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 总论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一篇 总论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及其内容: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主要观点是:1、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创造性成果权--专利权、著作权2、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经营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3.、经营性资讯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2)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构成。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权、货源标记、商号;著作权主要有作者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另外知识产权法还有边缘保护对象,主要有集成电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秘密、生物技术、域名。
3.知识产权的性质:(1)私权本质:是私人的权利;是私有的权利;是私益的权利(2)是一种无形财产
4.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标志):(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财产属性的特点):1、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3、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在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6.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相对于债券而言)
7.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相对于所有权)
8.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规定依据: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协调;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9.综观各国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0.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
11.知识产品的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知识公开、权力垄断)
12.经济学分析中的知识产品之特点:公共产品、具有外生性
13.知识产品的分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标记、经营性资讯
14.知识产品的创造性:是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专利权: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商标权: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易于区别性)
15.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16.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传统意义上的,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即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17.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经营性自信权
18.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我国属于民法范畴。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19.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从各类知识产权抽象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的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类专门法(我国采用这个)。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20.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入典”的第二种方案的理由: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原则规定、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议。
21.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22.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结构:主体、客体、权项、责任、程序、利用、管理。
23.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① 宪法:宪法中有五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② 部门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主要有:(1)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2)民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商法范畴,民法通则可谓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法;(3)刑法:刑法中专门设有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4)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总则里对知识产权做了概括的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等等
③ 行政法规:(1) 专利法实施细则;(2) 专利代理人条例;(3) 商标法实施细则;(4)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10)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④ 地方性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⑤ 国际条约
24.WIPO是什么性质的国际组织?其所属主要条约有那些:W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所属条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wipo版权公约》
25.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定》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涉及了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且全面提高了保护水准,特别是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整体力度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二篇 著作权
26.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7.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主体:著作权人。直接主体:作者
28.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9.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30.《著作权》: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是《宪法》《民法通则》有关原则的具体化。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又兼顾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的法律,主要表现为:1、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于传播2、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兼顾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兼顾作者与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兼顾作者和广大使用者的利益3、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秀文化。
31.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①保护作者权益原则;②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③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④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2.著作权法修订得到的完善: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制度2、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4、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5、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6、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7、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3.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②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的属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只能在一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34.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①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②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是独创的,不要求是首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③权利产生程序不同。著作权大多自动产生,专利权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④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35.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①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②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权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③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而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36.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37.著作权作品的分类:①文学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38.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39.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种情况: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⑵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三类: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是: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41.我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时,考虑的因素: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力,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3、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42.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43.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①原创性;②固定性:受保护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其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另外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合作开发。一般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②委托开发。如无协议,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③指定开发。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属于接受任务单位;④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⑤非职务开发。一般属于开发者自己。
4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复制权;⑤发行权;⑥出租权;⑦信息网络传播权;⑧翻译权;⑨应当由软件制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期限: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为终生至死亡后50年,单位保护期为50年。
4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8.计算机软件登记:无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在权力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49.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或著作财产权之一部分或全部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50.著作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51.著作权的种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完整的著作权(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的主体,如作者)和部分的著作权(拥有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如著作权的继受人)、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52.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其区别为: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前提,但继受主体享受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2、原始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性比继受主体的权利表现的充分。
53.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区别:①保护条件不同;②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③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54.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的主体:(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55.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④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视为作者。
56.著作权继受主体: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57.继受主体及取得著作权的情况:①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权的财产权);②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委托合同、著作权转让);③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通过购买著作权、接受赠送、依法律规定)。
58.著作权继承的问题: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财产权无继承人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若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59.著作权的归属基本原则: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60.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特征是:创作作者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应属于作者职责范围;职务作品是体现作者个人意志的智力创造结果:首先作者应是自然人,其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思想内容由作者决定。
权利归属:(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 享有优先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职务作品中的作者的权利:(1)对单位享有版权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2)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一篇 总论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及其内容: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定义,主要观点是:1、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创造性成果权--专利权、著作权2、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经营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3.、经营性资讯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2)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构成。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权、货源标记、商号;著作权主要有作者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另外知识产权法还有边缘保护对象,主要有集成电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秘密、生物技术、域名。
3.知识产权的性质:(1)私权本质:是私人的权利;是私有的权利;是私益的权利(2)是一种无形财产
4.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标志):(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财产属性的特点):1、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3、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在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6.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相对于债券而言)
7.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相对于所有权)
8.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规定依据: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协调;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9.综观各国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0.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知识产品。
11.知识产品的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知识公开、权力垄断)
12.经济学分析中的知识产品之特点:公共产品、具有外生性
13.知识产品的分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标记、经营性资讯
14.知识产品的创造性:是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是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专利权:发明具有技术先进性(非显而易见性),著作权: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商标权: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易于区别性)
15.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16.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传统意义上的,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即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17.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经营性自信权
18.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我国属于民法范畴。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19.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从各类知识产权抽象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的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类专门法(我国采用这个)。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20.我国主张知识产权“入典”的第二种方案的理由: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原则规定、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议。
21.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22.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结构:主体、客体、权项、责任、程序、利用、管理。
23.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① 宪法:宪法中有五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② 部门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主要有:(1)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2)民法:知识产权法属于民商法范畴,民法通则可谓是知识产权的基本法;(3)刑法:刑法中专门设有一节:侵犯知识产权罪;(4)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总则里对知识产权做了概括的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等等
③ 行政法规:(1) 专利法实施细则;(2) 专利代理人条例;(3) 商标法实施细则;(4)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10)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④ 地方性法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⑤ 国际条约
24.WIPO是什么性质的国际组织?其所属主要条约有那些:W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所属条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wipo版权公约》
25.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定》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涉及了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且全面提高了保护水准,特别是将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整体力度超过了以往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第二篇 著作权
26.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7.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主体:著作权人。直接主体:作者
28.著作权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9.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30.《著作权》: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及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是《宪法》《民法通则》有关原则的具体化。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又兼顾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的法律,主要表现为:1、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于传播2、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兼顾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兼顾作者与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兼顾作者和广大使用者的利益3、合理规定涉外著作权关系,吸收外国的优秀文化。
31.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①保护作者权益原则;②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③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④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2.著作权法修订得到的完善: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制度2、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4、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5、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6、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7、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33.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②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的属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只能在一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34.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①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②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是独创的,不要求是首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③权利产生程序不同。著作权大多自动产生,专利权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④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35.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①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②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权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③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而商标权一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
36.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37.著作权作品的分类:①文学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④美术、摄影作品;⑤电影、电视、录像作品;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⑦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⑧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38.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其中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凡制定了著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之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39.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三种情况: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③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⑵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有三类: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是: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41.我国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时,考虑的因素: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力,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3、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42.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43.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条件:①原创性;②固定性:受保护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4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其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另外的几种特殊情况:①合作开发。一般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②委托开发。如无协议,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③指定开发。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属于接受任务单位;④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单位;⑤非职务开发。一般属于开发者自己。
4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复制权;⑤发行权;⑥出租权;⑦信息网络传播权;⑧翻译权;⑨应当由软件制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期限: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为终生至死亡后50年,单位保护期为50年。
4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8.计算机软件登记:无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在权力受侵害时均有权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
49.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或著作财产权之一部分或全部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50.著作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51.著作权的种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完整的著作权(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的主体,如作者)和部分的著作权(拥有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如著作权的继受人)、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52.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其区别为: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前提,但继受主体享受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2、原始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性比继受主体的权利表现的充分。
53.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区别:①保护条件不同;②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③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54.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的主体:(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55.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④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视为作者。
56.著作权继受主体: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57.继受主体及取得著作权的情况:①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权的财产权);②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委托合同、著作权转让);③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通过购买著作权、接受赠送、依法律规定)。
58.著作权继承的问题: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财产权无继承人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若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59.著作权的归属基本原则: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60.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法律特征是:创作作者与所在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应属于作者职责范围;职务作品是体现作者个人意志的智力创造结果:首先作者应是自然人,其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思想内容由作者决定。
权利归属:(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 享有优先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职务作品中的作者的权利:(1)对单位享有版权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2)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61.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权利归属:其权利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2.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是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权利归属:①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③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④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63.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权利归属: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想有著作权,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64.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两类:对已发表或完成的作品进行、对不构成作品材料的内容进行的独创性作品。
权利归属: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5.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物体上,有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权利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6.美术作品:分两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归属: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美术作品的行使需受限制。
67.匿名作品: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权利归属: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68.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权利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69.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70.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71.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演绎权又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
7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人格权,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73.在我国,著作人格权有几个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格权;2)著作人格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格权虽被称为“人格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格权。4)理论上认为著作人格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发表权除外。
7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利用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特点:可以转让、继承和放弃
75.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①著作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而著作财产权就是保证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主体不可分离,不可**,只能由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可由著作权人依其意志自由转移,由著作权继受主体享有。③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有严格规定,超过法定时间便不再受保护。④一般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而著作财产权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76.发表权: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由作者行使。发表权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理使用、保护资格、保护期、属于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交错领域。例外:身份不明、生前未发表、视听作品、职务作品、转让版权
77.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署名权行使受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限制 :电影、建筑作品。内容:确认身份、署名方式、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冒名。
78.修改权: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 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 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修改与演绎、 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
79.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情形:作品题目的改变,作品内容的改变,甚至包括作品使用环境的改变。限制:教学、建筑物扩建等、计算机程序使用、按照作品性质及使用目的和状况、出版人对笔误订正,编辑对文稿的缩减等。
80.复制权: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制绘画、雕刻、 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
81.复制类型:不改变作品载体或改变载体但不改变体现方式的复制、无载体转变为有载体、从平面到立体或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复制可是大量的,也可是唯一的接触式复制和非接触式复制原封不动的复制和有所改变的复制。不论复制方式、不论复制范围、不论复制数量、不论是否公开、不论是否盈利。
82.侵犯复制权的判断:1.字面侵权:法律意义上的抄袭2.实质性相似。
83.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首次销售原则或经济权利穷竭的限制(三)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1. 出租权的客体 凡作品皆可出租,但一般情况下,法律只授予录音制品、电影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以专有出租权。2. 出租权的主体 计算机程序只有单一的著作权人,出租权非他莫属。但是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则既有邻接权人又有其中包含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这种情况,TRIPS 协议和WCT规定,录音作品本身的作者(也就是邻接权人) 和其中包含的音乐作品的作者都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因而须经过双重许可。3. 出租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 出租权的内容包括出租自己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出租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因为自己出租或者许可他人出租而收取相应租金的权利。
84.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公开陈列原作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会、其他公共场合、在视听作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原件展览权。
85.表演权: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86.发达国家法律中的权利:1.公共借阅权2.进口权和平行进口权3.追续权4.形象权
87.著作权取得制度:(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88.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89.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4、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90.网络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1.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向公众传播权的区别:a表演权、b.广播权c.放映权
9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a.合理使用(特殊:图书馆)b.默示许可:农村扶贫使用作品 C.法定许可:九年义务教育
9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1、通知删除程序。2、 isp用户信息披露义务。责任限制的类型:(1)接入服务提供商。(2)自动缓存服务(3)信息存储空间(4)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其他类型的服务提供者之责任限制:P2P等软件提供者的责任
94.技术措施保护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95.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96.规避例外:(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97.邻接权:也称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对其创造性的传播行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出版者权;②表演者权;③音像制作者权;④广播、电视组织权。
98.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①邻接权的产生以现有作品为基础;②作品的传播者对他人版权作品进行传播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区别为:①两者的主体不同;②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③两者的内容不同;④两者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99.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100.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
101.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02.表演者的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④许可他人为赢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103.表演者如何取得他人作品的表演权?①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时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以法定许可获得对作品的表演权;③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义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应当根据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来决定获得表演权的方式。
104.录音制品: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
105.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106.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主体是那些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 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径如何。注意:1、转播节目不受保护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包含在邻接权范围之内。如他们使用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自己创作的作品,则他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音像制作者。
107.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08.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从以上规定可知,广播组织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109.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客体: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
110.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
2、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111.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报社15日, 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12.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定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脱销。
113.著作权限制的原因: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114.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115.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116.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17.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18.法定许可使用条件为:①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119.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1.法定许可编写教材2、法定许可录音3.法定许可播放
120.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相同点:①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区别在于: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却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121.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12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23.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124.
著作权转让的内容: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125.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26.著作权许可使用其特征为:①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②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③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127.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28.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特征:性质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工作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129.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130.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为著作权人之权利,而非义务;但事实上使其受到一定限制。自愿的集体管理
13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132.使用费的收取与转付:与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具体数额,著作权管理组织应当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有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公告后作为确定使用费数额的根据。提取管理费后应全部转给权利人。
133.监督: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权利人申请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程序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强制缔约义务: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组织不得拒绝。
134.法定许可的付酬机制:依照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转付。
13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但只限于受信托的权利范围
136.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三个要件:①要有侵犯的事实;②行为具有违法性;③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137.侵害著作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为过错责任;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为无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138.侵权行为归纳: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占他人作品、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拒付报酬、剽窃他人的作品、侵犯专有出版社和版式设计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邻接权、其他行为。
139.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个方面,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赔偿损失: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定额赔偿、合理开支、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永久禁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40.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141.侵权认定的方法: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第一步:抽象法,将不受保护和受保护的内容分开;第二步:过滤法,将不受保护的部分分离;第三步:对比法,将受保护的部分与被控侵权的部分作比较。
142.著作权纠纷处理:调节、仲裁、诉讼
第三篇 专利权
143.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其特征为:①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②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③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批准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44.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法主要调整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45.专利制度的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146.专利制度最为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从专利法所赋予的垄断性权利内容看,专利法所规定的垄断绝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首先,专利法绝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相反还鼓励或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其次,专利制度绝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专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的垄断也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
147.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1、自然权利说:此说认为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这种权利给予了确认。2、报酬说:
这种假说认为,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3、契约说:按照社会契约说,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社会间订立的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4、发展经济说:根据这一学说,专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专利权的授予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而高新技术的诞生客观上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
148.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必须满足: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对发明穿凿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149.发明人与设计人: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
150.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51.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152.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发明创造的完成人;2、共同发明: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为共同发明人共有,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3、职务发明: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分两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采用合同优先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不明的归发明创造一方。
153.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4.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原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特点:①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即前所未有的。②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结果;③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④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本身不是发明。⑤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155.非属发明之类型:1、自然法则本身: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 2、单纯之发现:如矿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现象(如彩虹)之发现等。3、违反自然法则:如永动机械、铜之镀铁方法等。4、非利用自然法则:如油轮之航运法、经济法则等。5、非技术思想者:如一般个人技能、单纯信息之揭示或单纯美术等。
156.发明区分物的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物的发明;又分为物质发明与物品发明,指人类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所生产之物质、物品、设备、装置或系统,该发明通常系以结构或性质界定申请专利范围。但不包括动、植物。例如:热可塑性树脂、抗滴虫霉素、液晶显示器以及青霉属菌株微生物新品种之发明等。
157.方法发明:指包括利用人类技术思想所具有时间过程要素的发明活动,该发明通常系以步骤及参数条件界定申请专利范围。诸如以制造方法、处理方法、使用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标的。例如:奈米材料之制法、利用垃圾制造肥料之方法、空气中SiO2之检测方法,以及制造蛋白质之方法等发明。
158.用途发明:指发现物的未知特性,利用该特性于特定用途之发明,亦即将已知新的物质或物品用于新的用途之发明 ,该发明之申请专利范围通常得以物(如组成物)、 方法(如制备方法)或用途(应用或使用)为申请标的。例如:一种用于熔化罁铁之铸模、用以医治AIDS之医药组合物、一种组合物X用于治疗糖尿病之方法以及一种应用物质A除草的方法等用途发明。
159.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为:①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而言的;②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③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中应用;④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160.不授予实用新型的情况:① 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②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③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④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⑤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⑥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讯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⑦ 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功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⑧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161.对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意义:①有利于产品的改造和市场竞争;②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③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④有利于对小发明尽快地提供保护。
162.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征为:①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②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③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④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16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⑴共同点:①都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②都是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③都需要经过专利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成为专利,取得专利权。⑵联系:①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与实用新可以相互转换;②在某些情况下,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③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⑶区别:①发明是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②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一种新设计;③发明的技术难度明显高于实用新型。
164.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65.新颖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66.创造性: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授权日以前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67.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2)可重复再现性。(3)有益性。
168.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那些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69.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③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④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⑤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170.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71.永动机不能申请取得发明专利: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172.治疗中风之中草药组成物可否申请取得发明专利:
权利归属:其权利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2.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是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权利归属:①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②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③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④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63.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权利归属: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想有著作权,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64.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两类:对已发表或完成的作品进行、对不构成作品材料的内容进行的独创性作品。
权利归属: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5.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物体上,有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权利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6.美术作品:分两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归属: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美术作品的行使需受限制。
67.匿名作品: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权利归属: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68.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权利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69.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70.汇编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区分的,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而合作作品要求各而合作作品中各作(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71.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演绎权又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
7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人格权,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73.在我国,著作人格权有几个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格权;2)著作人格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格权虽被称为“人格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格权。4)理论上认为著作人格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发表权除外。
7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包括:利用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特点:可以转让、继承和放弃
75.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①著作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而著作财产权就是保证著作权人实现财产利益的权利。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主体不可分离,不可**,只能由著作权原始主体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可由著作权人依其意志自由转移,由著作权继受主体享有。③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有严格规定,超过法定时间便不再受保护。④一般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只能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而著作财产权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76.发表权: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由作者行使。发表权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理使用、保护资格、保护期、属于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交错领域。例外:身份不明、生前未发表、视听作品、职务作品、转让版权
77.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署名权行使受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限制 :电影、建筑作品。内容:确认身份、署名方式、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冒名。
78.修改权: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 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 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修改与演绎、 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
79.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情形:作品题目的改变,作品内容的改变,甚至包括作品使用环境的改变。限制:教学、建筑物扩建等、计算机程序使用、按照作品性质及使用目的和状况、出版人对笔误订正,编辑对文稿的缩减等。
80.复制权:制作作品复制件的权利。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制绘画、雕刻、 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
81.复制类型:不改变作品载体或改变载体但不改变体现方式的复制、无载体转变为有载体、从平面到立体或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复制可是大量的,也可是唯一的接触式复制和非接触式复制原封不动的复制和有所改变的复制。不论复制方式、不论复制范围、不论复制数量、不论是否公开、不论是否盈利。
82.侵犯复制权的判断:1.字面侵权:法律意义上的抄袭2.实质性相似。
83.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受首次销售原则或经济权利穷竭的限制(三)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1. 出租权的客体 凡作品皆可出租,但一般情况下,法律只授予录音制品、电影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以专有出租权。2. 出租权的主体 计算机程序只有单一的著作权人,出租权非他莫属。但是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则既有邻接权人又有其中包含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这种情况,TRIPS 协议和WCT规定,录音作品本身的作者(也就是邻接权人) 和其中包含的音乐作品的作者都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因而须经过双重许可。3. 出租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 出租权的内容包括出租自己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出租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因为自己出租或者许可他人出租而收取相应租金的权利。
84.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公开陈列原作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会、其他公共场合、在视听作品中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拥有原件展览权。
85.表演权: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86.发达国家法律中的权利:1.公共借阅权2.进口权和平行进口权3.追续权4.形象权
87.著作权取得制度:(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
88.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89.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4、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5、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90.网络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1.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向公众传播权的区别:a表演权、b.广播权c.放映权
9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a.合理使用(特殊:图书馆)b.默示许可:农村扶贫使用作品 C.法定许可:九年义务教育
9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1、通知删除程序。2、 isp用户信息披露义务。责任限制的类型:(1)接入服务提供商。(2)自动缓存服务(3)信息存储空间(4)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其他类型的服务提供者之责任限制:P2P等软件提供者的责任
94.技术措施保护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95.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96.规避例外:(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97.邻接权:也称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对其创造性的传播行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出版者权;②表演者权;③音像制作者权;④广播、电视组织权。
98.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①邻接权的产生以现有作品为基础;②作品的传播者对他人版权作品进行传播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著作权人的授权。其区别为:①两者的主体不同;②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③两者的内容不同;④两者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99.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100.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
101.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02.表演者的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④许可他人为赢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103.表演者如何取得他人作品的表演权?①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时应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以法定许可获得对作品的表演权;③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义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时,应当根据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来决定获得表演权的方式。
104.录音制品: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
105.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106.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主体是那些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 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径如何。注意:1、转播节目不受保护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包含在邻接权范围之内。如他们使用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自己创作的作品,则他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音像制作者。
107.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08.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从以上规定可知,广播组织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109.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客体: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
110.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
2、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111.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报社15日, 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12.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定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脱销。
113.著作权限制的原因: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114.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115.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116.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17.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18.法定许可使用条件为:①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只能是报刊杂志社、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②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③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④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该作品不能被法定许可使用。
119.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1.法定许可编写教材2、法定许可录音3.法定许可播放
120.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相同点:①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区别在于: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却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121.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12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23.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做多种选择。
124.
著作权转让的内容: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著作权转让所涉及的作品名称都必须明确;如果是全部作品,则需要确定用作者创作的原作品名称还是另选名称;是部分作品的,还要标明开始和结尾及其名称。标明作品名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著作权转让的具体标的。(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翻译、汇编、改编、复制、发行、播放等具体的著作权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是指作品著作权转让后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3)转让价金。价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也必须包括价金条款。(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合同中
125.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26.著作权许可使用其特征为:①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②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③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127.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终止合同,也可以针对每一项可能发生的具体违约行为预先规定违约金,还可以赔偿实际损失。(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28.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特征:性质是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工作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129.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130.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著作权集体管理为著作权人之权利,而非义务;但事实上使其受到一定限制。自愿的集体管理
13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132.使用费的收取与转付:与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具体数额,著作权管理组织应当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有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机公告后作为确定使用费数额的根据。提取管理费后应全部转给权利人。
133.监督: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权利人申请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程序退出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强制缔约义务: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组织不得拒绝。
134.法定许可的付酬机制:依照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转付。
13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但只限于受信托的权利范围
136.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三个要件:①要有侵犯的事实;②行为具有违法性;③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137.侵害著作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为过错责任;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为无过错责任。间接侵权: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138.侵权行为归纳: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占他人作品、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拒付报酬、剽窃他人的作品、侵犯专有出版社和版式设计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邻接权、其他行为。
139.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个方面,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赔偿损失: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定额赔偿、合理开支、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永久禁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40.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141.侵权认定的方法: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第一步:抽象法,将不受保护和受保护的内容分开;第二步:过滤法,将不受保护的部分分离;第三步:对比法,将受保护的部分与被控侵权的部分作比较。
142.著作权纠纷处理:调节、仲裁、诉讼
第三篇 专利权
143.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其特征为:①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②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③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批准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44.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法主要调整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45.专利制度的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146.专利制度最为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从专利法所赋予的垄断性权利内容看,专利法所规定的垄断绝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首先,专利法绝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相反还鼓励或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其次,专利制度绝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专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实施专利技术。专利权的垄断也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
147.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1、自然权利说:此说认为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这种权利给予了确认。2、报酬说:
这种假说认为,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3、契约说:按照社会契约说,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社会间订立的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4、发展经济说:根据这一学说,专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专利权的授予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而高新技术的诞生客观上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
148.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必须满足: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对发明穿凿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149.发明人与设计人: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
150.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51.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152.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发明创造的完成人;2、共同发明: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为共同发明人共有,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3、职务发明: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分两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采用合同优先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不明的归发明创造一方。
153.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4.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原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特点:①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即前所未有的。②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结果;③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④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本身不是发明。⑤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155.非属发明之类型:1、自然法则本身: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 2、单纯之发现:如矿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现象(如彩虹)之发现等。3、违反自然法则:如永动机械、铜之镀铁方法等。4、非利用自然法则:如油轮之航运法、经济法则等。5、非技术思想者:如一般个人技能、单纯信息之揭示或单纯美术等。
156.发明区分物的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物的发明;又分为物质发明与物品发明,指人类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所生产之物质、物品、设备、装置或系统,该发明通常系以结构或性质界定申请专利范围。但不包括动、植物。例如:热可塑性树脂、抗滴虫霉素、液晶显示器以及青霉属菌株微生物新品种之发明等。
157.方法发明:指包括利用人类技术思想所具有时间过程要素的发明活动,该发明通常系以步骤及参数条件界定申请专利范围。诸如以制造方法、处理方法、使用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标的。例如:奈米材料之制法、利用垃圾制造肥料之方法、空气中SiO2之检测方法,以及制造蛋白质之方法等发明。
158.用途发明:指发现物的未知特性,利用该特性于特定用途之发明,亦即将已知新的物质或物品用于新的用途之发明 ,该发明之申请专利范围通常得以物(如组成物)、 方法(如制备方法)或用途(应用或使用)为申请标的。例如:一种用于熔化罁铁之铸模、用以医治AIDS之医药组合物、一种组合物X用于治疗糖尿病之方法以及一种应用物质A除草的方法等用途发明。
159.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为:①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而言的;②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③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中应用;④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160.不授予实用新型的情况:① 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②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③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④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⑤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⑥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讯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⑦ 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功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⑧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161.对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意义:①有利于产品的改造和市场竞争;②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③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④有利于对小发明尽快地提供保护。
162.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征为:①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②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③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④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16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⑴共同点:①都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②都是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③都需要经过专利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成为专利,取得专利权。⑵联系:①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与实用新可以相互转换;②在某些情况下,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③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⑶区别:①发明是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②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一种新设计;③发明的技术难度明显高于实用新型。
164.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65.新颖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66.创造性: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授权日以前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67.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1)产业实用性。(2)可重复再现性。(3)有益性。
168.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那些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69.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③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④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⑤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170.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71.永动机不能申请取得发明专利: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172.治疗中风之中草药组成物可否申请取得发明专利:
173.能量不灭定律之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发明应为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以解决技术课题,达成所期待的发明目的。故诸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则或科学原理,本身并未被利用而表现成发明之技术内容,原属于自然法则本身,并非人类利用自然法则所发明者,故不属于发明之类型。
174.计算机软件可否申请取得专利:可以。计算机软件基本上为算法实施方式之一种,若将计算机软件所执行之步骤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整体观之,其算法之实施涉及技术领域之技术手段者,则该计算机软件可为专利法保护之标的。
175.大量栽培蝴蝶兰之方法可否申请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若否,究宜申请何种专利?
174.计算机软件可否申请取得专利:可以。计算机软件基本上为算法实施方式之一种,若将计算机软件所执行之步骤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整体观之,其算法之实施涉及技术领域之技术手段者,则该计算机软件可为专利法保护之标的。
175.大量栽培蝴蝶兰之方法可否申请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若否,究宜申请何种专利?
176.中文输入法之规则或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
177.大楼外观或景观设计,是否可以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178.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其特征为: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专利申请人:是就某项发明创造有资格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相应的国籍;②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179.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书面申请原则(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单一性原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180.国际优先权: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申请人就起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战栗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
18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请求书应写明: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②发明人姓名;③申请人姓名或名称;④地址;⑤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182.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 特征部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序号)+特征部分(引用部分改进的具体技术特征)
183.说明书:1、发明创造的名称2、所属技术领域3、现有技术状况4、发明目的5、技术解决方案6、优点及效果7、附图说明8、实施例
184.专利说明书之重要性::一份申请文件;一份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一份技术文献。系表征发明内容及权利范围所在。公开之充分及明确与否,对于申请后之专利审查结果,甚至于往后专利授权、实施、权利解释皆有绝对之影响。
185.专利说明书或图式所为之补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附图所公开之范围。专利说明书或图式之更正,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附图所公开之范围,且不得实质扩大或变更申请专利范围。
186.审查程序:1、发明专利的审查原则: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进行形式审查,18个月即行公开,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原则:登记制: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授权。3、特殊案例的审查:微生物、药品、计算机软件
187.权利生效及授予、复审: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为10年,均自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但专利权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主管机关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其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申请日的确定:1)先申请原则确立依据;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优先权日的判断标准;实质审查提出、专利期限、专利申请公布的起算日,自申请日第三年开始缴纳申请维持费。2)条件: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4)国际申请日
178.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其特征为: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专利申请人:是就某项发明创造有资格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相应的国籍;②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179.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书面申请原则(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单一性原则(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180.国际优先权: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申请人就起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战栗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
18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请求书应写明: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②发明人姓名;③申请人姓名或名称;④地址;⑤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182.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 特征部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序号)+特征部分(引用部分改进的具体技术特征)
183.说明书:1、发明创造的名称2、所属技术领域3、现有技术状况4、发明目的5、技术解决方案6、优点及效果7、附图说明8、实施例
184.专利说明书之重要性::一份申请文件;一份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一份技术文献。系表征发明内容及权利范围所在。公开之充分及明确与否,对于申请后之专利审查结果,甚至于往后专利授权、实施、权利解释皆有绝对之影响。
185.专利说明书或图式所为之补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附图所公开之范围。专利说明书或图式之更正,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附图所公开之范围,且不得实质扩大或变更申请专利范围。
186.审查程序:1、发明专利的审查原则: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进行形式审查,18个月即行公开,自申请日起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原则:登记制: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授权。3、特殊案例的审查:微生物、药品、计算机软件
187.权利生效及授予、复审:
1.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其为10年,均自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但专利权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主管机关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其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申请日的确定:1)先申请原则确立依据;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优先权日的判断标准;实质审查提出、专利期限、专利申请公布的起算日,自申请日第三年开始缴纳申请维持费。2)条件: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4)国际申请日
188.专利无效制度的作用:无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员如何谨慎仔细,专利审查难免会有失误。为了降低这种失误的数量,减少失误造成的影响,因此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
189.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效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0.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我国为3年。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191.理解专利申请后公开前这段时间的法律保护: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192.无效请求的理由:1)不符合专利三性条件的;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4)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5)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的;6)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193.无效请求人及提出的时间:自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授权后任何时间;【1993年法】自授权6个月后
194.无效请求受理的机构及审理受理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性审查。
195.无效决定及其效力决定: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对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196.专利权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三种情形: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97.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享有的权利:①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②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其专利申请权;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权利。
198.专利权撤消:是在法定期限内,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撤消请求对被请求人之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被请求的发明创造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
199.
专利权撤消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异同:⑴相同点:①都只能发生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②这两个程序都不能自动启动,必须有请求人提出相应的请求;③经撤消或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⑵不同点:①发生的时间不同。撤消程序在前,无效宣告在后。②受理机关不同。撤消请求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受理,而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③请求的理由不同:撤消请求的理由只限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还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要件。
200.专利权撤消和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终止的区别:①前者是缺陷专利的矫正结果,后者是有效专利的正常结果;②前者是被动被迫的结束,后者是主动正常的结束;③前者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后果,后者则不会发生;④前者导致发明创造专利本身消灭,后者只导致专利权消灭。
20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①自此以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②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过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
202.专利权属性: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
203.专利权的内容:综合正、反两个方面看,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有以下几项: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三、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 。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由此推知,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204.制造:1. 专利法中 “制造”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完全不同的含义。2.专利法中制造的界定。
205.使用:作为专利权权能的“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206.销售:销售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销售专利产品。
207.进口:在这里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本国的专利权人当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进入本国。这就是专利权中进口权的效力。利用这种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208.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在产品或包装上明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09.专利权人的义务:1、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这是各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承担的基本义务2、公开发明创造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210.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的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的设定意味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二、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也有人称此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三、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四、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五、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六、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七、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211.专利权的限制是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国家计划许可三种。
212.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为:①非自愿性;②非独占性;③有偿性;④非转移性。强制许可有三种形式: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③交叉强制许可。
213.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成立的条件:①请求人只能是单位;②自公告授予专利权满3年后;③请求人事先必须与专利权人进行合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④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要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①专利权的穷竭;②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③先用权人的实施;④临时过境;⑤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214.专利申请转让合同: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215.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的合同。
21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217.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作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主许可和分许可。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 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
218.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其构成条件: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19.权利范围的界定:考察各国专利法的实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上有两种做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是“中心限定”,另一种是“周边限定”。1、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2、另一种做法“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完全相反。它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折中主义
220.侵犯专利行为的判断步骤: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 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221.1.全要件原则2.字面侵权原则3.等同侵权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反向反悔原则
222.专利行政纠纷类别: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2、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4、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23.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程序:1、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2、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224.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常发生于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之间,有时也会因共同发明而发生权属纠纷。
225.专利合同纠纷:或者请求合同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四篇 商标权
226.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含义包括:①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227.商标作用:指商标发挥自身功能而对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最重要的经济作用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①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②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③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④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228.商标的功能:标示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彰显个性的功能
229.商标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标记,然后是一种财产;标记来源于公有领域,财产属性产生于商标使用、商标投入、商标信誉。
230.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
231.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是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它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如自行车、电视机、手表等;特有名称是标明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如:泸州老窖、五粮液酒、川贝枇把止咳露、两面针药物牙膏等。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如两面针牙膏。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当作自己的商品名称来使用, 如:阿司匹林、尼龙、凡士林等原本为驰名商标,由于使用不当而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32.商品装潢: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23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①使用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后者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②构图设计不同,前者力求简洁、明快,突出显著特征,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后者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③选材要求不同,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而商品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④使用要求不同,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商品装潢则不然,。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商品装潢无须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34.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235.商标与商号区别:1、识别对象不同,前者是却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个企业可以有若干个,后者却别市场的标志,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甚至没有2、使用要求不同,前者大都实行自愿原则,需取得专用权的应当注册,不经注册的也可使用;后者不经登记不得使用,具有人身权的属性3、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者所有享有的专用权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所管辖范围4、使用企业名称可能和商标冲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或者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商标。看是否造成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236.商务口号:(商务标语)是用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一个短句,常与商标相配合出现在广告、商品宣传材料商。一般不宜作为商标,因为不具有显著性。
237.地理标志: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38.商标与地理标志区别:1、含义不同2、归属不同
239.特殊标志: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又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40.商标与特殊标志区别: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2、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3、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并不为表示产品的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或者活动之间有支持、赞助关系。
241.域名: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
242.商标与域名区别:1、域名具有国际性、唯一性、先注册先占;2、二者是两个不同符号,可完全却别开来。
243.商标的分类 :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及其组合商标 3、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制造商标,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如康佳。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组织可以是行会组织,或企业集团。集体商标虽然也表示商品来源,但它并不是表示某一特定厂家,而是代表由若干企业组成的集体组织。一般来说,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使用该商标的意义在于表明若干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 4、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其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如:娃哈哈、哈哈娃等。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如白玉牌牙膏、化妆品、香皂、洗涤剂等。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即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及其他特征的商标。证明商标一般由商会、机关或有关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检测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使用证明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达到保证标准,有违反者按照侵权处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均是。
244.商标的可视性: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平面商标,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组合(姓氏商标,如康师傅)2.立体商标,比平面的更形象、直观3.颜色商标,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
245.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防止混淆,因此,一个标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其核心要件在于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区别性”。识别性指某个标志能使人识别出是谁的商品。区别性指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相互区分开来。由此看来,商标的显著性包括了指示来源显著性和区别显著性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A.判断商标的显著特征有以下三个标准:1) 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2) 区别于他人及行业通用、共用的标志3) 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B.固有显著: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性商标。C.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D.显著性退化和丧失:使用退化、管理退化
246.非冲突性:1)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2)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商号权等民事权利。
247.第二含义商标: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它实际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同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相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的。第二含义商标,是指原来不符合商标使用或注册条件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被长期与某种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具备了与这些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的通常意义不同的含义。
248.禁用标记:相对禁止标记、绝对禁用标记
249.
绝对禁用标记:
(1)官方标记、徽标:(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2)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三维标记: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4)违背公序良俗、(5)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6)损害被代理人商标权益: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7)虚假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50.我国商标法的特点: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同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部法律早于民法通则订立,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早立法。①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②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③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④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变革。
251.中国商标法的特点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3. 采用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互补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并用原则4.采用 审查原则
252.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将注册商标**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53.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
254.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②有利于商标管理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③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55.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的注册条件: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④注册商标被撤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256.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②保护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③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257.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258.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以职权撤消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消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259.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③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④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⑤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60.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或类似;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61.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程序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异同:①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定期限不同;④审理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事由,即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⑤受理机关不同。
262.注销注册商标与撤消注册商标的异同:相同处:两者均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不同点: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消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争议撤消和不正当注册撤消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消情形时,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263.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②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6个月或后6个月内;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缴回原《商标注册证》;④缴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
26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许可使用、一种是普通许可使用。
26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②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①未经许可人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②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遭受他人侵犯,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④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66.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印制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总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2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包括: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依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表明企业名称或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268.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269.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②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270.商标权的保护:1、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2、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与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线。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71.禁止混淆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赞助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反向混淆
272.禁止联想原则:商标必须在被告产品市场具有全国性知名度、商标必须相同或近似、相当多数消费者必须将被告商标主要和原告商标联系在一起。联想的后果:不当得利;损害:弱化、丑化、退化
273.混淆认定的标准:A.客观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B 主观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27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75.商标侵权例外(商标权的限制):A.合理使用: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也包括某些不具有混淆性的指示性使用。B.非商业性使用:麦当劳、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模仿、字典中使用C.首次销售或权利用尽
276.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77.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a、责令立即停止销售;b、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c、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d、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侵权工具; e、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f、罚款;g、责令赔偿损失。
278.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79.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可称为名牌商标或著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解释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范围不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规定的宽泛。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280.你认为商标设计人的权利如何保护: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同时通过版权登记进行补充保护加强保护
述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1)法律特征:与一般的商标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主要表现 为三个方面:1.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2. 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3. 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281.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8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283.驰名商标《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本联盟国家承诺,如果本国法律允许,可依据职权或有关当事人请求,驳回或撤销某一商标或禁止其使用,如果该商标已构成另一商标的复制、仿冒、或翻译,容易造成混淆,而后者已被注册或使用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且系本公约利益享受人所有并用于相同近似商品上者。以上规定对一项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冒容易造成混淆者,也同样适用。《TRIPS》第16条:第二款: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是公众知晓的程度。第三款: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284.我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院
4、驰名商标的保护
--禁止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损害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
--禁止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从而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制止。
--禁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撤销。
189.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效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0.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我国为3年。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191.理解专利申请后公开前这段时间的法律保护: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192.无效请求的理由:1)不符合专利三性条件的;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4)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5)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的;6)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193.无效请求人及提出的时间:自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授权后任何时间;【1993年法】自授权6个月后
194.无效请求受理的机构及审理受理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性审查。
195.无效决定及其效力决定: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对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196.专利权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三种情形: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97.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享有的权利:①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②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③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④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其专利申请权;⑤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权利。
198.专利权撤消:是在法定期限内,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撤消请求对被请求人之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专利权无效宣告: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被请求的发明创造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程序。
199.
专利权撤消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异同:⑴相同点:①都只能发生在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②这两个程序都不能自动启动,必须有请求人提出相应的请求;③经撤消或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⑵不同点:①发生的时间不同。撤消程序在前,无效宣告在后。②受理机关不同。撤消请求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受理,而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③请求的理由不同:撤消请求的理由只限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还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其他实质要件。
200.专利权撤消和无效宣告与专利权终止的区别:①前者是缺陷专利的矫正结果,后者是有效专利的正常结果;②前者是被动被迫的结束,后者是主动正常的结束;③前者可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后果,后者则不会发生;④前者导致发明创造专利本身消灭,后者只导致专利权消灭。
201.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①自此以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②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过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
202.专利权属性: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
203.专利权的内容:综合正、反两个方面看,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有以下几项: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三、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 。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由此推知,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204.制造:1. 专利法中 “制造”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完全不同的含义。2.专利法中制造的界定。
205.使用:作为专利权权能的“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206.销售:销售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销售专利产品。
207.进口:在这里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本国的专利权人当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进入本国。这就是专利权中进口权的效力。利用这种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208.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在产品或包装上明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09.专利权人的义务:1、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这是各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承担的基本义务2、公开发明创造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210.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的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的设定意味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二、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也有人称此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三、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四、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五、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六、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七、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211.专利权的限制是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国家计划许可三种。
212.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为:①非自愿性;②非独占性;③有偿性;④非转移性。强制许可有三种形式: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③交叉强制许可。
213.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成立的条件:①请求人只能是单位;②自公告授予专利权满3年后;③请求人事先必须与专利权人进行合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④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要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①专利权的穷竭;②善意使用或销售行为;③先用权人的实施;④临时过境;⑤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214.专利申请转让合同: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215.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的合同。
21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217.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作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主许可和分许可。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 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
218.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其构成条件:①实施的发明创造必须是有效的专利;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③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19.权利范围的界定:考察各国专利法的实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上有两种做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是“中心限定”,另一种是“周边限定”。1、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2、另一种做法“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完全相反。它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折中主义
220.侵犯专利行为的判断步骤: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 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221.1.全要件原则2.字面侵权原则3.等同侵权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反向反悔原则
222.专利行政纠纷类别: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2、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4、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23.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程序:1、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2、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224.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常发生于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之间,有时也会因共同发明而发生权属纠纷。
225.专利合同纠纷:或者请求合同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四篇 商标权
226.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含义包括:①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②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227.商标作用:指商标发挥自身功能而对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最重要的经济作用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①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②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③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④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228.商标的功能:标示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彰显个性的功能
229.商标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标记,然后是一种财产;标记来源于公有领域,财产属性产生于商标使用、商标投入、商标信誉。
230.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
231.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是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它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如自行车、电视机、手表等;特有名称是标明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如:泸州老窖、五粮液酒、川贝枇把止咳露、两面针药物牙膏等。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如两面针牙膏。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当作自己的商品名称来使用, 如:阿司匹林、尼龙、凡士林等原本为驰名商标,由于使用不当而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32.商品装潢: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233.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①使用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后者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②构图设计不同,前者力求简洁、明快,突出显著特征,达到识别经营对象的目的,后者着力于渲染、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③选材要求不同,商标不允许与所指向的商品内容相同;而商品装潢设计的内容与商品的内容往往一致。④使用要求不同,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限制和保护,商品装潢则不然,。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商品装潢无须经过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34.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235.商标与商号区别:1、识别对象不同,前者是却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个企业可以有若干个,后者却别市场的标志,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甚至没有2、使用要求不同,前者大都实行自愿原则,需取得专用权的应当注册,不经注册的也可使用;后者不经登记不得使用,具有人身权的属性3、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者所有享有的专用权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所管辖范围4、使用企业名称可能和商标冲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或者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商标。看是否造成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236.商务口号:(商务标语)是用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一个短句,常与商标相配合出现在广告、商品宣传材料商。一般不宜作为商标,因为不具有显著性。
237.地理标志: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38.商标与地理标志区别:1、含义不同2、归属不同
239.特殊标志: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又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40.商标与特殊标志区别: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2、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3、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并不为表示产品的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或者活动之间有支持、赞助关系。
241.域名: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
242.商标与域名区别:1、域名具有国际性、唯一性、先注册先占;2、二者是两个不同符号,可完全却别开来。
243.商标的分类 :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及其组合商标 3、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制造商标,也称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如康佳。销售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集体组织可以是行会组织,或企业集团。集体商标虽然也表示商品来源,但它并不是表示某一特定厂家,而是代表由若干企业组成的集体组织。一般来说,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使用该商标的意义在于表明若干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 4、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其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商标为该商标的联合商标。如:娃哈哈、哈哈娃等。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如白玉牌牙膏、化妆品、香皂、洗涤剂等。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即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密度及其他特征的商标。证明商标一般由商会、机关或有关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检测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使用证明商标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必须达到保证标准,有违反者按照侵权处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欧共体采用的担保商标等均是。
244.商标的可视性: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平面商标,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组合(姓氏商标,如康师傅)2.立体商标,比平面的更形象、直观3.颜色商标,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
245.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防止混淆,因此,一个标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其核心要件在于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区别性”。识别性指某个标志能使人识别出是谁的商品。区别性指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相互区分开来。由此看来,商标的显著性包括了指示来源显著性和区别显著性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A.判断商标的显著特征有以下三个标准:1) 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2) 区别于他人及行业通用、共用的标志3) 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B.固有显著: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性商标。C.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D.显著性退化和丧失:使用退化、管理退化
246.非冲突性:1)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2)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商号权等民事权利。
247.第二含义商标: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它实际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同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相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的。第二含义商标,是指原来不符合商标使用或注册条件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被长期与某种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具备了与这些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的通常意义不同的含义。
248.禁用标记:相对禁止标记、绝对禁用标记
249.
绝对禁用标记:
(1)官方标记、徽标:(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2)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三维标记: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4)违背公序良俗、(5)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6)损害被代理人商标权益: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7)虚假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50.我国商标法的特点: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同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部法律早于民法通则订立,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早立法。①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②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③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④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变革。
251.中国商标法的特点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3. 采用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互补原则、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并用原则4.采用 审查原则
252.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将注册商标**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53.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
254.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②有利于商标管理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③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55.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的注册条件: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④注册商标被撤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256.商标法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②保护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③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257.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258.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以职权撤消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消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259.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①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③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④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⑤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60.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①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②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③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④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或类似;⑤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261.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程序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异同:①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定期限不同;④审理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事由,即是在后注册商标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⑤受理机关不同。
262.注销注册商标与撤消注册商标的异同:相同处:两者均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不同点: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消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争议撤消和不正当注册撤消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消情形时,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263.注册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①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是继承人或受让人;②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有限期届满前6个月或后6个月内;③续展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缴回原《商标注册证》;④缴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
26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许可使用、一种是普通许可使用。
26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许可人的义务:①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②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③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①未经许可人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②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③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遭受他人侵犯,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④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66.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印制和**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总称。建立商标管理制度的意义:①规范商标行为,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②可以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③有利于加强商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2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包括:①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②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④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依次充好,欺骗消费者;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表明企业名称或地址;⑥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268.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①核查制度;②商标印制存档制度;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269.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①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②注册商标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他人的使用。③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就可能构成侵权。
270.商标权的保护:1、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2、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与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线。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71.禁止混淆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赞助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反向混淆
272.禁止联想原则:商标必须在被告产品市场具有全国性知名度、商标必须相同或近似、相当多数消费者必须将被告商标主要和原告商标联系在一起。联想的后果:不当得利;损害:弱化、丑化、退化
273.混淆认定的标准:A.客观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B 主观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27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75.商标侵权例外(商标权的限制):A.合理使用: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也包括某些不具有混淆性的指示性使用。B.非商业性使用:麦当劳、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模仿、字典中使用C.首次销售或权利用尽
276.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77.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a、责令立即停止销售;b、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c、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d、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侵权工具; e、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f、罚款;g、责令赔偿损失。
278.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79.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可称为名牌商标或著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解释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范围不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规定的宽泛。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280.你认为商标设计人的权利如何保护: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同时通过版权登记进行补充保护加强保护
述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1)法律特征:与一般的商标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主要表现 为三个方面:1.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2. 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3. 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281.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8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①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②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区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④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
283.驰名商标《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本联盟国家承诺,如果本国法律允许,可依据职权或有关当事人请求,驳回或撤销某一商标或禁止其使用,如果该商标已构成另一商标的复制、仿冒、或翻译,容易造成混淆,而后者已被注册或使用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且系本公约利益享受人所有并用于相同近似商品上者。以上规定对一项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冒容易造成混淆者,也同样适用。《TRIPS》第16条:第二款: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是公众知晓的程度。第三款: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284.我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院
4、驰名商标的保护
--禁止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损害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
--禁止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从而可能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制止。
--禁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撤销。
1、案例: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2、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论文著作权应归教师郭甲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独创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特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它要求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剽窃。2、可感知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感知。这种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如手稿、图画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发言、演说等。
本案中,教师郭甲经研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以手稿的形式表现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郭甲的论文虽未发表,但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不以发表为要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李某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结]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是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不须经过其他手续,作品只要完成无论是否出版发行,作者皆可获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2、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论文著作权应归教师郭甲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独创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特点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它要求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剽窃。2、可感知性,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感知。这种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的,如手稿、图画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发言、演说等。
本案中,教师郭甲经研究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以手稿的形式表现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教师郭甲的论文虽未发表,但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不以发表为要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李某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结]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是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不须经过其他手续,作品只要完成无论是否出版发行,作者皆可获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3、案例: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是否侵犯软件发行权?不是。
(2)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不属于。
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原告的陈述,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的,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
(3)对 Eng文件的破解是否属于对软件本身的破解? 不属于
(4)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是[Page]JDPaint软件,该软件中的程序和有关文档应受法律保护。Eng文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5)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是否局限于防范非法复制?
(6)被告的反向工程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1)是否侵犯软件发行权?不是。
(2)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不属于。
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原告的陈述,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的,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
(3)对 Eng文件的破解是否属于对软件本身的破解? 不属于
(4)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其程序和文档。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是[Page]JDPaint软件,该软件中的程序和有关文档应受法律保护。Eng文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5)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是否局限于防范非法复制?
(6)被告的反向工程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4、案例 .协助他人完成某项工作的人,能否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案情]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 根据有关领导指示 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 , 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
1、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 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
[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
[案情]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 根据有关领导指示 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 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 , 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
1、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
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 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
[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
5、案例:以教学为目的复印地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评论他人文章,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法律是否允许。
[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2、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
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百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 。 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
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
2、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
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百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6、案例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的“菊花”牌商标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本案中的“菊花”牌商标权应归乙厂,依据商标法,注册后的商标受国家保护,谁注册谁所有。如果甲厂有充分证据证明使用菊花市场影响较大,另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恶意注册,可以申请评审,取回商标权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的“菊花”牌商标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本案中的“菊花”牌商标权应归乙厂,依据商标法,注册后的商标受国家保护,谁注册谁所有。如果甲厂有充分证据证明使用菊花市场影响较大,另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恶意注册,可以申请评审,取回商标权
7、案例:“ 枫叶”诉“ 鳄鱼”案:
原告:北京服装一厂 报告: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同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破产)
案情:原告在百盛购物中心发现自己生产的“枫叶”牌商标的服装被“鳄鱼”商标替换后在鳄鱼专柜上出售,原告服装市场售价为50元RMB,被告出售的价格为250元RMB。
查明: 同益公司与鳄鱼公司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代销鳄鱼商标服装,1994年,同益公司将“ 鳄鱼”服装售完后,没有再向鳄鱼公司进货,而是在市场上购买了200条“ 枫叶”商标西裤,然后将“枫叶”商标撕下,换上“ 鳄鱼”商标出售。这一行为鳄鱼公司并不知晓,在其与同益公司的合同中也没有授权同益公司制造或采购“ 鳄鱼”品牌服装。百盛购物中心仅提供柜台出租给同益公司,租赁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不得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应自负其责。诉讼过程中,同益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1、原告的商标权是否受到侵害?
原告的商标权的确受到了侵害--------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原告:北京服装一厂 报告: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同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破产)
案情:原告在百盛购物中心发现自己生产的“枫叶”牌商标的服装被“鳄鱼”商标替换后在鳄鱼专柜上出售,原告服装市场售价为50元RMB,被告出售的价格为250元RMB。
查明: 同益公司与鳄鱼公司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代销鳄鱼商标服装,1994年,同益公司将“ 鳄鱼”服装售完后,没有再向鳄鱼公司进货,而是在市场上购买了200条“ 枫叶”商标西裤,然后将“枫叶”商标撕下,换上“ 鳄鱼”商标出售。这一行为鳄鱼公司并不知晓,在其与同益公司的合同中也没有授权同益公司制造或采购“ 鳄鱼”品牌服装。百盛购物中心仅提供柜台出租给同益公司,租赁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不得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应自负其责。诉讼过程中,同益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1、原告的商标权是否受到侵害?
原告的商标权的确受到了侵害--------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2、原告享有什么权利?可以依据哪些法律进行保护?
维护企业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的权利,正当竞争的权利,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维护企业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的权利,正当竞争的权利,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 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 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 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 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案例分析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
1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侵权。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3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3分)
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2分)
(2)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有些欠妥。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②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4分)
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2分)
④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2分)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侵权。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3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3分)
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2分)
(2)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有些欠妥。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②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4分)
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2分)
④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2分)
14.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该项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2分)其理由为:
①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2分)
②技术T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2分)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可由仲裁机构仲裁。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该项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2分)其理由为:
①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2分)
②技术T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2分)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可由仲裁机构仲裁。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
15.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自1988年3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3分)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年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长城"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3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自1988年3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3分)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年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长城"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3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
16.199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其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属作曲家钱某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属侵权行为。(1分)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属侵权行为。(1分)因为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l分)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1分)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属作曲家钱某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属侵权行为。(1分)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属侵权行为。(1分)因为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l分)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1分)
17.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什专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子1993年4月: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自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获得的专利权;(2分)
(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而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磺,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3)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2分)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获得的专利权;(2分)
(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而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磺,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3)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2分)
19.1985年浙江省某电视大学完全按照1984年中央电大的某教授的录音带,自己编制出录音讲义,共计两万余套,其销售范围仅限于本省电视函授大学学员。扣除基本费后,收支基本平衡。该录音讲义未署该教授之名,未取得许可证,亦未支付报酬。该教授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问:如何处理此案。属于侵权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两万套非属少量,且又未署名。
问:如何处理此案。属于侵权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两万套非属少量,且又未署名。
20.某制片厂摄制一部电影,由王某人导演。王某拍摄了全片近三分之一镜头时,同制片厂发生矛盾,制片厂将王某换下,让徐某继续指导该部影片。电影公映后,王某发现影片中没有自己的署名便找到制片厂,制片厂称:你只是一名工人,我们有权决定是否让你导演,以及署谁的名字。
问:制片厂是否侵权。 制片厂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
问:制片厂是否侵权。 制片厂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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