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费
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适用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是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
两项均以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作为纳税基数计征。
计算公式均为:
应纳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营业税税额)×税率 (8)
如某出版社2006年11月份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75000元,该社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那么其该月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 75000×7% = 5250(元)
教育费附加额 = 75000×3% = 2250(元)
(若该出版社本月还因有其他业务收入而须缴纳营业税,则须再以营业税额作为纳税基数按上列类似方式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税收
对主营业务以外的一些收入(如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出售废旧包装物的收入、出售残存材料的收入等)也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金。
此外还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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