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
1.出版单位: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
音像出版社、
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互联网出版单位、
不设报社的法人报纸编辑部、
不设期刊社的法人期刊编辑部。
2.对设立出版单位实行审批制
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六大媒体出版物必须由上述出版单位出版;
规定: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规定:出版单位必须按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等;
(处罚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出版单位的变更
1. 情形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情形二:出版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情形三: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情形四:报纸、期刊变更名称。
以上任一情形,要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注意:
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上述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2.情形五:期刊、报纸变更刊期
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情形六: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
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情形七:出版单位如有除上列变更事项之外的其他变更
要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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