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人身权
著作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P293) ( 也叫“精神权利”)
【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作者除了自己修改,还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原因:一则便于作者能更好的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作者也需要对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对未发表的,可任意修改;对已发表的,要受到限制,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二、财产权(P294) (也叫“经济权利”)
【财产权】:是指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即作者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共12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物的软件除外)的权利。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不享有该项权利。经营上述作品或软件的出租业务,需要行政许可和著作权人授权。
2.展览权: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只有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权利。该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持有原件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权利,但著作权不转移。
3.表演权:指公开表演(又称现场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机械表演)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4.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5.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6.摄制权:也称“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还可享有其他权利,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邻接权:(P297)(“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的主体称为“邻接权人”
(一)概念:【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
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二)种类与内容:
⒈ 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⒉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3.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因此而获得报酬;
4.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P298)
使用他人作品的,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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