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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

来源: 2020-01-27 14:11

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

股东权的行使,章程约定优先,章程未约定,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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