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短线交易的限制
短线交易的限制
(1)短线交易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短线交易行为:上述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倒卖行为)
(3)法律后果: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4)法律救济途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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