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重整程序的终止
重整程序的终止
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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