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

来源: 2017-08-14 18:07

 1.出版单位: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互联网出版单位、
        不设报社的法人报纸编辑部、
不设期刊社的法人期刊编辑部。
2.对设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
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六大媒体出版物必须由上述出版单位出版;
规定: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规定:出版单位必须按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等;
(处罚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
1. 情形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情形二:出版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情形三: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情形四: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以上任一情形,要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注意: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上述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2.情形五:期刊、报纸变更刊期
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情形六: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
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情形七:出版单位如有除上列变更事项之外的其他变更
要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