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评估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是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对其他发起人:无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发起人连带。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实价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一次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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