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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来源: 2020-01-27 14: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救济对象

股东代表诉讼要救济的是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注意】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讼当事人

(1)原告:股东

①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则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因其具有人合性。

②若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诉权,规定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共同原告。

(2)被告:侵害公司权利和利益的人

包括除原告股东和公司以外的他人,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其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

3.诉因

因公司权利和利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

4.诉讼效果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1)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2)费用承担。仅在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原告股东提出的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支出,人民法院应审查其合理性,合理部分由公司承担。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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