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号、刊号与版号的管理
书号、刊号与版号的管理
书号、刊号与版号都是标准化识别代码。
1.书号的全称:“中国标准书号”
书号的适用产品: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书号的组成: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书号的实例:
中国标准书号:
如:ISBN 7-307-03424-7/G·556
格式:“国际标准书号/图书分类号·种次号”
种次号是指该类图书先后出版的流水号
2.刊号的原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刊号的适用产品:报纸、期刊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的组成=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号的构成:由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构成:由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阿拉伯数字及分类号组成。(分类号按照中图法的基本大类给出)
刊号的实例:(前一章学过)
3.版号的原称:“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版号的适用产品:音像制品
版号的组成=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类别代码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的构成:由以ISRC为前缀的5段、12个字符(含字母)组成;
类别代码的构成=载体代码·分类代码
版号的实例:(《实务》第七章音像制品专门学习)
4.“三号”的管理规定: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一号一用,即一个号只能用于相应出版物的一个品种。
违规者,没收利润、罚款。
(3)严禁买卖“三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三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的行为。
(4)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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