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
(一)侦查阶段办案期限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根据《刑诉法》65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的人在24小时以内讯问,不具备拘留条件的应当立即放人);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刑诉》124 /127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60天)。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126条:下列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前面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总之:2个月+1-2个月++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发现新罪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高院年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案件从起诉到结案期限:1七日内立案;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所以:如果没有出现诉讼中止的情况,从提起诉讼到诉讼终结最长可以是6个月零7天,如果出现特殊情况,12个月零7天。2简易民事案件,立案起3个月结审;3 二审:上诉期15天。判决(3个月结案);裁定(1个月);
(3)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条件(08增):1在侦查期间(从逮捕至移送起诉);有重新计算的必要;发现新罪(可能判有期徒刑)。
内容:正文包括: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原因、时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罪的情况;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依据(刑诉1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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