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出版物活动的保障及有关奖惩措施
对出版物活动的保障及有关奖惩措施
一、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一)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国家针对出版业而制定、实行的政策,主要包括投资、税收、价格、分配政策;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报刊、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还设立了“科学出版资金”。
(二)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1.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有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出版单位要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按时出书。
2.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从价格、信贷、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对出版发行教科书贷款给予保证;对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和盲文出版物
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条码免费;设立出版集锦;适当调剂专业分工;加强出版发行队伍培训;建立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
2.盲文出版物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国家不但以法律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对盲文出版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对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对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由于发行网点的建设。全国少数民族县新华书店贷款利率可以享受一定优惠。图书折扣也稍低,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等。
二、对优秀者的褒奖
(一)鼓励:4个,
(二)奖励:1.一本好书奖,宣传部三年一次;
2.中国出版政府奖,总署3年一次:图书奖,音、电、网奖,毕昇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单位、优秀个人奖;
3.中国优秀出版物奖,协会2年一次:图书奖、音、电、游戏奖、全国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4.韬奋新人奖:协会3年一次。
三、对违法者的惩戒
(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1.由出版局、工商局依法予以取缔;
2.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种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5~10倍罚款;不足1万的,处1~5万的罚款;3.同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禁止出版内容,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含有禁载内容的,明知有禁载内容而向其出售转让出租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就要受到惩罚。
2.包括:1.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所得;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5~10倍罚款;不足1万的,处1~5万的罚款;3.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触犯刑律者,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1.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所得;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5~10倍罚款;不足1万的,处1~5万的罚款;3.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对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者的惩戒:
1.责令停止;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罚5~10倍罚款;不足1万的,处1~5万的罚款;5.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
1.责令停止;2.没收违法所得;3.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有下列情形的,有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出版单位变更原登记事项,未依照国家规定导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2. 出版单位未将年度计划、重大选题上报备案的;3. 出版单位未案规定送样本的。
(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1.“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刑事:依法定罪量刑。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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