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票据概述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要式性
“要式性”体现在票面记载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记载,票据上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
【注意】在我国本票仅有“银行本票”,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故在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人的事项;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中虽然没有“收款人名称”,但《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文义性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准。
3.票据是设权证券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前提是必须首先要做成票据(制票+出票),否则,不产生票据权利。
4.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非常灵活,其可类似货币的流通。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5.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1)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因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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