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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公共基础:防卫意图之具有防卫意识

来源: 2019-11-30 17:31

正当防卫作为犯罪阻却事由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经常出现,其构成的各个条件均能成为试卷当中的题眼,不得不重视起来进行全面的把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后首先寻求的应该是公力救济,只有在情况特别紧急不能寻求公力救济的时候才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所以对于“正当防卫”这种私力救济我们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 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所谓现实的不法侵害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来的。

例:小王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到流氓攻击,遂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警察李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小王制止殴斗,小王以为是流氓团伙随即将便衣警察李某打成轻伤。请问小王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象防卫

解答:D。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之时或者已经结束,则再去防卫的话不构成正当防卫,有可能构成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例:甲扬言要打乙一顿,乙觉得自己应该先下手为强,则先去将甲打成轻伤,则此时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

A.事前防卫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解答:A。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意识

所谓具有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维护自己、他人、集体或者国家合法权益的意识,不能有伤害他人的意识,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挑拨。此处主要排除的是例如打架斗殴或者恶意挑唆的行为。

如:甲本想打乙,但是却故意侮辱乙并且将乙激怒使乙挥起拳头打自己,此时甲掏出早已准备好的板砖将乙砸伤,则此时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如果是之外的人则都不构成正当防卫。如:甲挥拳打乙,乙打不过甲,但是乙看到甲的儿子5岁的小甲从身边经过遂将小甲打上伤,则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要求只要制止了不法侵害即可。但需要说明的是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一般定过失性罪名,并且在量刑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甲正在挥拳打乙,乙一个回旋踢将甲踢倒,结果甲的头部着地撞到石头上当场死亡,则此时乙的防卫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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