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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分配主体

来源: 2020-01-26 16:14

分配主体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财产,可以由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权人追回后,交人民法院分配,也可以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三)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为2年。

(四)小额财产的归属

如果追加财产的数额较少,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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