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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来源: 2020-01-27 14:20

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此时不存在出资瑕疵,出资是合法的,问题在于股东出资完成后,又通过种种手段将自己的出资抽回。

(1)抽逃出资行为分析

抽逃出资的时间:公司成立以后。

抽逃出资的主体:股东。

抽逃的对象:股东的出资。

抽逃出资的法律本质: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商法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的行为。

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前提:该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

追究抽逃出资者责任的背后法理: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抽逃,但却仍享有投资收益权、公司管理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破坏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平性基础,滥用股权和有限责任,利用股东特有资格侵占公司财产。

(2)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方式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对其他股东:有责任。

②对公司:返还本息+协助的股、董、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连带。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债权人:抽逃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一次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后法理:股东抽逃出资实质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行为性质是侵权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些人员应当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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