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
①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②对于债权人而言:有利无害。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基于让步而放弃的债权恢复原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接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须返还;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
例如: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中老王同意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从20万元减至5万元,如果重整计划得以执行,公司顺利转型,老王得到5万元。
如果重整计划仅执行了1万元,但转型经营方案受挫,转型失败,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此时老王将其债权从20万元减至5万元的承诺失效,其已获得的1万元清偿有效,其余下的19万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可。
③如果同顺位债权的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的清偿未达到同一比例,则破产分配时应当首先对其中受偿比例较低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已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例如,老王、小王同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应获得25%的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时分别已获得10%和8%的清偿。在破产分配中,应先给小王补足该2%的未清偿部分,然后以剩余的破产财产对二人进行按比例分配。
④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已经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管理人有权依据担保协议,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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