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以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为例
新闻报道与著作权
——以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为例
作者:夏倩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何种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区别著作权与邻接权,理清著作权的主体,抵制剽窃和抄袭,以及非法使用新闻作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梳理侵权行为的情节,坚决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新闻报道 著作权 邻接权 权利主体 侵权情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转载量猛增,数量突飞猛进的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问题,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加上我国在该问题上的相关立法远没有跟上发展的步伐,法律严重滞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凸显出来。
一、理论分析: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认知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基于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主体根据主体性质划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根据是否直接进行创作划分为作者和非作者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客体是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简言之,就是作品。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即有独创性,还要有形式要件即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与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著作权是大众媒介的重要的权益之一;一方面媒介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新闻法》又尚未颁布,长期以来部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
然而,何种新闻属于作品?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如何界定?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新闻作品是指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在新闻活动过程中,通过采访等形式反映新闻事实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新闻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由报社安排记者、编辑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新闻作品就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这种作品是以“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
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并不属于同一概念。新闻作品是对时事新闻的二度创作,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新闻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创作完成新闻作品后所享有的和新闻作品相联系的专有权利。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同于时事新闻,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新闻作品在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为媒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报社等理应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这也是《著作权法》第16条的应有之意。这样就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二、案件回溯:许结诉王东岳、中国工商时报社案
2003年7月,许结注册了一家名为“走进中关村”网站,开始委托其聘用的人员在该网站上报道中关村市场信息。许结与聘用人员兰庆约定:对委托兰庆创作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许结与聘用人蒋乐约定:对委托蒋乐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
2004年4月17日许结与这个计算机报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从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的inforweb网站有偿享有对许结网站所刊载的全部信息网上转载权,中国计算机报社需向许结支付使用费6000元。
同年4月29日许结与中国电脑报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10日电脑商报社以6000元的价格有偿获得许结在网上信息的纸质媒体上的独家使用权。
2004年4月30日至5月9日期间“走进中关村”网站陆续刊登兰庆创作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蒋乐创作的文战俘《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兰庆与许结共同署名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码抗议》,许结创作的《今日市场点滴》等文章。
2004年5月5日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rweb网站使用了许结于5月4日在其网站登载的《大恒DIY计算机今天开张》并将文章改名为《大恒DIY—PC销售新概念》、《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两篇文章,分别署名为intozhgc。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时报社在其报纸第13版刊登的题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文”,此文以5月3日至5月8日为时间段,用日记形式报道“中关村电脑节”。
其中5月3日以《节未到,广告战已来》一文;5月4日以《大恒DIY计算机开张》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改后使用;5月5日以《“粘客”又有新差事》为题,对许结网站上的同名文章删除后使用;5月6日以《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为名,将许结的网站上的《心有余悸,杀毒软件热销电脑节》的文章略作删减;5月8日以《王码抗议北约轰炸中国使馆》为题,将许结网站上的《北约轰炸中国使馆电脑节上王码抗议》一文进行了删减后进行了使用;文章最后一段全文使用了许结网上的《今日市场点滴》一文。
许结遂以王东岳、工商时报侵犯权利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立性并且能够有形形色色的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本案中原告许结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电脑节未到,广告战已来》等6篇文章系对中关村市场行情与社会事件从个人角度所进行的记述评论,上述文章在被上载到“走进中关村”网站时便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服务器磁盘,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持续地供访问网站的社会公众化借助于计算机感知。
因此上述文章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从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间拥有的一般原则为作者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享有,同时法律也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未进行创作的委托人可以享有委托人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拥有控制他人侵权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对于原告许结主张的损失赔偿额因其主张是其网站全部作品转载的月使用费,不能作为其中某作品被抄袭以及使用的计算根据。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作品被侵权利用的损失证据,本院将依据原告作品的可能来获得收益并考虑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影响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许结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伍千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三百九十元,两被告负担三千元。
三、案例分析:侵犯新闻报道著作权行为剖析
(一)该案中的作品属于个人创作的新闻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享有著作权。
在本案中,原告许结称自己于2003年7月24日正式注册创办了“走进中关村”网站,同时有偿租用了北京东方网景数据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磁盘空间。这是一个利用互联网适时反映中关村市场行情的个人网站,其刊载的信息绝大多数是由许结本人以及聘用的人员亲自采写的,最后由许结统一进行审定修改后发布,许结称自己对此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被告王东岳在辩解时,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网站上的文章属于时事新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王东岳的不妥之处在于使用原作但未经原作者同意,但是,因为这些原则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所以不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有明确规定“我国门户网站未被赋予新闻采访权”,但由于许结创办的“走进中关村”网站属于个人网站,网站聘用人员对“中关村电脑节”的相关活动的时事新闻进行创作,该行为属于基于时事新闻的个人创作。
在本案中,由于中国工商时报社是国内知名的新闻类报社,其涉案文字作品均与“中关村电脑节”这个时事新闻密切相关,但由于这些作品并非“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作品”,这些作品既具有独创性,又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符合享受著作权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文章的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换言之,这些作品虽是以时事新闻为材料的,但所有文章均是由许结的“走进中关村”网站的聘用人员进行深入采访、进一步加工而创作出来的,因此不是简单的“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为基础的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所以,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在该案中,许结享有传播者权,他既享有著作权,又享有邻接权。
被告中国工商时报社称,许结的诉讼请求缺少证据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网站的合法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许结是合法的著作权人。《电脑节中关村日记》所使用的是原作品是雇佣作品,对于雇佣作品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被告王东岳的进行编辑询问之时或者之前,由于原告许结和相关文章的作者,而不是归许结所有。
许结作为传播者,对自己在传播作品的过程形成的“传播作品”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该案中包含了传播者权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传播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为原有作品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新的作品,获得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而许结和另一作者有合作作品被中国工商时报采用,他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另一类情形是,由于传播者的创造性不够,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被赋予另外的权利,即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而许结享有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创作者,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者。被告人王东岳在编辑过程中,对所选取的六篇文章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体现了编辑者的创作性劳动,这和将一篇文章不改动或者略作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存在明显的不同。
然而,王东岳并不是作品的传播者,他也并不是邻接权的主体。且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而王东岳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王东岳的辩解是没有依据的。
(三)中国工商时报社剽窃和抄袭,以及非法使用许结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工商时报作为一家有影响的大众媒体报纸,既没有许结网站内容的转载权,又没有纸质媒体的使用权,在未通知许结的情况下,擅自将许结的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以《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为题刊载于2004年5月12日的《中国工商时报》第13版,并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
被告王东岳称,其对有关文章的利用询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编辑行为,不是抄袭、剽窃行为。王在编辑过程中,对所利用的六篇文章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体现了编辑者的创作性劳动,这和将一篇文章不改动或者略作改动,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存在明显的不同。
该案中,中国工商时报刊登的作品基本上是通过选择、修改、删除、调换、抄袭等手段,将许结网站上的文字作品部分变换标题与内容结构,王东岳在处理稿件时,不仅未联系许结,而且在没有列明出处及作者署名的情况下,公开发表这些侵权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这显然属于非法使用他人作品,同时也构成了《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剽窃。作为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文字作品剽窃的具体手法多种多样,按照原作文字变动、内容改动程度,可粗略分为文字抄袭、内容编改、创意搬套、语际变换等几大类型;每一种类型则又可细分为若干子项。
本案中,中国工商时报社的行为手法多种多样,包括抄袭、删除、调换等,更为关键的是该报刊载的这些作品均没有列明文章来源和作者,在原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署上本报记者王东岳的名字。该报社及记者王东岳在客观上给该报读者造成一种错觉,即作品是由中国工商时报社委派记者王东岳原创。
中国工商时报社和记者王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剽窃行为。此外,中国工商时报社在剽窃行为实施之后,又将剽窃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因此构成《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行为。可见,中国工商时报社的侵权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剽窃;二是复制、发行。
(四)被告存在主观恶意,且侵权行为情节较严重。
在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除了要对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作分析外,侵权行为的情节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法官对于判决结果的裁量。影响到侵权行为情节的主要有侵权时间、地点以及一些其他因素。就本案来说,要考虑的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告作品几乎与原告原作品在各自的发布平台上于短时间内刊载发行的。这说明中国工商时报社有侵权行为。
被告于2004年5月12日,共发行的侵权作品数量为6篇。且王东岳改动稿件后,署自己的名字,这种行为和态度说明被告没有对其侵权行为予以重视,其侵权行为带有恶意。2004年4月17日,许结以拍卖形式将“走进中关村”网站上信息的网上转载权有偿独家转让给中国计算机报社Inforweb网站;同年4月29日,许结又将专业纸媒体的转载权有偿独家转让给中国计算机报社,转让期均为3个月。
被告工商时报作为一家有影响的大众媒体报纸,并未参与竞拍活动,但在竞拍活动于4月31日结束后,却在未通知许结的情况下,擅自将“走进中关村”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以《电脑节中关村日记》为题刊载于2004年5月12日的《中国工商时报》第13版,并署名“本报记者王东岳”。
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平等诚实原则而损害竞争者市场地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发表的作品是以中国工商时报的名义刊登出去的,损害了许结以及和许结合作的其他媒体的合法权利,这违背了平等和诚实的交易原则。
从市场竞争关系来看,被告是原告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媒体之间有不平等的低成本竞争。被告刊载原告原创的新闻作品是一种欺诈行为,误导了受众。被告刊载原告原产作品,且署本报记者的名字,这会给读者一种本报记者对事件深入采访的错觉,忽视了原告的劳动成果,有误导他人之嫌。
总之,该案件中,中国工商时报社及其记者王东岳剽窃抄袭,以及非法使用新闻作品《电脑节中关村日记》的行为,侵犯了许结及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并侵犯了许结的邻接权,被告存在主观恶意,且侵权行为情节较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为了加强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在相关立法和理论中,要注意理清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区别,界定好邻接权,在侵权行为的情节上,应当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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