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审批制,需经国务院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变更: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局代批并报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审查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到原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注销:
停业、被迫停业、违法被吊销血亏扎,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报总署备案,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年检登记制度
对出版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总署审核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版单位予以缓期登记,并根据不具备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批评、警告、没收利润、停止某编辑室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6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备取消登记资格。
四、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在全国有效,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第一年内在参加培训,重新取得合格证书。列入年检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登记。
国家对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一)要求
1.基本要求: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具体要求:
1)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或主编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取得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凡新进入出版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当在进入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取得
1)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报考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中级还有一定条件。
(四)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定期登记:1)手续:持证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年考核正门和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2)对登记条件的审核及相应处理:
1*按时登记;2*如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的,缓登一年;3*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1*伪造学历、工作资历;2*考试期间严重违纪;3*其他。
2)取消资格且五年内不准参加考试: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取消资格且不准参加考试:刑事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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