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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公司对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

来源: 2020-01-27 14:20

公司对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行为

①适用对象:根本不出资或抽回全部出资,且不悔改。

②适用的程序要件:

a.除名前要给股东补正的机会:给股东合理的补交期间。

b.除名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通过。

c.除名后公司资本不可“空虚”,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填补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募集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限制该股东的部分股东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理限制(以实缴出资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出资瑕疵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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