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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农村信用社考试时事政治: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当承受刑责

来源: 2019-12-03 22:17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条恶狗咬伤不治身亡,引发关注。据报道,涉事的两条狗系牧羊犬,主人称并不知两条狗从家中跑出,这两条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该案已交由刑警队负责。

  媒体报道中提到,此案已被交给刑警队负责,这意味着警方把恶犬伤人致死事件作为刑案处理,狗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如果将恶犬视为一种潜在的伤人或者杀人利器,狗主人即便没有主观的故意,但若是因为管护不当而造成恶性事件,也本当为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各个方面看,恶犬伤人致死都符合定罪的原则,狗主人也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近年来,随着养狗人数的增多,恶犬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成为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的公共事件。日前,杭州杨女士及其母亲在小区遭4条狗围攻,其母被咬到休克。狗主人表示只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拒绝赔偿,让杨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据介绍,杨女士等人被4只狗围攻时,狗主人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却没有上前阻止。这个狗主人不仅未能履行好看管犬只防止安全事故出现的责任,反倒在伤害发生后不主动赔偿,逼得受伤人只能走司法程序,在身体受伤之余又接受了精神上的再次伤害,其行为性质已相当恶劣。而如他一般“有恃无恐”的狗主人,并不在少数。

  那么,是什么给了这些狗主人“不为所动”“不闻不问”的底气?在经济责任之外的法律惩戒不足是最主要的原因。一些恶犬伤人或者过失致死的案件发生后,责任人的表现令人极度失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案件处理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具体的法律后果上,都往往过于强调客观因素,而少了对主观过错的追溯。很多人认为,狗伤人或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有了“狗”这个实施主体之后,对人的责任就不太应该被重视,从而使得人的责任被人为忽略,得以逃避法律的惩戒,要么“一赔了之”,要么“不管不问”,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也形成了较坏的负面示范效应。

  乱象必须用重典,只有明确了责权,让失责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才会让其他人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用最有效的措施去看管自己的爱犬,规范自己的养狗行为。同样,法律规定越严厉,法律后果越严重,犬主才不会对爱犬伤人无动于衷,而是积极主动作为以弥补自己的过错,通过赔偿而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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