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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来源: 2020-01-27 14:10

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 出资义务

2.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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