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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来源: 2020-01-27 14:18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1.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指因继承、转让、公司合并等原因从原股东手中取得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或者股份而成为股东。

2.股东资格的确认

(1)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性质为证权证书,不可以流通,不是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凭证。股东如果出资瑕疵,公司可以拒绝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股东未出资或未按期缴足出资并非当然无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备置于公司,无须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记载内容只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无需记载公司相应情况。

(3)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是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人向公司出资,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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