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共同性规定:
1.国家实行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2.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5.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总发行的规定
1.出版单位拥有本出版物总发行权;
2.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总发行业务。
3.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一)共同性
1.进货合法,不改版权页;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活动;
2.不得超出核准梵文、地点;许可证在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
3.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二)对批发的规定
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批发业务。
2.设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设立分支须报所在地省局批准;4.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权的单位代理批发业务。
(三)对零售的规定
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零售发业务。
2.设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连锁经营的规定
1. 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
2.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许可证,可凭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依法领取执照。非直营连锁的须办理相应手续。
(五)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2.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
3.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4.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音像制品发行的特殊规定
1.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或者批发市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总批发、批发本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3.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者间接从事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从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
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批发电子出版物,应当向进货单位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和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 1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和电子出版物目录,以备查验。
4.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方可举办。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举办地区性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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