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不法和责任要素
杀人对象是人,杀害尸体属于对象不能犯。自杀不属不法。杀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不作为,也可以用物理方法、心理方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死亡即既遂标准。活体器官问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具有致人死亡危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含间接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的非法性:依法执行死刑、符合条件的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但积极的安乐死、尊严死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存在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在实施正当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2.法律拟制为杀人的五种行为(这些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