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只规定了消极资格,即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1.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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