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基于增资的目的依据法定程序,而再次申请发行股票的行为。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即上市公司无论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均应符合该条件)
(4)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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