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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汇票的背书转让

来源: 2020-01-26 16:11

汇票的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1.背书的一般规则——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票据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权利人,而无需提供其他证明。在连续背书转让的票据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前后次序衔接,第一位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人,持票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背书不连续,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会受到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权利人,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连续背书的票据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禁转背书票据法允许票据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即禁转背书,以减少票据的流通环节。

(1)出票人禁转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持票人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收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禁转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再次背书行为是“有效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的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功能。但是,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后续票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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