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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来源: 2017-08-14 20:50

 (一)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
    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
    版税 = 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印数、实际销售数)×版税率
    如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参照):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基本稿酬:将图书中应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10-50元,汇编3-10元,翻译20-80元,注释(原创)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稠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材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数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
              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二)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千字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
(五)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出版单位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著作权人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6.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7.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主要8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
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方式: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主要3种,《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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