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构成单位: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科研单位。
(一)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包括三类:
1.出版社
出版社:是以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为主要任务的出版单位。
2.期刊社
是以出版期刊为主要任务的出版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意:
(1)期刊社的编辑出版部门、期刊的主办单位、期刊登记机关必须位于相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内。
(2)期刊社可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等经营性派出机构,可与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协办关系,但是它们一律不得从事采访、编辑活动。
(3)少数单位只在总署许可下可设立记者站,从事编辑活动,要求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3.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
是从属于法人的出版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主办单位承担。
(二)制作单位
是对精神生产内容进行技术加工处理,制成能够据以批量复制出版物的具有一定物质形式的“母版”的专门单位。
如书刊排版单位;音像节目录制、剪辑、合成单位;运用相应软件为电子出版物集成各种素材的单位。(实际上是印刷工厂、出版单位技术部门一部分工作社会化的产物)
要求:行政报请审批或备案,要获得合法资质。
(三)印刷复制单位
是从事出版物物质生产过程的部门(印刷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工厂)。
(四)发行单位
是用商品流通方式将出版物向社会传播并销售给读者的经营单位(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
(五)出版专业教育和科研单位
出版专业教育单位:是专门培养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全日制教育的高等院校、中午专科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教育为内容的新闻出版教育培训机构)。
出版专业科研单位:就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科研单位(如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
社会团体:出版工作者协会和编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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