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条例
审计条例
□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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