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质量管理:
(一)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1)预报,2)引导,3)约束,4)监督,5)奖励,6)责任机制。
2.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前期:要求按专业分工出书,加强选题策划工作,坚持选题论证制度;
中期:三审制、责编制、责任设计编辑制、设计方案三审制、责任校对制、三校一读制。
后期:样式检查制度、评审制度、广告审核、样本缴送、重印前审读、归档、与作者读者联系制度。
3.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读者反馈、社会舆论监督。
(二)图书质量标准: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登记。
四项合格,质量合格,一项不合格,则图书不合格。
检查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扉页、前言、后记、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1.内容:《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
2.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合格。应至少检查10万字,少于10万检查全部。
3.设计:整体设计和封面,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合格。
4.印刷: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规定为合格。
(三)图书抽样检查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图书;
2.每年根据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机械能质量抽样检查。方式如下:
1)各出版社每年至少2次自查,于次年1月31日报出版行政部门,在自查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对所辖各出版社图书进行抽查;
2)总署根据读者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图书进行抽查。
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1.年度出版计划也称年度选题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审批责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增补选题,须在发稿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省局审核,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
3.补报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坚持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涉及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重大选题和其他需宏观调控的重大选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申报备案或报来后未得到备案答复的,一律不得出版。
重大选题备案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出版社写出申请报告和对稿件的审读意见(写明没有把握要请示的问题),连同稿件一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读稿件后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再正式向新闻出版署申报备案,
申报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的报告;(二)稿件;(三)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审读意见。
上述备案材料不齐备时,新闻出版署负责备案的部门不予受理。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备案之后,按照有关规定30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备案的,发现一律停止出版,责令补办,待查清后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特殊选题专项报批: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图书选题获批后,还应将出版合同报版权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五、书号、刊号、版号管理
书号:ISBN,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用于图书、音像、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ISSN,2段,8位阿拉伯数字;CN,2段,6位阿拉伯数字及分类号组成;
版号: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组成。ISRC,5段,12个字符;后者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其间用中圆点分隔。主要用于音像制品。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书号、刊号版号只能用于相应出版物的一个品种;
3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的,行政处罚,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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