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按出资协议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
③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知情受让人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④一次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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