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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来源: 2020-01-27 14:10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 控股股东

我国采用股份和表决权的双重标准:

(1)持股比例在50%以上。

(2)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足以实际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2.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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