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
粤府〔1987〕130号
(受文单位略)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凡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含一九八一年以前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低于国发〔1987〕86号文件规定的,都属于调整范围。
二、经费开支。一九八三年以前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经列入各地包干基数,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一九八四年以后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调整后增加的经费,仍由中央财政专项下拨的经费列支。
三、审批手段。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所在县(市)民政局负责审阅军队退休干部档案,逐个检查,与本人见面后,填写《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审批表》(略)一式四份,送市(地)民政局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各市(地)民政局应汇总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四、调整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补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章)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七日
[析评]
这个转发性通知很有针对性,它抓住了各市县在贯彻上级通知时可能碰到的具体问题,有的放矢,提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贯彻执行意见,这样的通知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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