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浙江
导航

2020年浙江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劳动合同的条款

来源: 2020-02-22 13:09

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法律效力

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向劳动者提供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条款种类

条款内容

试用期条款

①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②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⑤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⑥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为试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⑦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

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⑧违反试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

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

适用对象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最长期限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后果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限协议

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反服务期的认定

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

对违约金条款的限制

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的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注意】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条款、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义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规则的异同。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