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票据本身存在问题;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绝对/客观抗辩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4)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6)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7)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9)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10)票据在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