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详细列举了19种侵犯著作权、邻接权和其他权利的具体行为
19种侵权行为两大类:(按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不必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类 (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权利的行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未按照与著作权人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发表其作品,与此类似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这是侵犯他人发表权和署名权的行为,而且也是剽窃他人创作成果)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是侵犯他人署名权、修改权的行为)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歪曲、篡改,必须是达到了有损他人声誉的地步,而不是一般性的文字改动或技术处理)
⑤剽窃他人作品(“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即将他人的作品、他人的创作成果据为己有,一般表现为:逐字逐句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稍作改动,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等等。这项行为具有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特征)
(2)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这是侵犯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的行为)
注意:如果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就不构成侵权
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这类行为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未按法定标准支付报酬、
未按期支付报酬、不支付报酬等
③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作品(这是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如果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是附属于主要作品的(如电子出版物、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中为保证产品的正常功能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则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后规定)
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这是侵犯表演者邻接权的行为)
(4)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承担行政责任:就是应该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应该接受刑事处罚
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四类 (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他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这里所说的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的节目)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属于侵权)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
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这是以“规避技术措施”实施侵权的行为)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允许条件,不属于侵权)
②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是以“消灭或混淆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侵权得行为)
(实施这类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允许条件,不属于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一项新权利,让他们控制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客体在网络中的传播
是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增加的权利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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