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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10

来源: 2019-05-12 12:28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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