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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来源: 2017-08-14 18:12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规定:任何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规定: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书刊委托印刷的当事人:书刊单位和印刷单位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规定:出版单位要审定印刷企业的许可证,不能委托非法企业,也不能委托正受处罚期间的企业;
规定:出版单位要提供印刷委托书,并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
规定:书刊出版单位要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等。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注意:印刷委托书,由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规定:印刷企业要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已盖章),并在印刷前到省局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辖区外的单位的书刊,印刷委托书要先到所在地省局备案;
 
规定:留存样本  印刷单位完成印制后的两年,要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规定:印刷单位不能印的书刊如下: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条禁止内容的书刊,不能印;
          非法进口的书刊,不能印;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
          仿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的报刊,不能印;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不能印;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能印。
 
二、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
规定:
任何未依法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能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的界定:
    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规定:不能请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来复制;
要与复制单位订立合同;
规定:要将“复制委托书”(已盖章)直接送交复制单位;
“复制委托书”是总署统一印制、省局配发的;“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要在印完后的30日内,上交(省局)“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签章)第2联、样品;
要有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保存2年;(“使用记录”内容: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节目名称、对应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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