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的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虽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不得自己出资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8)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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