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监视居住的解除
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依职权解除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申请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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