕式表演的一部分,“李宁飞天点火”也属于组织者的其中一个创意作品,只是通过表演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创意的所有者应该属于表演的具体组织方。一般来讲,我国的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并不明确,但当具体的创意涉及到奥林匹克运动会,则应该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奥组委应享有该创意的著作权,因此,也应该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此外,由于商标的设计中还体现了李宁手持的“祥云”火炬,虽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没有明确指出“祥云”火炬标志图案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一种,但“祥云”火炬图案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商业性使用“祥云”图案,都应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该部分也很可能构成了侵权。当然,具体还要根据商标中所描画的火炬和“祥云”之间的相似程度来判定。
3、组合商标: 
    有文字,又有图形,集二者优点于一身。
宁夏红与杞浓
4、颜色商标:我国只承认指定了颜色的彩色商标,不保护单纯的色彩的商标。典型的:M金黄色,可口可乐:白色,壳牌:红黄,焦点访谈:三色眼。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制定的颜色要求,商标局均按照黑白颜色注册,也按照黑白颜色保护。申请人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商标局则按照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照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5、立体商标:我国只保护三维标志麦当劳、奔驰、奥迪
      其实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有识别性:海尔双王子、麦克唐纳小丑、劳斯莱斯小飞人、蓝带,只可惜巴士特公司将扎蓝带立体形式又还原为一般商标了,而可口可乐则例外以立体形式注册。
(二)非形象商标
 1、动态商标: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动态商标将越来越多。
2、听觉商标: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保护(美国、法国),对于盲人来讲听觉商标具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电视节目的片头曲,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东芝、因特尔、汇源果汁、我在音乐在,都起到了识别的作用。
3、嗅觉商标:一种特殊的气息在大脑中留下的印象往往会不可思议的长久,普鲁斯特在《追忆流水年华》中描写:“早年甚至儿时的记忆会因为特殊的记忆被唤起。”
      如:香香笔、浴液等的香味空气可能起到识别作用。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中明确保护气味商标。但由于其不具有固定的形象,在注册,核准,侵权的判定法律保护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所以我国暂不保护。
4、味觉商标,目前尚无立法先例,原因是怕某企业因此而垄断了某味道从而垄断了某商品。
5、触觉商标:顶呱呱---摸一摸手感真好,公司员工服装面料、名片的质地,地板的脚感都可能起到识别的作用。随着体验时代的到来,触觉商标未来可能获得保护。

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标题
集体商标   
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   
(一)商品商标—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是最常见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
 1、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
        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这种商标是使用和注册最多的商标。主要用于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统一、大白兔、田七、步步高。
2、销售商标:
         是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实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推销商标,一般由具有较强实力的销售商在以自己名义组织生产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对制造商标而言这种商标并不多见。安利、宝洁、飞利浦、联合利华、旗下拥有众多商标。
(二)服务商标。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后,商品生产相当发达,为了在市场中博得一席之地,精明的商人将视野转向服务业,从此服务业成为新型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以利于充分开展竞争。便于消费者识别,服务商标应运而生。家政服务、出租车、搬家公司、快餐、擦鞋,著名的有:M、KFC、同仁堂、全聚德、平安保险。
(三)集体商标(见书)P274
  铁路、银行、邮政、电信,潍坊风筝、南京盐水鸭。
注意,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四)证明商标:
          最著名的证明商标——纯羊毛标志,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羊毛局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的证明商标,原产地标志、中华预防医学会标志、真丝制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羽绒制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长城电工标志、三C认证标志、ISO9002、FDA。
国际电工

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防御商标   
备用商标   
从属商标   
联合商标   
等级商标   
(一)等级商标:一等、二等、三等
  “杉杉”是普通档次“法涵诗”为高档。
(二)从属商标
        有主商标还有从属商标如:一汽大众是主商标,旗下有捷达、宝来、帕萨特、桑塔纳、POLO等不同款式的汽车,在最明显的位置用大众商标。然后分别使用专用标志。
(三)备用商标:
         贮藏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后并不实际运用,而将其作为日后开拓市场,改进商品质量、开发新品种、刺激消费的应急商标。如:食品、化妆品、家电等行业,使用备用商标一方面满足消费者求新求变的心理,一方面节省商标申请时间。海尔风幕8°。
(四)联合商标。(字面意义又是联想商标)
      目的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而影响自己商标的显著性。如娃哈哈、三洋,按新商标法,可以不实际使用。
(五)防御商标。
       被防御的商标应是驰名商标或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长城:电脑、葡萄酒、电风扇。
        所以海尔、康师傅、可口可乐、M、宝洁在各个领域都注册了。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绝对禁止条件
相对禁止条件
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消极条件
一、绝对禁止条件: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国旗法》《国徽法》对其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以商业的方式使用,否则有损国家的尊严。
          当年国旗的图案在全国征集共2992件,第一届政协600多人参加评审、没有空调,不能吹风扇,最终选定五星红旗,不容易。国歌600多首,最终选定《义勇军进行曲》,国徽由周恩来同志担任设计小组组长,开始只有中央美院一个组,后来恩来建议清华设一个小组共同参与设计,最终采纳了清华小组的设计方案。
军旗是军队的象征,勋章是国家赋予的一种荣誉,也不能随意进入商业领域。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则为商标禁用标志,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新增加的规定。我国中央机关所在地是中南海,标志性的建筑物是紫光阁、新华门和人民大会堂。以上这些名称或图形作为商标,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如烟——中南海  酒——钓鱼台)如果允许上述名称或图形用于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其他人不能使用上述名称或图形。这既不合理也做不到。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近似的标志。
       这是一项国际惯例,以体现对其他国家的尊重。《巴黎公约》1952年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但该国同意的除外,同时在加入公约前已经在该国善意使用带有这些标志的商标也除外。
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国际主权独立,所有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一律平等,为了尊重外国国家的主权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主权象征有关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本项虽然规定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但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并没有任何国家同意将这些象征主权的标志作为商标的先例。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近的标志。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机构,如:联合国、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原子能委员会、国际劳工组织等。
政府间国际机构一般具有独立地位,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等权利。所以商标不得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相近也是一项国际惯例。不过本条在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但书的形式,即例外情况: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官方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使用的专门标志:如海关标志、质量认证标志(CCC、FDA)等;检验印记如进出口检验、卫生检验印记等。
        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维护秩序的作用,这些标志的使用直接受到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的调整。
本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言的。由于这些标记已有完整的管理体系,若再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由他人注册则必将会与认证标志的管理发生矛盾,不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因此,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但已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红水晶)
     国际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的国际性救护、救济团体,1864年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红十字”作为它的标志。在伊斯兰教国家,与“红十字会”对应的组织为“红新月会”其标志为“红新月”。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其标志和名称不得用于与组织目的无关的活动。
“国际红十字会”标志
国际红十字会12月7日批准采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之外的新增标志——“红水晶”。这个新的标志被认为不具有任何民族、宗教或者文化的内涵,为以色列这样60年以来一直未能加入国际红十字会的国家入会铺平了道路。
据以色列《国土报》报道,《日内瓦公约》的192个缔约国代表在5日至6日的会议上通过了增加这一新的“红水晶”标志的附加议定书。该标志为钻石形状的红水晶,白底。 另据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网站消息,选择这个设计是因为它不含有任何政治、宗教、文化或其它内涵。它将在各方面具有与现有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同样的作用。
相信新增标志将有助于强化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人道使命。据悉,“十字”是基督教的标志,“星月”是伊斯兰教标志,而犹太教的标志即为“大卫王之星”。“红色大卫王之星”为以色列全国性医疗组织标志。50多年来,以色列医疗组织由于坚持自己的立场,不愿为加入国际医疗组织而失去自己的传统标志,因此一直没有被接纳为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成员。
对于使用现有标志存在问题而又等待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新增标识可以使它们加入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成为正式会员,从而使该运动真正具有普遍性。国家红十字会如果有此愿望,并与政府达成共识,就可以在新增标志中合并使用现有标志。
(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规定
   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各民族的尊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因此,法律不准许使用或注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这里的民族在理解时应包括外国民族和种族,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商标,也在禁止之列。如历史上使用的“王回回”膏药商标,已被禁止使用,“黑鬼”在我国不予注册,现在有“乡巴佬”。。。。。。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为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应利用商标对其质量、原料、功用等做夸大的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由于历史原因,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商标注册,如“永久”“长命”等“中华针神”。中华一珍改为一珍,“顶灵”用于淀粉商品上,虽夸大但不具有欺骗性。所以注册了,如用在药品上,仪器上则有误导之嫌。
还有,“圣母牌”饮料,“圣佛”释迦牟尼像。有人以“少林寺”作为肉类食品的商标明显产生不良影响。还有文革时期“黑五类”。相比之下可口可乐要聪明的多,sprite译中文:魔鬼、妖精,所以将其音译为“雪碧”在中国商标名称大获成功。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避免因不健康商标的设计给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如911、拉登、法轮功牌、三光、屈原牌猪饲料…….
案例一:“OPIUM”商标是法国圣罗兰香水公司的商标,70年代起在世界100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并于1982年在我国注册。其香水、化妆品等在我国内地各大城市及港、澳、台地区均有销售,97年某市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商标的中文意思为“鸦片”,遂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由,依法撤销该商标。
案例二:“二房佳酿”是某酿酒饮料公司生产的白酒所使用的商标标识的图形,其图形为一个旧社会打扮的妇女坐在磨盘上,后面有两间房,一间为门房,一间为内房,其广告词为“健康、质朴、倔强、回味无穷”尽管该公司声称其产品是由两间房子起家,故称“二房”,但产品的商标标识与广告的整体效果在市场上已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予以撤销。
(三)关于地名做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得用作商标,是国际上的惯例。
即使属于该国、该地区、该地方出产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不应当将国家省市或者府、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河流、山脉、岛屿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因为允许一个企业将该地名作为商标,就会使该国、该地区、或者该地方其他企业在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中不能再使用这一名称,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也易使该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
但10条2款设定了两个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他含义,有两重意思:
  a、有的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
  b、有的词已经多年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如:长城、茅台。既然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就应该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即商标的特征。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出发,有时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如用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的证明商标,必然涉及原产地的地名。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是指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令禁止前已经获得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金华火腿是金华市著名的特产,距今已有800多年历史,以色、香、味、形“四绝”闻名于世。“金华火腿”这一商标名称,早在抗战前出版的各种报刊文章上就多次出现。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被使用,并于1979年核准注册。但1985年以来,金华市对原告持有“金华火腿”商标一直有争议,双方经常发生冲突。
金华市有关部门准备将“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为证明商标。94年10月金华市举办“金华火腿节”金华火腿公司为赞助商。拉了许多广告、条幅,但在火腿节开幕前一天,市有关部门把凡有原告内容的彩旗全部更换,有广告牌的地方全蒙上白布。
原告气愤,在某日报刊登《律师声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金华日报》连发数篇文章进行反驳,后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与许多厂家签订“金华火腿”印章使用合同,原告诉其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合向省高院发文,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原产地名称不能由一家独占。
金华市保护名牌协会组织在金华市及所辖7个县开展了为期10余天的“还我金牌,还我商标”万人签名活动,共8条横幅并与展览。因考虑案件涉及面大,省高院要求省政府出面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依法享有“金华火腿”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要适当照顾金华市方面的利益。
后来原告撤诉。虽然10条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注册为商标有限制性规定,但涉案“金华”商标注册于1979年,当时法律没有对此做限制性的规定,所以本案金华商标仍合法有效。
“涪陵榨菜”,洒向世界的天然味精
"涪陵榨菜"在中国已经有百年历史。早在清光绪年间,涪陵人邱寿安开始吧当地特有的“青菜头”腌制风干,然后用木头压榨脱水制成腌菜到处贩卖,根据工艺特点取名为“榨菜”。“榨菜”开始在涪陵地区风行开来。
“涪陵榨菜”以其特殊的土壤、气候条件,独特的加工工艺和鲜、香、嫩、脆的特别品质风味,与欧洲的酸黄瓜、德国的甜酸甘蓝被誉为世界“三大名腌菜”。
然而,拥有中国“榨菜之乡”美誉的涪陵地区却遭遇了全国范围的假冒。有一段时间,全国的榨菜市场几乎90%以上都打着涪陵的招牌。明明不是涪陵榨菜,却堂而皇之地都打着涪陵的牌子,涪陵本地的榨菜生产企业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浙江余姚加快发展当地榨菜产业,曾一度抢注了“涪陵榨菜”的商标,使的原产地的涪陵反而成了侵权者。
为了挽救涪陵榨菜,避免“李鬼”赶走李逵的结局,涪陵地区专门成立了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涪陵区榨菜管理办公室一成立就致力于对“涪陵榨菜”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和保护。获得“涪陵榨菜”地理标志意味着,不是涪陵地区生产的榨菜,没有资格使用这一标志,否则将对该标志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构成侵权,对消费者购车虚假宣传和欺诈。
同时,也不是所有的涪陵地区的榨菜生产企业都可以使用这一标志,只有那些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企业,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获准,才可以使用这个标志。这一步棋如果成功走出,带给这个地区走出生产的效益将是不言而喻的。
      经过努力,涪陵榨菜终于在2000年“抢回”了这个金字招牌。实际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帮助产品赢得和巩固市场、提高商品美誉度的做法,近年来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共识。      
如龙井茶享誉中外,然而,由于过去缺乏必要、有效的制度保护,全国竟有16个省在生产“龙井茶”,一时间,消费者竟然不知道从哪里能卖到正宗的“龙井茶”。2001.11,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龙井茶进行原产地域保护,划定了西湖、钱塘、越州3个产区,只有西湖产区生产的茶才能叫“西湖龙井”。现在龙井茶市场规范了许多。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商标法第12条主要涉及立体商标,这里的立体商标是指以三维标志构成商标标志的商标。三维标志是指由长、宽、高三种质量组成的立体标志。如M《商标法》原对立体商标注册问题没有规定,国家商标主
管部门也一直不接受立体商标的注册。如1985年国家商标局曾以不接受立体商标为由,驳回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特殊的饮料容器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为了符合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商标法》本次所修改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之一予以文明规定。
但不是所有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有三种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不打气就没有价值)。
三维标志与平面标志不同,三维标志具有明显立体感,从视觉的角度看,三维标志比平面标志更直观、更容易识别,但上述这些形状,都不具备显著性的特点,用这些形状做商标,消费者难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且这些形状都是某种商品的通用形状,这个厂家能用,那个厂家也能用。
如果允许一家企业将通用形状作为商标注册,其它企业都不能使用了,这不公平,也做不到。同时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形状设计还可以寻求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如果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有可能妨碍技术进步。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1、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中:  
复制:指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
摹仿:指与驰名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
翻译:是指与驰名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  
此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进行不当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指含有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应予以撤销,如果是善意取得的,继续有效。
例:你生产的大米是“泰山”牌,其实是南方大米误导消费者,看是恶意还是善意。
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例外。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包含了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却并未来自该地区。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我国生产的第一台电视,中央电视台首次试播,大家看的这台电视。总理说就叫“北京牌”吧。
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并非处于恶意注册,当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注册,如按现在的法律予以撤销或禁止使用,则显失公平,从而影响其商标的声誉。所以本次《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一个例外,主要针对《商标法》修改前已注册的商标规定的。
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的产品标志,由于地理条件不同,世界上不同的地区适合不同的作物生长。不同地区有不同文化底蕴。因而同样一种产品来自不同的地区,则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不同的信誉。
如同样是玉,和田玉和其他地区品质就不一样。新疆葡萄、瑞士手表,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理标志指的就是水土的不同。 
     地坛五色土:红、黄、紫、白、黑。云南、黄土高原、江苏、青藏高原、东北。
注:区别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
     作为与特定产品来源有关的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对于从事该产品的制造或销售的商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标记性权利。
产地标志指任何直白的表示产品产地及服务来源的标志。如“中国制造”。它并不必然表示有关产品的除产地以外的任何其他特殊信息。
而原产地名称则不同,除了作为表示产品来源的国家,地区及特定区域而外,还让人心神领会地明白该产品所具有的某些特性与该原产地密切相关的和独特的地理环境。有直接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为因素在内。
       二者互不隶属,但产地标志的外延更宽些,可以覆盖原产地名称二者合称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含义是:
  1)地理标志首先应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以表明商品的原产地,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如瑞士手表、金华火腿、保定面酱、绍兴黄酒、阳澄湖大闸蟹。    
但真实存在不一定局限于现用地名和现在的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名、历史地名及他们的简称也可以做地理标志。如:湖笔、宣纸、端砚、徽墨等。
2)地理标志并非单纯的地理概念,它必须是地理名称与当地特定产品的质量、声誉与其他特征紧密结合。如:北京烤鸭,皮脆肉肥,油而不腻;绍兴黄酒温而醇厚回味悠长。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这些特征是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所不具有的,离开了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就只能是南橘北枳了。本法指的是这样的地理标志,否则地理标志失去意义。
3)在贸易实践中,各国大都将其用于标志与产地的特定地理条件密切相关的天然产品、天然产品的加工产品和少量制造产品。地理标志只能由特定地域内的生产者使用是很显然的。法律对地理标志所做的保护,只是给原产地以外的生产者划定明确的禁区,防止擅自闯入。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实际上体现了对原产地以外的人四个方面的禁止。
A、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将地理标志做商品名称使用。
        如我国许多葡萄酒的生产厂家曾将他们生产的一种常见葡萄酒称作“香槟酒”,而实际上“香槟”是法国的一个省名,香槟是那里生产的葡萄酒专用地理标志。我国参加《巴黎公约》后国家工商局下令禁止这种酒类名称的使用。
B、禁止以不正当方式做商品的说明使用。
        如:一家中国的化妆品生产厂家将其生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便可能引起误解,以为它的原产地是法国。
C、禁止以不当商标注册。
      地理标志是原产地范围内特定产品的生产者才能使用的排他权利,同时有是一种集体权利。某一特定地理标志,该地域外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不能使用,即使是该地域内有权使用的单位企业也无权垄断该标志,如果有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已经取得注册的,应予以驳回或撤销。
D、禁止以不正当方式使用。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禁例,凡在商品的名称、商号、包装、产地说明及其他方面的使用是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产地发生混淆误解的均在被禁之列。
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尚无明确规定,虽然本法10条2款提到了商标中的地名使用,但这一规定同样不是为保护地理标志而设立,只是将其作为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商标的一种典型的情况专门加以强调,相反,由于该款中并列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例外”和在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使用的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等例外而使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合法化了。16条中也有“如善意取得,继续有效。”
立法的缺陷直接导致了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混乱与问题。
  A、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不当注册成普通商标,使特定地域内的全体生产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别人专有的商标权。目前被注册为商标的著名地理标志不下几十个,这是为了不影响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特别注册的。这是一种及不公平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金华火腿”即是一例。
自南宋以来享誉四方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某食品公司注册为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祖祖辈辈都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被“合法”地剥夺了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与金华无关,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向世人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唯一的正宗的金华火腿。其他人生产的均属于假冒,并可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这是不公平的。被逼上梁山的其他生产者走上“假冒”之路。虽不合法,但情属可原。
B、一些信誉卓著的地理标志因长期疏于保护,任其自生自灭而致使其显著性逐渐淡化,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如:大理石盛产于云南大理,是一种名贵装饰石材,现在几乎无人知道它是大理的特产,不但别地生产的同类石材叫大理石,甚至还有人造大理石。他已成为同类石材的通用名称。
C、冒用、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极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
     地理标志代表着产品的优越性能和良好信誉。因此它一进入市场便有可成为一些不法之徒侵害掠夺的对象,一些非原产地的企业根本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竞相假冒,仿冒地理标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也在严重侵蚀着地理标志的形象和信誉。
同时某些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粗制滥造,或通过联营、许可等方式允许原产地以外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违背了国际上使用地理标志的一般规则,构成地理标志权的滥用。(从04开始,国家已不允许原产地以外的企业享有原产地标志。)
二、相对禁止条件: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是绝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演变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因为某一特定商品非常有名,其商标可能为同种商品的代名词。致使该商标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雪花粉、十三香(差一点)。
又如某一产品系新产品或专利产品,在仅有该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把该种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再如,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也往往将一些特定商品的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来使用。这些都可能导致商标演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如何认定某一商标已经变为商品通用名称,是问题的关键。
抽象地讲,商标在特定商品上失去识别作用时,即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     
     认定“失去识别作用”的主体,一般应是商品经销者而不是消费者。如1921年的“阿司匹林案”消费者认为“阿司匹林”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而经销者却认为它是德国拜耳公司的商标。最后法院并未禁止消费者将此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而禁止经销者将此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如吉普车、氟利昂制冷剂等国际驰名商标在我国已演变成商品通用名称。另外出现了“21金维他”“前列康”“竹叶青”等众多有关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纷争。这些都迫切需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来进行调整。
(二)仅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其他特点的。
     这一项实际是禁止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所以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做商标,往往易出现跨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如:护童——护彤、补血口服液——补雪口服液、螨停——满停、胃消——为消、强肾胶囊——强圣胶囊,但如果以上因素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组合,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其中仅直接表示为商品质量的,如“三好”“优良”“坚固”等。
 仅直接表示主要原料的,如“巧克力”“纯棉”“不锈钢”。
 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如“绝缘”漆包线“保温”暖水瓶等。
 仅直接表示商品用途的,如“运输”汽车,“止咳”饮料等。
仅直接表示商品重量的,“千克”酱油。
 仅直接表示商品数量的,“20支香烟”。
 仅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清真”食品、“袖珍”收音机等。
 其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    
  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万变”用于游戏机,“密峰”用于发动机密封圈,即属暗示性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是识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专用标志。生产者或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经营自己的服务项目,从而使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相互区别、比较和鉴定。所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性。《商标法》将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一)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显著性—与众不同      
 
       不具备显著性不能注册。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美国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创造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
“猪坚强”废墟存活36天走红网络
四川大地震的时候,成都村民万兴明家的大肥猪,震后被埋废墟下36天后奇迹生还。建川博物馆馆长樊建川用3008元将这头猪买下来,并给它取了小名“36娃儿”,大名“猪坚强”。樊建川打算将它一直养到自然死亡。
        “生命有很多苦,有很多痛,有很多无奈,但是要像“猪坚强”那样,选择顽强地面对。”
在商标基础理论中,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如果说,商标的使用是其生命力之所在,那么商标的显著性则是商标注册与保护的灵魂,它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商标侵权保护等程序中。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他或她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并不是绝对的,在最初设计商标时应注重显著性,但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有的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是一个一般词汇,但经过长期使用后,使其具有了第二含义,也就具备了显著性。
如青岛啤酒、大众汽车、两面针、可口可乐。相反尽管商标设计很有个性,但由于产品质量跟不上,或宣传不到位、或不注重使用则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
          秦池古酒
实际生活中,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由于市场显著性太强,或某一领域只有这一种产品,久而久之商标的显著性丧失,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如:雪花粉、味素、仁丹、热水瓶、阿司匹林、吉普车、可乐、尼龙、十三香、香槟
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商标存在的意义即区别不同的生产商,使某一商品的固定消费群或潜在消费群在众多同类商品中轻松识别并购买。商标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功能就因为其具有显著性,然而商标的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它可因时间而取得或增长,也可因时间而淡化或消逝。
(一)商标假冒
            淘宝和天猫
(二)商标近似
(三)商标淡化
1、商标的弱化:把商标用在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弱化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柯达
2、商标的丑化:如将洁面商标用于洁厕商品上,将金利来用在宠物服装上。
3、商标通用名称化。优盘、氟利昂。
典型案例
1、天津“大湖”果汁饮料十分畅销,于是引来天津市丽雅日化厂模仿其销售所谓“水果精华洗发露”由于洗发露和桔子汁都是一样的颜色,甚至导致了误购误饮。
2、“紫澜门”服饰买了一批“贵妇人”高档服装。然后撕去其标签贴上自己的商标以高价出售。(反向假冒)
 3、荷兰“金”酒诉洗涤剂侵犯其商标权,即使二者相去甚远,在人们品尝时总联想到洗涤剂的味道,感觉不太妙。
 4、通用诉伊普隆公司在洗涤用品上使用“雪弗莱”商标。
5、一家威士忌酒厂以劳斯莱斯为其广告背景,以彰显其高贵品质。其行为淡化了劳斯莱斯的显著性,法国叫寄生行为。
 6、网上劫持:非法注册。科龙、宜家、护舒宝的英文译名。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
        混同---相同或相似。
        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如果忽视混淆的问题,则会给商家带来巨大的损失。1993年,柳州两面针被人假冒损失2000万,有人将“姓啥啥”注册在冰激淋上,文字读音不同但字形相似,刻意与哇哈哈靠拢,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典型案例
白家与白象对簿公堂互诉侵权
如果到超市买一款酸辣方便粉丝,消费者也许很难分清“白家”与“白象”两个品牌,除了一字之差和部分微小差异外,包装的外观、用图、字体几乎一模一样。离奇的是,白家白象两个方便粉丝生产企业为此开始互相起诉侵权。
18日,河南正龙食品公司(即白象粉丝生产厂商)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其起诉白家粉丝商标侵权的诉讼情况。而记者在采访白家粉丝时获悉,这是继“白家”起诉“白象”后,后者发起的反起诉。具体来说,“白家”诉“白象”外观侵权,而“白象”诉“白家”商标侵权。
上海证券报了解到,2000年9月开始,四川雅士食品有限公司(现四川白家食品公司)创立白家方便粉丝,并在2001年获得“白家”横排中文商标注册,白家系列产品目前占据中国方便粉丝行业45%份额。但白家同时生产以竖排“白家”中文字样为商标的酸辣粉丝,商标却仍在注册申请中。
巧合的是,竖排白家字样与生产方便面的白象品牌外观极为相像,而白象则在2007年开始生产方便粉丝,借助两个品牌商标外观类似的特点,生产的白象粉丝外观与白家几乎无二。
         为此,白家粉丝在2007年10月起诉“白象”外观侵权,“白象”则于2007年11月起诉“白家”商标侵权。
白象白家商标之争
白家丢了商标还得赔款
今后消费者熟悉的“白家”牌方便粉丝将在市面上消失,《经济日报》刚刚刊登的一则《道歉声明》昨天引起记者的关注,四川白家粉丝首次公开承认“曾经在网络和报纸上对白象食品集团发布了不利的不实报道,对此,白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郑重向白象食品集团道歉”,这也标志着持续三年多时间、备受社会关注的白家、白象商标争夺战尘埃落定。
白家将改“白家陈记”
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获得了这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下发到当事企业的民事裁定书,2011年1月,最高院针对白象白家的复杂案情进行了和解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6项协议。自2012年6月10日起,白家公司停止在方便粉丝上使用横排“白家”商标。
白家公司另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白家陈记”商标,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拥有者)承诺不对白家公司在方便粉丝上注册和使用上述“白家陈记”商标提出异议、争议和诉讼。除“白家陈记”外,白家公司今后不得在方便粉丝上注册或使用“白家”或含有“白家”文字的商标。另外,白象方便面也不在方便粉丝、方便米线上使用“白家”或含有“白家”文字的商标。
另外,协议内容还包括:白象、白家均撤回各自提起的纠纷案件起诉,并互不再诉和追究责任;四川白家向白象食品集团补偿损失50万元;四川白家在《经济日报》上公开向白象食品集团道歉。
专家分析:
商标意识缺失致惨痛教训
记者从有关内部人士处了解到,最高院之所以做出该条裁定,还是在于白家粉丝的商标意识缺失,白家现在使用的“白家”商标,其实注册类别是“粉丝”而不是“方便粉丝”,而这在商标注册中不属于同一类别,也就是说白家这些年在方便粉丝上使用的“白家”商标根本就不合法,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据了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近年来的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商标和专利等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惨痛的教训越来越深刻。业内专业人士认为,现代企业要参与品牌竞争,商标保护尤为重要,只有把自己的商标注册认识充分、注册充分、保护充分,才能有效地规避商标风险并抵抗外来商标侵权。
“稻香村”商标起纠纷
2011年10月21日
近日,保定市国资委授权的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在省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称向苏州稻香村公司讨要商标权一案已经一审胜诉,判定苏州稻香村公司向保定市国资委返还“稻香村”商标,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提起“稻香村”,很多人想到的是在北京拥有100多家连锁店的“稻香村”。其实在业界,“稻香村”品牌乱象丛生,其商标争议也由来已久。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河北保定稻香村。最早的“稻香村”商标注册地点是在保定,之后商标权转让给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其中,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糕点在北方比较有名,但该公司在糕点类的注册商标是“三禾”,与保定“稻香村”商标并不冲突。
而保定市国资委旗下的尚达资产管理公司称,之所以起诉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是因为该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未经过国资委报批、评估等程序,无偿转让后获得,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1年5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新亚公司负责人周广军、保定稻香村公司负责人赵玉柱,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将国有资产稻香村商标“非善意”无偿转让,苏州稻香村公司向保定市国资委返还“稻香村”商标。
据了解,全国以“稻香村”为公司名称的就有十几家,同时,多家企业在不同的食品类上注册了“稻香村”商标。专家表示,广大消费者对行业内部纷繁复杂的情况并不知情,购买产品看重的是产品的品牌信誉,相关部门应协助“老字号”理清历史渊源,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而这一案例,也应被业内引以为鉴。
苹果公司应该好好学习中国法律
2000.4,苹果公司想借“苹果”之力将其产品延伸到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于是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被驳回。理由是,其与广东增城苹果皮具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苹果图形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图形有差别,但称呼都是“苹果”,注册在同类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且苹果公司未提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固不予支持。
苹果在中国申请iPad外观商标
2013年01月19日
去年,苹果和中国的唯冠发生了iPad商标权纠纷。唯冠对苹果提起诉讼,称2009年苹果在通过英国公司IP Applications Development获得iPad商标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两家公司随后以6000万美元达成和解。
科技博客Patently Apple发现,在最新一项商标申请中,苹果希望在中国将iPad的外观注册为商标,苹果因此提交了iPad的彩色和黑白照片。这一商标申请仅仅包括设备正面图片,而没有包括侧面和背面图片。
(三)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指的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域名权、特殊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民事权利。(三毛案例)
有人把百家讲坛,抢注成了百家酱坛,央视著名栏目“新闻联播”的谐音“馨吻脸脖”被抢注成某化妆品商标后,日前,央视另外一档著名栏目“焦点访谈”的谐音“娇点芳弹”又被抢注成商标,商标类别是隆胸类产品。
WTO后出版界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彼得兔惹风波
“彼得兔”是英国著名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一个经典动物形象。自上个世纪初出版以来,《彼得兔的故事》和她其后创作的其他20个动物故事一起,几乎被翻译成所有的语种,销售量以千万计。让全世界读者着迷的除了其文字,还有作者手绘的插图。波特于1943年去世,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其创作的以“彼得兔”为代表的系列童话故事,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
2003年,张润芳女士选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波特女士的19篇作品翻译成中文本,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社科出版社出版了该系列作品的中英文对照本图书共四册并使用了波特女士创作的全部插图。社科出版社在该系列书的封面、书脊上使用了“彼得兔系列”,在封面、书脊及书内的页码处使用了一幅彼得兔绘图。
该系列图书出版后一个月,英国的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向此书的经销商发函并向中国工商部门投诉,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使用“彼得兔系列”字样和“彼得兔”的部分插图时,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是第一家获得波特女士许可出版其童话故事的出版商。据了解,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在1993年,即这套图书在中国的版权即将过期时,在中国将“彼得兔”3字及书中波特的大量手绘插图都注册成了商标,其中包括在“图书”类别上。
在此情况下,社科出版社如继续发行该系列书,不仅需要向各经销商做大量说明工作,而且会让各经销商面临被指控侵权的危险,社科出版社不得不被迫中止销售。鉴于此,合川律师事务所受社科出版社委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代理此案的合川律师事务所倪晓红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这种使用,是在原作品范围内去使用,并不是把它当成商标来用。商标的作用是把自己的产品和别人的产品区分开来,是为了标识商品的来源。现在这个“彼得兔”系列丛书从标题到插图都是为了描述书的内容。拿一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或者插图去注册,注册本身并不违背《商标法》的规定,但如果只要使用原作品就构成侵权的话,那么以后使用作品的人就会经常处于一种潜在的法律威胁,会阻碍作品的正常传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受理。这是法院受理的国内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据了解,目前要把一些诉讼送到英国,需要一个送达,这有一个过程。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在国内没有专门的机构,只有他们的商标事务的代理机构。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王彬瑜律师介绍,该案涉及公共版权作品的使用与商标专有权保护冲突等新问题,就这个冲突,我们的法律是个盲区,并没有哪一个部门法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尚无具体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
他认为,因为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是在“彼得兔”及绘图还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申请的,沃恩公司的注册也侵犯了毕翠克丝·波特的著作权。沃恩公司已经侵权在先,“彼得兔”及绘图的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是其他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个商标,当然也包括出版社在内。从而出版社就可以达到不用“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而又达到不侵权的效果。出版社若提出“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势必就已经以承认沃恩公司的商标权为前提,在这种前提下,恐难成行。
“不侵权之诉”的法律背景和意义
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是,当权利人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适当途径制止侵权,例如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作为市场竞争策略,权利人还经常通过向对方或对方的经销商发律师函或警告信的方式,阻止对方的商品进入市场。可以说,中国法律给予了权利人比较广泛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比之下,鲜有法律条文规定对被控侵权方的法律救济。即使权利人滥用权利,被控侵权方一般也是等到权利人起诉后,才能提起反诉,要求权利人对滥用权利给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权利人没有选择起诉,而是通过警告信或其他方式干扰被控侵权方的产品销售,被控侵权方往往处于一种极为被动的状态中,他们既不知对方何时起诉,也难以对自己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准确判断。这种权利的不确定状态无疑会对被控侵权方可能的合法经营造成损害。
而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不侵权之诉是相当普遍的。不侵权之诉的一般形式是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请求法院作出“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美国宣告式判决法(U.S. Code Title 28, Section 2202)是被控侵权人提出不侵权之诉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曾有人指出美国宣告判决法案的意义在于:
宣告判决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将潜在的被告从达莫克斯之箭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这种威胁来自于意在干扰其对手,对手以起诉相威胁,但是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对手—也许对手永远不起诉。该法案允许处于如此情景的当事人,在一旦敌对情形明确而且利益冲突变得现实和紧迫时,通过宣告式判决的诉讼对可能增加的损害提前采取行动。
尽管我国还没有对于宣告式判决的明确规定,但在中国实行宣告式判决并不缺乏法律依据。首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4 条规定:当禁令和支付报酬的救济与一成员国的法律不符时,则司法机关应采取宣告式判决的方式,并应给予足够的补偿。
其次,宣告式判决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案条件的规定并不冲突,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可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亦确认法院应予受理此类诉讼。
全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一审宣判,法院确认原告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出版英国著名作家毕翠克丝波特(Beatrix Potter)撰写的童话故事“彼得兔系列”丛书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处罚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无奈之下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 WARNE & CO LTD)诉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出版“彼得兔系列”丛书的行为未侵犯沃恩公司注册的11个商标的专用权。
该案因系我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而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未侵犯其中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另外两个注册商标的起诉。
一中院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1月1日起,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虽然被告对其注册的11个商标享有专用权,
但是由于被告注册的上述商标文字和图形均来源于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直接标识了作品的内容,而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被告对这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以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为由阻碍他人对毕翠克丝?波特作品进行正当使用。
原告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本杰明的兔子》、《提姬闪闪太太的故事》等的扉页上使用的作品英文名称、扉页图及插图,均源自毕翠克丝波特相应故事的英文名称和插图,完全是忠于原作品名称的使用方式,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而非标识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共认定原告未侵犯被告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两个图形商标的起诉。理由是,原告已就工商西城分局所做处罚一事获得了相应的司法救济,不应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方式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认定。另外,被告在向工商西城分局投诉时,并未提起对“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图形商标的侵权指控,目前尚不具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百度商标被抢注
说说IT界的知名商标纠纷
2012年04月9日,一条新闻让众多网友颇感意外,百度商标被生产避孕套的公司抢注为避孕套品牌,百度公司起诉工商局并获胜,这一事件随后被众多网友转载和恶搞。其实,在中国,商标被抢事件层出不穷,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下IT界究竟有哪些知名的商标抢注纠纷事件。
1、唯冠苹果“iPad”商标纠纷
          既然说到商标纠纷,恐怕现在满城风雨的唯冠苹果之争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唯冠通过对iPad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渠道提起诉讼,迫使iPad产品下架,全国多地的工商部门也是纷纷介入本次iPad商标权纠纷案,目前全国多地已经查扣禁售苹果iPad。事件缘由要追溯到1998年,唯冠称“iPad”商标产品唯冠在1998年就已经设计生产,而苹果在没有“iPad”商标情况下在大陆出售其产品,商标侵权成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联想“Lenovo”由来
           今天随处可见的联想商标“Lenovo”是联想2003年之后才使用的品牌形象,2003年之前联想一直沿用“LEGEND”LOGO,译“传奇之意”。2003年后联想需要大规模的海外扩张,而“LEGEND”商标在国外早已被合法注册,如果联想海外扩张必然会遇到类似今天苹果遇到的商标侵权起诉,为了避免相应事件的发生,联想在2003年将品牌LOGO更改为“Lenovo”,并在海外成功注册了这一商标,“Lenovo”译“创新之意”。
3、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案
          2005年3月,海信与西门子之间长达半年之久的商标抢注案落下帷幕,西门子以极低的价格把抢注的海信商标返还给海信。事件起因是因为西门子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抢注了一批中国公司的商标,其中包括1999年西门子下属公司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恶意抢注海信“HiSense”商标,并在向后者索要高达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费。据了解,西门子当时还抢注了6家中国企业的商标。
4、“lashou”商标被抢注 拉手网成被咬的“苹果”?
          据知情人介绍,拉手网其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拉手网公司手上对其招募融资等方面都存在影响。记者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了一下,发现“拉手网”这一中文商标是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但其英文商标“lashou”却是由深圳和谐网络有限公司拥有中,申请时间是2011年2月,而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lashou”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11年4月,因此也被定为“无效”,这对北京拉手网日后的发展可能会埋下隐患。
“Lashou”商标被抢先2个月申请注册,逼于无奈的北京拉手网智能注册“lashou.com”商标,而在拉手网的网站上我们也看到“lashou.com”这样的商标图案。然而这样做就能避开商标争端了吗?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在商标后面加上.com这样的商标可能会被驳回,而且别人还可能告他商标侵权。”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刘玉军律师说道。“这种商标抢夺官司案例很多,通常都是双方和解的,一个公司想做大做强一定要把这个(商标问题)解决。”刘律师还表示,如果价格合适,这家公司可以将商标卖给任何人,甚至是国外企业。
5、广东服装公司注册“搜狐”商标 搜狐申请商评委驳回
          搜狐公司诉称,搜狐爱特信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衬衣、衬衫、裤子等商品上注册“搜狐”商标,国家商标局认为此商标与广东省海丰县一服装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公告的“搜狐SOUHU”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
   搜狐爱特信公司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后,搜狐公司继承了商标申请权,并要求国家商评委撤消海丰县的“搜狐SOUHU”商标,国家商评委复审后仍驳回搜狐公司的注册申请。
6、“微信”还不是腾讯的?微信商标被商家抢注
         前几天腾讯刚欢欣鼓舞的宣布,微信用户突破3亿。这几天麻烦事就来了,腾讯恐怕要陷入一场商标权纷争。目前,腾讯旗下热门产品“微信”的商标已经被多家公司抢注。从中国商标局网站中可查询到腾讯公司在2011年1月24日,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第9类和第38类的商标申请,而在2011年1月17日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一步申请了第38类商标,造成腾讯公司的两个商标被驳回。(注:第9类为电子公告牌类服务,第38类为通讯类服务)
国内首例未注册商标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
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法院认定,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就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和浩特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2006年4月13日,此案一审宣判后,白雪公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于8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有些商标虽不是驰名商标,但具有独创性,又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或较广的使用范围,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却未能及时进行注册。被同行业和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对此本法应当予以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西单女孩”商标被抢注。
实践中,由于海峡两岸的特殊背景,1989年前,台湾厂商不能将其商标到大陆来注册,致使一些香港厂商在大陆允许台湾厂商来注册之前,通过其他途径抢先将他人的商标在大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受理这类注册不当案件,总结出以下经验,可作为评审依据。
 1)被抢注的商标是否具有独创性。
 2)该商标在他人抢注之前是否已经在台湾注册多年。
 3)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使用历史即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公众所知晓。
第十四章 
商标权内容、取得、注册、续展
第一节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人的义务   
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取得的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只有依法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P287
一直以来,未注册商标得不到保护,由于实行先申请原则也使得一些尚未注册的、但也有一点影响的商标受到沉重打击。一连串中国百年老字号被不知名的小企业抢注,使得老字号蒙受巨大损失。在增强商标意识的同时,人们也呼吁给予未注册商标以一定的保护。所以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例: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商标1997年在日本被抢注,经过十年的努力,重回祖国。类似的还有“桂发祥”大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飞鸽”自行车,在印尼被抢注,都顺利回国。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注册人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中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四)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特征。P290
  (一)商标权禁止权的效力大于使用权的效力。
       与普通财产权相比,如买一台电视,使用权与禁止权范围一致的。而著作权、专利权由于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所以禁止权的范围小于使用权。
       商标权不同,对于驰名商标,则使用权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而禁止权的范围则扩展到所有商品。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知识产权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有时间性,即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后该权利则自动终止,进入公有领域。商标权的期限是十年,但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期是绝对的,到期自动终止,而商标权有一项特殊权利——续展,到期可申请续展,而且可不受次数限制的续展下去,只要不被商标局驳回或依法取消。其商标权则实际上成为一种相对永久权。这才有百年企业M、雀巢、同仁堂。
(三)权利产生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基于作者、发明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以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权中发明人享有“署名权”。相比之下,商标的创造性较低,而且如果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是商标,所以权利产生的前提不在于某人创造了一个商标,而在于是谁将这个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所以只限于财产权而无人身权。对于商标的创作行为则由著作权来保护。由于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实际上商标权的专有性更强。
四、商标权的主体P292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本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三)商标权的共有
         商标权的共有----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权,其中每个共有人都可以独立使用共有商标,但对于共有商标的处分则需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
五、商标权人的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权利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方案、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权利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要是法律行为。
(四) 商标权利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商标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五)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不便在商品上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新石器时代“中华第一龙”
红山文化玉器:勾龙形佩
当你的商标受理通知书下来了,那你就可以打上TM使用了。
当你的商标注册证书下来了,那你就可以打上R使用了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即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这种取得方式也叫商标权的绝对发生,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用三种不同原则。
1、使用原则:
        即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就获得商标权。谁先使用谁就享有商标权。“先来后到”这是早期人们认为最公平的方式。所以早期各国都采用先使用原则。但现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很少,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很难判断谁是先使用者。同时已取得商标权的人也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影响交易安全。
2、注册原则:   
       即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谁先注册权利归谁。只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才能考虑谁是先使用人。
3、混合原则:
       A就某一商品申请注册后,法律规定一定时间内如果B为先使用人,可以请求注销A注册的商标,并将权利授予B。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已注册的商标又会面临不稳定的状态,影响其扩大市场。
(二)传来取得
        指继受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权的转让,即根据转让合同取得商标权,二是转移,包括继承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权转移。
二、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一)注册原则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于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原则。
(二)自愿原则
       又称任意注册原则,我国从1957——1982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直使用全面注册原则,这是一种强制注册手段,即所有商标都要在注册后才可以使用,目前我国采取了自愿原则,仅对少数与人生健康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注册。包括人用药品(中成药、药酒)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卷烟、雪茄、有包装的烟丝。
(三)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同一天申请的看谁先使用,若都没有使用则采取双方协商共有商标权。
案例:河南伊川、汝阳及陕西白水酒厂,都于70年代建成,生产的白酒都使用杜康名称,1981年,伊川注册“杜康”商标,1989年,汝阳注册“杜康泉”商标,伊川以商标近似起诉,双方“明争暗斗”15年,品牌价值由50亿缩水至1亿,两败俱伤。所以不如协商共有。
(四)优先权原则
         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商标与外观设计为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成员国应当将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优先权日。
这一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发明人和商标所有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还需要在哪些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无须担心在这段时间在其他国家被别人抢注或抢先申请。
第三节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续展
一、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经过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注®(registered注册),以表明该商标已经向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二、商标申请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的资格合法——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3、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特性。
4、商标必须不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不在此列,驰名商标除外。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延长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使用人需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展注册,经核准后继续享有商标权。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而且无次数限制,可无限续展下去。
五、如何办理续展手续?p310   
       宽展期的设置延长了商标权的保护,为商标权人的续展注册提供了机会,使得那些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人不至于丧失来之不易的权利。
案例讨论:处于宽展期的商标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
         甲公司于1988年申请取得“世仪”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到1998年11月2日由于公司改革,尚未申请续展,1998年12月10日,乙公司开始使用“世仪”商标,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问:1、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能否获准?
 2、乙公司使用“世仪”商标是否侵权?
答:不能得到核准,但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关键是在宽展期内,甲公司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假设宽展期内甲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则“世仪”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零6个月,这与法律违背,所以假设不成立。
那么宽展期的性质如何确定?其实宽展期并不是延长商标权的期限,在这6个月内,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因权利人的申请而延续,也可因权利人放弃申请而终止。所以在此期间,属于商标权利中止时期,但此期间又受到了法律保护,那是什么权利呢?——优先申请权。所以这6个月延长是商标申请权而非商标专用权,是程序权而非实体权。
六、注册商标的变更P311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通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受让人获得商标权,成为商标权所有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转让注册商标既可以是将注册商标单独转让,也可以连同原来使用注册商标的营业整体一同转让。无论属于哪种注册商标的转让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转让人要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同转让,不能形成商标权的分割。
    3、转让人已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之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让人还须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许可生产的证明。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商标的转移
         注册商标的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因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注册商标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
企业继受与前述作为商标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引起的商标权继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主体均已消失,不同之处在于被合并或兼并的企业的商标权及债权债务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继受,是按照企业合并或兼并的有关法律及程序进行的。 
          注册商标的转移,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
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
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独占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P314
三、注册商标的终止
第十五章  注册商标无效
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有关核准注册条件的规定,最终被撤销,包括注册不当商标和商标争议两种情形。
一、注册不当商标P316
      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不当商标应予以撤销。
二、商标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41条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A、违反《商标法》10条、11条、12条规定的。
B、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注册商标争议
        商标法41条3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一规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就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2、广义:还包括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定。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事后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包括其它单位、个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这里商标注册无效与商标的不当注册是两回事。前者是个根本不具备条件而取得的注册。后者是因违反有关法律而取得的注册。有本质区别。所以归入商标争议中,不过一般指的商标争议还是指的狭义。
四、那么同样都是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人与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发生的争议,商标注册争议与商标异议有何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商标异议实质是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后,核准注册前所进行的社会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
        注册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的异议而非权利争执。
3、提出时间不同:
        注册商标争议根据争议的不同情形,或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或不受时间限制;而商标异议是在初审之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商标争议裁定。两者在注册程序中所处阶段不同。
4、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注册商标的争议人根据争议的不同情形而有不同。狭义的注册商标争议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与广义不同)所以叫“有所”不同。
5、处理机构有所不同:
     商标争议主要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局也可主动依法处理。商标异议只能是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6、是否缴纳费用不同。
      商标异议不用缴纳费用,而商标争议应缴纳评审费。
五、申请对注册商标不当的商标撤销的裁定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有何异同?
1、不同点在于:一是对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的申请人是认为该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41条1款规定的注册不当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或以及认为该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41条2款规定的注册不当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在先的认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商标相混淆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特定性。
        二是申请对《商标法》41条1款规定的注册不当的商标撤销的裁定提出的时间没有时限限制。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时间必须在注册后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2、共同点在于:
     一是进行裁定的主管机关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是申请均应在有争议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提出。
三是规定这两种裁定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商标注册工作处于社会监管之下,以避免注册工作失误,维护商标注册的严肃性。
         四是经裁定撤销的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及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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