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的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
(1)禁止交易的主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禁止的行为: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时间:上述人员的任期或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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