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
对作品的修改要慎重
作品是作者思想、观点、意志、情感和人格的体现,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
出版单位编辑必须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修改作品须征得作者同意或符合法律的规定
(除对引文、数据方面的确凿错误及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之处之外)
二、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出版单位要依法尊重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各类继受著作权主体)享有的财产权
(一)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
出版单位对作品的使用必然包括复制,否则就没有出版物的生产
现代复制形式有多种,而以不同形式复制作品,与对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有关,也涉及著作权人拥有的相应权利
如,某出版单位出版一部作品的纸介质图书,就涉及图书出版权;同时制作光盘版,就又涉及电子出版权;如还将该作品用于互联网出版,则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出版单位除了直接使用作品外,有时还会利用已出版的作品开展其他相关业务
如对作品进行汇编、改编、翻译;
与他人合作进行其他形式使用(拍摄电影、电视剧、对外著作权贸易等)
(二)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1.付酬的原则 (要体现平等、公平、等价、协商一致等原则)
(1)平等原则
著作权人(权利人)和出版单位(使用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自己的某项优势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确定报酬数额,应体现公平原则(对双方都有利)
双方一般可参照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3)等价原则
出版单位应根据作品的质量、数量潜在市场和作者的社会声望等因素,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协商一致原则
付酬的方式、标准、办法、日期等,要充分协商
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书面形式的出版合同中予以明确固定,以昭示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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